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標近似是指商標文字的形狀、發音、含義相似,商標圖形的組成、著色、外觀相似,或者文字與圖形的整體排列和組合以及外觀相似,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時,容易誤導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產生誤解。 2005年12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共同制定並頒布了《商標審查審判標準》,明確了商標近似的判定標準。 《商標審查與審判標準》第三部分“相同商標和近似商標的審查”規定:
確定商標是否相同或者近似,首先應當確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是否屬於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或者服務; 其次,從商標本身的形狀、聲音、含義和整體表現力等方面,應以相關公眾的普遍關注為標準,採用對主要部分進行整體觀察和比較的方法,以確定商標本身是否相同或近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依照下列原則認定商標具有相同或者近似:
a)以有關公眾的普遍關注為標準;(二)進行整體商標與商標主體部分的比對,在比對物件隔離狀態下分別進行比對; (3)在確定商標是否近似時,應當考慮被保護的註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原則認定商標為相同或者近似:(一)以有關公眾的普遍關注為標準; (二)進行整體商標與商標主體部分的比對,在比對物件隔離狀態下分別進行比對; (3)在確定商標是否近似時,應當考慮被保護的註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
確定文字商標相似性的標準如下:
(一)中國商標的漢字相同,但僅字型或外觀設計、語音發音和排列順序不同,容易誤導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認定為近似商標。
但是,存在以下任一情況:
3)商標由兩個外來詞組成,僅字次序不同,且含義無明顯差異,容易引起相關公眾誤認商品或服務的,應當判定為近似商標。
(四)中國商標由三個以上漢字組成,僅個別漢字不同,整體無意義或者無明顯含義差異,容易誤導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認定為近似商標。
5)外文商標由四個或四個以上字母組成,僅單個字母不同,且整體含義不明顯或含義不明顯,容易被相關公眾誤認商品或服務的,應當判定為近似商標。
10)外語商標僅存在單複數、動名詞、縮寫、冠詞、比較或最高階、詞性等形式上的改變,但表達方式基本相同,容易引起相關公眾誤認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認定為近似商標。
12)商標是指在他人的在先商標上新增某些文字,標明商品的生產、銷售、使用地,容易誤導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被認定為近似商標的商標。
13)商標在他人的在先商標中加入,直接標明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徵,容易誤導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產生誤導的,則該商標為近似商標。
14)商標是對他人在先商標起到修飾作用的形容詞或副詞,以及商標中其他較不顯著的詞語,所表達的意思基本相同,容易引起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錯誤識別,應當判定為近似商標。
15)兩個商標或者其中乙個商標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相對獨立的部分組成,且其重要部分相似,容易誤導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產生誤導的,應當認定為近似商標。
16)商標完全含有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或顯著性的文字商標,容易被相關公眾誤認為是一系列商標,對商品或者服務進行誤認的,應當判定為近似商標。
-
商標局有三種方法可以確定商標的近似性:
1、分離比對法主要是將兩個組合商標的組成部分分別比較,如果比較部分的讀法、含義、外觀相似或沒有顯著差異,則為近似商標。
2、隔離觀察法,即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商標在不同的時間和地點被觀察,如果具有普通知識和經驗的消費者在購買時在普通注意時容易產生混淆,則該商標為近似商標。
3.在比較法中,如果兩個商標的主要部分外觀明顯不同,不引起消費者的誤解,則為非近似商標,反之亦然。
-
法律分析:以相關公眾的普遍關注度為審查標準; 有必要對商標整體和商標主體部分進行對比,在比較物件的隔離狀態下,應分別進行比對。 在確定商標是否近似時,應考慮尋求保護的註冊商標的獨特性和知名度。
該商標用於相應的產品中。
1)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2)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似的商標,或在同類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容易造成混淆的;
3)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四)假冒或者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假冒或者擅自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註冊商標,並將帶有被替換商標的商品投放市場;
