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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受勞動法保護。 《勞動法》中有保護未成年人的規定。 由於生理特點,國家有給予未成年工人特殊保護的法律規範。
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有這樣的法律。 在一些國家,已經頒布了單獨的立法,或者在勞動法中規定了關於工作條件的具體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八條 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未成年工是指年滿16周歲但未滿18周歲的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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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工是指年滿16周歲但未滿18周歲的勞動者。 為保證未成年工的正常發展,繼續組織他們完成學習未成年工文化技術的任務,一般對未成年工實行縮短工作日制度,不允許少年工加班、上夜班。
確保他們能夠身心健康地成長。 例如,1961年5月,勞動部在《師職工儉學學校學生學習、工作、休息暫行規定》中指出,未滿16周歲的學生在生產實踐期間,每學年每天的工作時間不得超過6小時,第二學年不得超過每天7小時。 第三學年每天 8 小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 (2005-2 28)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律、法規,限制員工人身自由,強迫員工工作,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四十四條之一 違反勞動管理規定,雇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過高強度的體力勞動,或者從事高空、高空路堤作業,或者從事性、有毒等危險環境的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情節特別故意、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造成事故,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多項犯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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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定,國家對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未成年工是指年滿16周歲且年滿18周歲的勞動者。
少年工的身體發育尚未完全定型,正在向成熟過渡。 在安排未成年工勞動時,應注意其生理特點、體力勞動過多、工作狀態差、工作壓力過大等。 不合適的工具會對未成年工人的正常發展產生不利影響。
為了保護未成年工人的正常發展和安全健康,除了改善一般工作條件外,我們還需要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給予特殊保護。
1)就業年齡限制必須考慮最低就業年齡,並考慮青少年的身體發育,以確保他們在就業前有時間接受完整的義務教育。《勞動法》禁止雇主雇用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
招收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文藝、體育、特殊工藝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保障其義務教育權。 為保障未成年人就業權益,對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追究、被人民法院免於刑事處罰、緩刑、羈押勞養、刑滿釋放的16周歲以上未成年人,不得在就業問題上受到歧視。
2)禁止未成年工從事有害健康的工作,身體發育不成熟的未成年工不能適應特別繁重和危險的工作,對有毒有害工作的抵抗力較弱。《勞動法》規定,招聘未成年工應當經過體檢,錄用後還應當定期進行體檢。
3)保護未成年勞動者的工作時間。為保障未成年工的正常發展,繼續組織他們完成文化技術學習任務,一般實行縮短未成年工工作日制度,不允許少年工加班、上夜班。 國家還對一些特殊行業規定了一些特殊的保護措施,這些行業被批准招募16歲以下的學徒。
確保他們的身心健康成長。 例如,1961年5月,勞動部在《教職員工學校學生學習、勞動和休息時間暫行條例》中規定,16歲以下的學生每學年不得超過6小時,第二年不得超過7小時,第三年不得超過8小時。
(四)對未成年工進行健康檢查,確保其健康。《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定期對未成年人進行健康檢查。
如果檢測到疾病或身體發育異常,應提示**。 對未成年工進行定期健康檢查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藉口取消健康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64條。
《少年工特別保護規定》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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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未成年勞動保護的規定:不准未成年人從事地下、有毒、有害、勞動強度未成年人的工作。 一些禁忌工作也是不允許的。
此外,有必要定期對未成年工進行體檢,以保護他們的健康。
[法律依據]。《勞動法》第64條。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礦山、礦山、有毒有害礦山等難以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從事國家規定的體力勞動強度第四級勞動和其他禁忌勞動。
第65條.
用人單位應當定期對未成年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
第58條.
國家對女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未成年勞動者是指年滿16周歲但未滿18周歲的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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