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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非法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 非法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資料,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 提供程式、工具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罪; 破壞計算機水芹資訊系統的罪; 網路服務中的瀆職行為; 拒不履行資訊網路安全管理罪; 非法利用資訊網路罪; 協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 違反國家規定,刪除、修改、增補、干擾計算機資訊系統功能,致使計算機資訊系統無法正常執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違反國家規定,刪除、修改、增加計算機資訊系統中儲存、處理、傳輸的資料、應用程式,後果嚴重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式,影響計算系統正常執行,後果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有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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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犯罪的犯罪主要包括:非法侵入計算機資訊系統; 非法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資料,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 提供程式、工具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罪; 破壞計算機資訊系統罪; 拒不履行資訊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罪; 關於使用計算機犯罪的指示性規定; 非法利用資訊網路和協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情節嚴重”的,非法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資料或者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
1)獲取支付結算、**交易、**交易等線上金融服務10套以上身份認證資訊;
(二)取得第(一)項以外的500套以上身份認證資訊;
(三)非法控制20個以上計算機資訊系統的;
(四)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經濟損失1萬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實施前款規定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特別嚴重”:
(一)數量或者數量達到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標準的五倍以上的;
2)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式、工具,按照規定認定為“專門用於侵入或者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的程式、工具”:
1)具有規避、突破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保護措施,或者擅自或者擅自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資料的;
2)具有規避、突破計算機資訊系統安全保護措施,或者擅自或者擅自對計算機資訊系統進行控制的;
3)其他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資訊系統或非法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資料的程式和工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85條.
違反國家規定,侵入、破壞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前沿科技領域的計算機資訊系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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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犯罪的注意事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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