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農村五保障工作條例》解讀
簡介:本書涵蓋《條例》的一般條文、支援物件和相關法律。 我國《農村五保支助工作條例》對“五保”戶死亡後的遺產處理沒有明確規定,在實踐中面對此類問題容易引起爭議。
但是,根據我國《繼承法》的有關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本案可以依法辦理如下:
1、“五保戶”與村委會簽訂維修協議的,按維修協議辦理。 贍養協議規定,“五保”的繼承權歸承擔贍養義務的村委會所有,歸村委會所有; 如果沒有明確的協議,它就不能歸它所有。 2.應視為遺囑繼承或遺贈。
“五保”與村委會在贍養協議中未處理遺產的,而是另立遺囑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繼承的遺產,或者將遺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遺產歸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所有。 (三)依照法定繼承辦理。 如果“五包”贍養協議和“五包”的遺囑均未涉及遺產的,則“五包”的遺產由法定繼承人繼承。
但承擔“五保”義務的集體組織或者“五保”支援機構,有權從死亡賠償金中扣除“五保”費用。 即法定繼承或遺囑繼承的,先從“五擔保”中扣除“五擔保”的遺產,其餘部分由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繼承。
具體來說,在本案中,如果村委會沒有與王某簽訂贍養協議,且王某沒有遺囑,則王某的遺產應依法由其兄弟繼承。 但是,由於村委會履行了贍養義務,因此應從王某的遺產中扣除費用。 對於子女撫養費的具體數額,村委會應當依法承擔舉證責任。
-
五保戶死亡後,其遺產歸國家所有,用於公益事業; 如果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的成員,則該集體所有制組織歸其居住地的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因為五保戶是給沒有工作能力、沒有經濟能力的人提供衣食住行、醫療、喪葬福利的人,他們大多沒有子女或配偶,所以死後沒有人繼承遺產。
-
根據《農村土地孝孝檔案承包法》等法律法規政策的有關規定,“五包”承包土地應當尊重“五防戶”的意願,決定是否進行登記和發證。 集體不能強行收回“五包”承包土地作為集體流動用地。 如果五保戶還活著,應向該戶確認現有種植合同土地的權利; 五戶被保戶死亡的,其承包土地原則上歸還集體; 村集體經濟組織另有約定的,可以按照約定執行。
-
答:農村五保產品分為集中支援和分散支援兩種形式。
本題考核農村五歲兒童保障和扶持的形式。
-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條、第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農戶總人口消失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定主體——農戶不復存在,作為土地所有權主體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依法收回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
根據實際需要,對村莊進行集體管理,或者按照“維護穩定、尊重歷史、照顧實際、分類處置”的原則,通過召開村民代表大會討論制定土地分配方案,並進行權利登記和確認。
根據農業部等六部門發布的“因承包土地流失或者承包農戶消失”政策,發包方應當提交《關於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工作的意見》(農經發〔2011〕2號), 經縣、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審核批准後,依法登出登記,並記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
-
根據我國《繼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有關規定,農村“五保戶”的繼承應當按照以下原則辦理:
(一)我國農村集體組織對“五保障”落實“五包”(即衣住住病葬)時,雙方有贍養協議的,按約定辦理。(二)農村集體組織與“五保”未訂立遺贈贍養協議,且死者有遺囑繼承人或者法定繼承人要求繼承的,應當按照遺囑繼承或者法定繼承辦理,但集體組織有權要求扣除“五保”費用。 (三)“五保”家庭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或者喪失繼承權的,生前是農村集體組織成員的,繼承屬於集體組織,死者生前不是農村集體組織成員的, 遺產歸國家所有。
4)那些在有生之年得到一定幫助的人,在遺產分配方面可以得到適當的照顧。
所以,如果你的叔叔有遺贈和贍養協議,你應該遵守它,但從你提供的資訊來看,它不應該是。 但即使確定你叔叔已經去世,根據中國繼承法的規定,你的父親屬於第二系列的法定繼承人,除非第一系列的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都已去世,並且沒有代位繼承人,你的父親,作為第二系列的繼承人之一(兄弟姐妹, 爺爺奶奶、外祖父母),可以申請合法繼承,但這裡還有乙個前提,那就是要先扣除村集體組織為你舅舅花的“五保”費用,扣除“五保”費後才有可能合法繼承,所以還是很麻煩的。
-
是的,可以繼承所有這些。
最低生活補貼是最低生活保障,分為農村生活補貼和城市生活補貼,戶籍性質有區別,每月補貼金額從100到300不等,視當地生活水平而定。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