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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探視權,是指人民法院因存在某些法定理由,不宜繼續行使探視權,而暫時中止行使探視權。 探視權是離婚父母依法享有的合法權利,不得任意阻撓、限制甚至剝奪。 但是,如果探視權的行使損害了兒童的身心健康,甚至嚴重損害了兒童的利益,則應當對探視權的行使進行必要的限制。
1. 探視權的中止是以法定中止原因為條件的。 《婚姻法》沒有具體列舉中止行使探視權的法律理由,但籠統規定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 一般來說,不利於兒童身心健康的主要情況有:
(一)有權探視權的人無行為能力或者行為能力有限;
(二)有權探視權人患有嚴重傳染病或者其他可能危及兒童健康的嚴重疾病的;
(三)享有探視權的人在行使探視權時對子女實施侵權或者犯罪行為,損害子女利益的;
(四)有權探視權人與子女關係嚴重惡化,子女堅決拒絕探視的;
5)其他不利於兒童身心健康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中止探視權的唯一條件是不利於兒童的身心健康。 其他原因,如父母關係惡化或探視者未能及時支付贍養費等,都不是中止探視權的理由。
2. 關於有權要求中止探視權的人。 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以及其他負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視權的請求。
3.探視權的中止必須由人民法院決定,包括父母雙方在內的其他機關和個人不得中止未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探視子女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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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視權是探望自己的子女,離婚後沒有監護權的父母可以在有探視權的情況下終止探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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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父親或母親的探視不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發展,人民法院將依法中止探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6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有權探望子女,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視權的方式和時間由當事人約定;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母探望子女,損害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視; 中止原因消失後,應恢復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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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法律規定,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人住所地與被告人慣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該慣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特殊情況下,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原告住所與原告慣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慣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對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有管轄權; 被告人住所地與被告人慣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該慣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22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原告住所與原告慣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慣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非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人提起的身份關係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布失蹤的人提起的身份關係訴訟;
(三)對被採取義務教育措施的人提起訴訟的;
4) 針對被監禁者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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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止行使探視權需要當事人提出申請,法院不得主動中止。 有權請求中止探視權的當事人包括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以及其他負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
(二)中止行使探視權的決定需要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作出,當事人本身無權中止對方當事人行使探視權。請求中止行使探視權,人民法院徵求雙方意見後,認為有必要中止行使探視權的,應當依法作出裁定。
(3) 只有在一方當事人的探視對兒童的身心健康有害的情況下,才能作出中止行使探視權的決定。在現實生活和司法實踐中,所謂“危害兒童身心健康”主要是指:1、來訪者患有可能危及兒童健康的嚴重傳染病; 2. 來訪者患有嚴重的精神疾病,或有對兒童實施家庭暴力、虐待等侵權行為的傾向,可能危及兒童的安全; 3、探視權、品德、工作作風特別差,可能對孩子產生負面影響; 4、探視人與兒童關係嚴重惡化,兒童堅決拒絕探視。
夫妻離婚,子女與父母不能共同生活,法律賦予不直接照料子女的父母依法享有探視權,探視子女的原則是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則, 如果兒童的身體或精神受到傷害,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中止探視權。
我國《婚姻法》規定,父親或母親探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法院應當中止探視權; 中止事由消失的,恢復探視權。 根據法律精神,中止探視的具體情形包括:有侵害兒童、犯罪傾向的; 存在劫持或脅迫的可能性。
您好,暫停審查和終止審查的區別在於兩者的原因不同,所以含義不一樣。 中止審查表明審查程式無法繼續進行,或主體資格存疑,或中介人執業受到限制,導致上市計畫中止。 終止審查是指發行人與中介機構未能解決或解釋所報告的問題,或上市前公司業績大面積下滑,或發現財務欺詐,可能導致上市專案無法再進行,即告結束。
“中止犯罪”在犯罪過程中是自願的和有效的,防止結果的發生; “犯罪終結”應理解為犯罪行為的終結,與“法定結果的發生”還有一定距離。 區別在於前者是自願的、主觀的因素,後者是客觀的原因。
中止民事訴訟是指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因發生某些特殊情況,使訴訟不能進行或者不宜進行,法院決定暫時中止訴訟程式的制度。 在特殊情況下,中止訴訟可以保證訴訟活動的合法性,保證訴訟活動的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達到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和國家司法機關的目的。 因此,有必要了解我國的民事訴訟中止制度。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