仍在刑事案件中的侵權行為是否可以先在民事訴訟中提起訴訟?

發布 社會 2024-05-11
7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不可以,民事訴訟只能在刑事案件結束後提起。

    《民事訴訟法》第136條被廣泛引用為“先刑事後民事”原則的法律依據。 本條第5款規定,案件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另一案尚未結案的,應當中止訴訟; 在中止訴訟的理由消除後,應恢復訴訟。

    事實上,早在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就印發了《關於及時查處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的經濟犯罪的通知》,其中對“先刑事後民事”的原則作了比較粗略的規定。

    1987年,《關於及時移送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的經濟犯罪的通知》要求: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過程中發現經濟犯罪的,一般應當移送經濟犯罪和經濟糾紛案件的全部案件; 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必須分開處理,或者經濟糾紛結案後發現經濟犯罪的,只能移送經濟犯罪部分。 這一規定標誌著刑事先民事原則的確立。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嫌經濟犯罪的規定》第一條進一步明確了這一原則及其適用。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如果民事案件是由刑事案件引起的,如果是傷害案件等,受害人可以在刑事案件審理時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如果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之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根據我國先審後刑事審判的原則,民事訴訟只能在您的案件刑事案件結案後提起。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理論上是可以的,但即使單獨提起民事訴訟,審判程式也必須以刑事判決為依據,在刑事判決之前,由於事實不清,民事訴訟將被中止。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根據我國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不允許先提起刑事訴訟,只有在刑事案件結案後才能提起民事訴訟。 如果民事案件是由刑事案件引起的,受害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人質的; (三)作為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權利義務的繼承人尚未確定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該案件必須以另一案件的結案結果為依據,而該案件尚未結案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在中止訴訟的理由消除後,應恢復訴訟。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刑事案件不允許先訴訟,只有在刑事案件結案後才能提起民事訴訟。 如果民事案件是由刑事案件引起的,受害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人質的;

    (三)作為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權利義務的繼承人尚未確定的;

    4)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該案件必須以另一案件的結案結果為依據,而該案件尚未結案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在中止訴訟的理由消除後,應恢復訴訟。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而損害他人的,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賠償。 沒有侵權人,侵權人已經逃脫或者不能承擔民事責任,被害人請求賠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的賠償。

    第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害螞蟻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制止侵權、清除障礙物、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百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7.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侵權行為涉及犯罪的,視情況而定,可以提起刑事訴訟。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可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舉報; 如果不涉及犯罪,侵權行為一般不能作為刑事案件立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和善行訴訟法稱佟鉛

    第110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和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舉報或者舉報。 被害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舉報、控告犯罪事實或者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嫌疑人。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舉報、控告、舉報。

    不屬於本轄範圍的,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通知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

    必須採取不屬於其管轄範圍的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轉送主管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111條.

    舉報、指控或舉報可以書面或口頭形式提出。 工作人員接受口頭舉報、控告、舉報,應當做好筆錄,報案正確後,由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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