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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事故的性質,分為三類。
1)破壞事故。
指犯罪人出於犯罪動機和特定目的故意造成的事故。
2)責任事故。
指生產經營或其他工作負責人。
採取懈怠的態度。
造成嚴重後果的重大事故。
3)技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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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賣玉公尺棒子在車裡買,摔倒了,拖著我站了多少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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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按嚴重程度可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法律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條例》第三條規定,安全生產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或直接經濟損失一般分為以下幾級。
1)“特別嚴重事故”是指造成30人死亡以上,或100人以上重傷(含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直接經濟損失超過1億元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嚴重受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事故;
3)“比較較大的事故”是指造成3至10人死亡,或10至50人重傷,或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萬元至5000萬元之間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重傷、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下的事故。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事故分類補充規定。
就本條第1款而言,“以上”一詞包括這一數字,而“以下”一詞不包括這一數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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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我國《企業職工事故分類標準》GB6441-1986規定,根據事故的嚴重程度,將事故分為:
法律依據:(1)輕傷事故是指對員工的四肢或某些器官造成輕微功能性或器質性損傷,並能造成輕微或暫時喪失工作能力的傷害的事故,一般每個受傷人員休息1個工作日以上(含1個工作日)以上,少於105個工作日。
2)嚴重傷害事故一般是指能造成受傷人員長期功能障礙或重大喪失工作能力的傷害,或造成每個受傷人員超過105個工作日(含105個工作日)的殘疾傷害。
(三)致命事故,其中,重大事故是指事故造成1、2人死亡的事故;特大**事故是指事故造成3人以上(含3人)死亡的事故。
根據1991年10月頒布的《企業職工事故報告處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中的職工人身事故分為輕傷事故、重傷事故、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
1993年9月,原勞動部辦公廳印發《企業職工事故報告統計問題解答》,將“輕傷事故”定義為“一次事故中只發生輕傷的事故”。
輕傷是指導致雇員肢體殘疾的傷害,或某些器官的功能性或器質性輕傷,表現為輕微或暫時喪失工作能力。
一般是指已經下班超過乙個工作日的受傷員工,但不足以到達重傷者。 “嚴重傷害事故”的定義是“在事故中發生嚴重傷害(包括輕傷)且沒有死亡的事故”。
重傷是指造成員工肢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嚴重受損的傷害,一般可造成人體長期功能障礙或工作能力的重大喪失。
“致命事故”被定義為“雇員L-2人員在事故中死亡的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被定義為“在一次事故中造成三人死亡或更多人死亡的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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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安全生產事故性質的分類。
1)按事故原因和性質分類:從施工活動特點和事故原因性質來看,施工安全事故可分為生產事故、質量問題、技術事故和環境事故四大類。
2)按事故類別分類:按事故類別可分為14類,即物體撞擊、車輛傷害、機械傷害、起重傷害、觸電、燒傷、火災、高空墜落、倒塌、透水、中毒、窒息等傷害。
3)按事故輕重分類:可分為輕傷事故、重傷事故和致命事故三類。
法律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規定》第三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或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幾級:
1)“特別嚴重事故”是指造成30人死亡以上,或100人以上重傷(含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直接經濟損失超過1億元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嚴重受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事故;
3)“比較較大的事故”是指造成3至10人死亡,或10至50人重傷,或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萬元至5000萬元之間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重傷、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下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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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物體撞擊、車輛傷害、機械傷害、起重傷害、觸電、溺水、燃燒、火災、高空墜落、坍塌、屋頂立管、漏水、火炮、煤氣**、火藥**、鍋爐**、貨櫃**、其他**、中毒窒息等傷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 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的,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 違反安全管理規定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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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交通事故:
直線事故。 在市區和偏遠郊區的非主要路口,由於缺乏紅綠燈,直行車輛發生事故的概率相對較高,約佔事故總數的30%
追尾事故。 多發生在汽車闖紅燈時,由於前後車輛距離較近而被追尾,或追尾事故在雨霧天氣較為常見,約佔事故總數的13%
超車事故。 超慢速行駛時,高速車輛與迎面而來的車輛發生碰撞,或行人或騎車人突然過馬路; 夜間超車時,迎面而來的車輛刺眼的燈光往往會造成事故; 它約佔事故的 15%
左轉事故。 當交叉路口左轉時,交織點較多,車輛與車輛與人發生衝突的可能性增加,往往會造成事故,約佔事故總數的25%
右轉事故。 在車行道出入口、單元大門出入口及部分路口,是右轉事故頻發的場所,約佔事故總數的20%
2、山區公路交通事故:
狹窄的道路交通事故。 由於道路等級。
地勢低窪,加上山體滑坡、破損和年久失修,道路狹窄。 如果行駛中的車輛不減速,它不會讓路給汽車並取得領先,這往往會導致事故。
拐角事故。 在彎道行駛,如果車速過快、超載或操作錯誤,很容易造成事故。
坡道事故。 行駛坡道時,普通車輛前傾或後退,往往是超載車輛或“病態”汽車,一旦操作錯誤,事故在所難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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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事故的性質,分為三類。
1)破壞事故。
它是指行為人出於犯罪動機和特定目的故意造成的事故,以及(2)責任事故。
指生產經營或其他工作負責人。
採取懈怠的態度。
造成嚴重後果的重大事故。
3)技術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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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的性質一般可分為以下幾類: 1、特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1人以上重傷,或1人死亡,同時造成8人以上重傷的事故, 或造成2人死亡,重傷5人以上,或財產損失6萬元以上。3、一般事故是指造成1至2人重傷,或3人以上輕傷,或財產損失3萬元以下的事故。
4、輕微鉛架起事故是指一次造成1至2人輕傷的事故,或財產損失低於1000元的機動車事故,以及200元以下的非機動車事故。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條例》第三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幾級: (一)特別嚴重事故,是指造成30人死亡以上,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 下同),或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嚴重受傷,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事故;3)“比較較大的事故”是指造成3至10人死亡,或10至50人重傷,或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萬元至5000萬元之間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重傷、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下的事故。
部落格,也翻譯為網路部落格、部落格或部落格,是一種部落格,通常由個人管理,不時發布新文章。 部落格上的文章通常根據發布時間按從最新到最舊的相反順序排序。 許多部落格專注於提供有關特定主題的評論或新聞,而其他部落格則被用作更個人的日記。 >>>More
1.概念。 管理者是指在組織中行使管理職能,指揮或協調他人完成特定任務的人,他們的工作績效直接關係到組織的成敗。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