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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山西省為例,根據《山西省常住戶登記管理條例》:
第一百一十二條 戶主或者家庭成員一方因家庭內部矛盾不願將戶口簿交給其他家庭成員使用的,或者即使其他成員不能處理個人事務的,公安派出所應當對戶籍簿保管人進行勸說教育,告知其有關戶籍政策; 勸說不成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據家屬的書面申請和有關證明,製作並出具僅載有第一頁的戶籍簿和常住戶籍證,並在常住戶登記表和人口資訊系統中註明有關資訊。
因此,丈夫不將戶口簿交給其他家庭成員使用的,公安派出所應當對戶口簿保管人進行勸說教育,勸說不成的,公安派出所可以根據家庭成員的書面申請和有關證明, 簽發僅載有第一頁的戶籍簿和常住戶籍卡,使用該戶籍簿辦理戶籍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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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如果沒有戶口簿,可以辦理。
解決方案是乙個連貫的過程。
您可以先申請補書。
或者只帶上你的身份證和離婚證。
公章須由當地公安機關簽發。
然後完成相關的遷移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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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取決於您當地的政策。 如果您需要自己的帳戶。 你的前夫不給。 通過法律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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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他必須從他入住的地方出具接受證明,然後攜帶他的身份證和離婚證明到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出具退學證明,派出所會要求他到居住地登出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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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男方不願意拿出戶口簿導致戶口無法轉移,可以通過兩種方式解決:一是確認戶籍簿確實是向法院備案的。因為戶口簿是雙方共用共用的,丈夫不純潔,願意拿出來起訴對方侵權;
1、寫出移民報告請求書,向原丈夫戶籍所在地派出所領導或上級機關報告情況;
2、寫乙份移民報告申請書,向原丈夫戶籍所在鄉鎮報告情況**;
3、寫乙份移民報告申請書,向原丈夫戶籍所在地的縣、市信訪局報告情況。
另一種方式是向戶籍管理部門申請補發。 由於戶籍本總是無法取得,因此可以確認戶籍已經丟失,戶籍本在戶籍部門補發時可以順便搬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戶籍管轄範圍時,應當在遷出前向戶籍機關報案,取得第乙份搬遷航行證明,登出戶籍。 從農村遷入城市的公民,必須持城鎮勞動主管部門出具的《就業證明》、入學證明或城鎮戶籍機關出具的《准入證明》向常住居住地戶籍機關申請出境。
公民移居邊境地區,應當取得其慣常居住地縣、市、市公安機關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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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離婚後,如果一方想搬家,如果另一方不給戶口簿,可以採取的措施有:
1、當事人在確認戶口簿確實屬於對方情況的前提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由於戶籍本是雙方共用、共用的,丈夫不願意拿出來起訴對方侵權。
2.向戶籍管理部門申請補發遺失。
3、戶籍可變更為非親屬關係。 如果丈夫沒有提供戶口簿,可以到戶口派出所申請戶籍簿或戶籍證明,但需要提供離婚證明、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條例》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收養、分居、合併、失蹤、找回等原因,戶主或者本人應當向戶籍機關申報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