6)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提供便利,或者幫助他人侵犯商標專用權的;
7)對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
首先要知道什麼是商標近似,商標近似是指商標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等構成要素在發音、視覺、含義或排列順序上雖然有一定的差異,但總體差異不大,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務容易引起相關公眾對商品的混淆或服務。文字商標的近似性應主要考慮形式、聲音和含義三個方面,圖形商標的組成、外觀和著色應主要考慮,組合商標應考慮整體表現形式和顯著部分。 但是,商標近似的認定應當以相關公眾對商標本身的形狀、聲音、含義和整體表現力的普遍關注為依據,採用隔離比對、整體比對、關鍵部位比對相結合的方法,判斷商標本身是否相同或近似。
隔離率猜測配對是指在確定商標近似性時,不能將肢體併排放置進行比較,而只能在隔離狀態下單獨進行。 但是,在商標審查中,比較只能是直接的,不能孤立的,因此隔離觀察應盡可能通過模擬消費者購買商品和服務的場景來判斷。 整體比較是指將兩個商標作為乙個整體進行比較,整體的判斷不能用部分代替。
重要部分的比較是指商標中具有顯著識別的部分。 相關公眾的普遍關注度可以理解為具有一般知識和經驗的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所給予的關注度。
-
商標近似判斷的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根據前十條法律規定,原商標涉嫌侵權的商標在文字、發音、圖形、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的整體結構等方面與原商標相似,容易誤導相關公眾的,應認定為與該商標近似。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和抗辯中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商標為同一商標,即被訴侵權商標與原告的註冊商標進行比對,兩者在外觀上基本不存在差異。
《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的商標近似,是指被訴侵權商標與原告註冊商標的近似,其中文字的字形、發音、含義或者圖形構圖和顏色,或者其元素組合的整體結構,或者攻擊前的三維形狀和顏色組合相似, 這可能導致相關公眾誤認該商品或認為其與原告登記的商品有特定聯絡。
-
首先要知道什麼是商標近似,商標近似是指商標的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等構成要素在發音、視覺、含義或排列順序上雖然有一定的差異,但總體差異不大,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務容易引起相關公眾對商品的混淆或服務。文字商標的近似性應主要考慮形式、聲音和含義三個方面,圖形商標的組成、外觀和著色應主要考慮,組合商標應考慮整體表現形式和顯著部分。 但是,商標近似的認定應當以相關公眾對商標本身的形狀、聲音、含義和整體表現力的普遍關注為依據,採用隔離比對、整體比對、關鍵部位比對相結合的方法,判斷商標本身是否相同或近似。
隔離率猜測配對是指在確定商標近似性時,不能將肢體併排放置進行比較,而只能在隔離狀態下單獨進行。 但是,在商標審查中,比較只能是直接的,不能孤立的,因此隔離觀察應盡可能通過模擬消費者購買商品和服務的場景來判斷。 整體比較是指將兩個商標作為乙個整體進行比較,整體的判斷不能用部分代替。
重要部分的比較是指商標中具有顯著識別的部分。 相關公眾的普遍關注度可以理解為具有一般知識和經驗的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所給予的關注度。
-
近似商標的評判具體標準:
1、一般消費者是否能輕易區分滯納金;
2、主體組成是否相似;
3.比較觀察是否難以區分;
4.知名;
5、法律規定的其他判斷標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六條。
註冊商標的專用權僅限於批准註冊的商標和批准使用的商品。
第57條.
(一)未經商標註冊人提前許可,在同一類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2)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似的商標,或在同類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容易造成混淆的;
3)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四)擅自偽造、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擅自銷售偽造、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
5)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對註冊商標進行替換,並對帶有替換程式碼和商標的商品重新投放市場;
6)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提供便利,或者幫助他人侵犯商標專用權的;
7)對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國內商標註冊申請人申請商標註冊有兩種方式:一種是自行辦理,即申請人直接辦理商標註冊申請; 二是委託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這兩條途徑之間的主要區別在於通訊的方式,檔案和檔案的提交方式。
註冊商標只有兩種方法:
1、直接向北京國家商標局辦理; 如果國家費用為1000元,且可直接在商標局商標註冊大廳辦理,申請人可按照以下步驟辦理: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