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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五十一條 偵查受理的案件不能暫定為刑事、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程式辦理。 在辦理案件中,發現涉嫌犯罪構成犯罪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刑事案件辦理程式規定》的規定處理。
違法行為已經構成犯罪的,不能再轉為治安處罰。 但是,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改判為治安處罰。 刑事案件不構成犯罪,撤訴的,可以直接通知行政機關。
一般情況下,只允許提起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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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六十五條、第五十一條不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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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不足以構成刑事犯罪的行為,可以處以治安處罰。 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需要對不起訴人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處分或者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情節較輕,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應當同時解除查封、扣押、凍結。需要對不起訴人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處分或者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 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及時將處理結果通知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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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對於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經過調查,隋老森的調查發現,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算犯罪,可以撤訴,轉公安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交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決定有錯誤的,可以請求復議,不採納、不知情的,可以請求上一級人民檢察院複核。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 第三十八條 行政案件辦理程式如下:
1)向違法者表明執法情況;
2)收集證據;
(三)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告知違法行為人有權依法作出陳述和申辯;
4)猜穆充分聽取了違規者的陳述和辯護。犯罪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成立;
5)填寫當場處罰決定書,當場送達被處罰人;
(六)當場收取罰款的,應當同時填寫罰款收據,並交給被處罰人;未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通知被處罰人限期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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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經調查發現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的,可以撤銷,移送公安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交公安機關。
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決定有誤的,可以大聲疾呼,請求復議,不採納的,可以請求上一級人民檢察院複核。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 第三十八條 辦理行政案件的程式如下: (一)向違法者表明執法身份; 2)收集證據;(三)口頭告知違法者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告知違法者依照《計量年限法》的陳述權和辯護權; (四)充分聽取違法者的陳述和答辯。
犯罪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成立; 5)填寫當場處罰決定書,當場送達被處罰人;(六)當場收取罰款的,應當同時填寫罰款收據,並交給被處罰人;未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通知被處罰人限期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
刑事案件分為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 公訴案件,是指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自訴案件,是指《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的案件。 >>>More
首先,刑事案件是否已經立案不能在網上查詢,因為刑事案件屬於保密範圍,只能在公安局內網查詢,個人不能使用公安局內網。 但是,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通緝令、懸賞通知書應當廣泛張貼,並可以通過廣播、電視、報刊、計算機網路等方式發布。 二是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認為存在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屬於本轄範圍的,由受理單位製作《刑事立案報告書》, 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