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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給大家介紹乙個法律概念,偽血親,也就是這裡說的無血緣關係的兄妹關係,就是典型的偽血親。 法律禁止結婚的情形有兩種:(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自西周以來,出於道德和生理上的考慮,中國一直禁止同姓婚姻,有句話說“男女同姓,不生”。
事實上,各國的法律也在一定程度上禁止血親結婚。 因為血緣關係太近的親戚通婚,很容易將雙方的身體缺陷傳給後代,沒有血緣關係的人通婚,可以產生更好的後代。 (2)患有醫學上不適合結婚的疾病。
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不宜結婚的新病不斷被發現,所以《婚姻法》沒有規定什麼是醫學上認為不適合結婚的疾病,而只是規定了行政法規或有關部門具體規定的“醫學上認為不適合結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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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想在六樓的答案中補充一點。 我國現行婚姻法承認的虛構血親僅限於兩種情況:一種是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以及養子女與養父母的其他近親屬之間; 第二種是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他們實際上已經形成了養育和教育的關係。
房東說的就是繼子女和繼父母子女的關係,並不是現行婚姻法承認的虛構血緣關係。
其次,如果繼父母和繼子女在撫養和教育方面形成事實上的關係,在上述第二種情況下也構成虛構的血緣關係,但其親生子女與繼子女之間的關係不能構成法律承認的虛構血緣關係,因此他們不是親屬,不受《婚姻法》禁止“五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的約束。
第三,如果繼父母和繼子女沒有形成事實上的撫養和教育關係,例如,如果繼父母在子女獨立生活後結婚,並且不履行撫養義務,那麼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只有姻親關係,繼父母的親生子女和繼子女甚至都不是姻親關係, 當然,他們不受《婚姻法》禁止結婚的限制。
這裡有很多解釋,法律規定的姻親關係有三種,一種是血親的配偶(對於繼子女,沒有親子關係的繼父母是其血親的配偶,是姻親),第二種是配偶的血親(對於繼父母, 沒有親子關係的繼子女是其配偶的血親,是姻親),第三種是配偶的血親(如妾、姐夫)的配偶。現行《婚姻法》並未禁止姻親通婚,但在理論上和實踐上存在爭議,在某些情況下,如直系公親通婚,在實踐中可能仍是禁止的。 幸運的是,繼子女和繼父母的孩子與任何姻親都沒有關係,因此沒有爭議。
綜上所述,房東所謂的“合法兄妹”,如果沒有其他禁止結婚的內容禁止婚姻關係,只能從血緣關係條件上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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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你說的那種情況,那麼從法律上講,你當然可以結婚,但出於倫理和道德的考慮,通常社會不會接受這種複雜的家庭關係,結婚後會很尷尬,但法律從來不會禁止這種婚姻, 畢竟是兩個沒有血緣關係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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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存在法律禁止結婚的血緣關係,則不能結婚,例如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你的意思是父母或收養家庭重組產生的兄弟姐妹關係嗎?
也就是說,在法律上所謂的虛構血緣關係。 如果是,你當然可以結婚。
法律規定近親不能結婚,主要的醫學考慮是血親結婚會影響優生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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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可以結婚,而且不違反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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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法律規定,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三代以內; 當然,兄弟姐妹不能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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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三代以內的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
2) 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合結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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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親吻!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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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說是兄弟姐妹,如果不是,法律規定可以結婚超過三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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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三代以內;
患有醫學上不適合結婚的疾病。
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人。
民事行為能力有限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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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想修復它時,只需修復它。 你為什麼一定要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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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上講,兄弟姐妹可以結婚,但有前提條件,男女不能是三代以內的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不得結婚,婚姻必須先解除法定虛構關係,方可結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7條。
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1048條.
禁止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通婚。
第1053條.
一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婚姻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 對方不實話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
請求宣告婚姻無效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該知道宣告婚姻無效的理由之日起一年內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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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的兄妹關係屬於合法的虛構血緣關係,而不是真正的鄭氏血緣關係,所以合法的兄妹可以結婚。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孫松三代以內的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禁止通婚。 一男一女欲結婚,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登記結婚,頒發結婚證。 婚姻關係在婚姻登記後成立。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8條【禁止結婚的情形】禁止直系血親或者旁系血親三代以內通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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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非血緣關係合法的兄妹關係屬於合法的虛構血緣關係,不是真正的血緣關係,可以結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四十六條 一男一女完全自願結婚,任何一方不得脅迫另一方,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一百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1000條和第48條 禁止直系親屬或旁系血親三代以內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男女結婚,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登記結婚,頒發結婚證。 婚姻關係在婚姻登記後成立。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1050條:結婚登記後,根據男女雙方的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婚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告無效:
a) 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係;
3)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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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嫂嫂可以結婚,但有前提條件,男女不能是禁止結婚的直系血親或長子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婚姻必須先解除法定虛構關係才能結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7條 結婚年齡 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8條禁止直系血親或者旁系血親三代以內通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53條 一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婚姻登記前告知另一方真相; 對方不實話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
提出解除婚姻要求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該知道撤銷理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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