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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國簽訂的不平等條約有哪些?
1)1842年8月29日簽訂的《南京條約》;
2)《中英五口貿易憲章》,1843年7月22日;
3)1844年7月3日《王河條約》,又稱《五港貿易憲章》;
4)1844年10月24日《黃埔條約》,即《五口規約》;
5)1858年6月26日《中英天津條約》;
6)《中法天津條約》,1858年6月27日;
7)《中俄天津條約》,1858年6月13日;
8)《中美天津條約》,1858年6月18日;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51條。
一方當事人利用對方當事人的困境或者判斷能力不足,導致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明顯不公的,受害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
2.不平等條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不平等條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取決於當事人是否申請解除合同。 當事人申請解除合同的,撤銷後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相關法律規定:
(一)當事人自知悉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自存在重大誤解的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90日內未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到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
3、當事人在知悉撤銷原因後,明示或明示放棄撤銷權的行為;
四、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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締結不平等條約的順序是:1. 《南京條約》2. 《馬關條約》3. 新潮條約清朝在鴉片戰爭中戰敗後,於1842年簽訂了《南京條約》; 清朝在甲午戰爭中戰敗後,於1895年簽訂了《馬關條約》; 清朝在八國聯軍對華戰爭中戰敗後,於1901年簽訂了《新州條約》。
《南京條約》導論。
《南京條約》是中國近代史上第一部不平等條約。 該條約於1842年8月29日(道光22年7月24日)由清廷代表啟英、伊利布、牛健和英國代表蒲定茶在停泊在南京下關江的英國艦“高華力”號上簽署,標誌著第一次鴉片戰爭純談判的結束。
以上內容涉及《南京條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