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內容

發布 社會 2024-04-26
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由兩款組成,分別是關於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上訴案件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處理上訴案件: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的,以判決、裁定的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事實認定錯誤或者適用法律不當的,依法變更、撤銷、變更的;

    (三)原判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或者澄清事實後變更判決;

    (四)原判漏判或者違法缺席或者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第二款規定:原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出上訴後,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發回重審。

    因此,第一款第(二)項的內容是:(二)原判決、裁定在事實上被錯誤認定或者在法律上被錯誤適用的,依法變更、撤銷或者變更該判決、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是指:二審人民法院認為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有錯誤的,或者適用法律有錯誤的,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以判決、裁定的方式,對原判決進行修改或者撤銷原判決或者對原判決進行變更, 但不能發回重審。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總結。 您好,《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其他事項需要裁決解決。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如下:(一)不予受理; 2.對管轄權有異議; 3、駁回訴訟; 4. 保全和事先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准撤訴的; (六)中止或者終止訴訟; 7、更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止執行; 9. 撤銷或者拒絕執行仲裁裁決; 10、公證員拒絕執行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檔案; 11、其他需要裁決和解決的事項。 <>

    您好,《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1款第11項規定,其他事項需要裁決解決。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如下:

    1. 不接受晨間液體; 2.對管轄權有異議; 3、駁回訴訟; 4. 保全和事先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准撤訴的; (六)中止或者終止訴訟; 7、更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止執行; 9. 撤銷或者拒絕執行仲裁裁決; 10、公證員拒絕執行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檔案; 11、其他需要裁決和解決的事項。 <>

    《民事訴訟法》是規範民事訴訟的法律規範,是指國辰愚人制定或者批准的規範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活動的法律規範的總和。 <>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民事訴訟法。

    第170條第1款(c)項規定:

    人民法院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處理申訴案件:

    (三)原判決認為事實不清的,裁定判決前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澄清事實後變更判決;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總結。 法律分析: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採用簡易程式進行簡易民事案件的審理。

    簡易程式案件,程式簡單,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到人民法院或者其派出的法院請求解決爭議。 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法院或其派出的法院可以選擇是立即審理還是在選定日期審理。

    您好,親愛的,很高興回答您的<>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其他需要裁決解決的事項,裁定應當載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裁定的理由。

    法律分析: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採用簡易程式進行簡易民事案件的審理。 簡易程式程式簡單,雙方當事人可以同時到人民法院或青山市派出法院請求解決糾紛。

    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法院或其派出的法院可以選擇是立即審理還是稍後審理。

    法律安靜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 本章的規定適用於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的審理。 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的法庭也可以同意適用簡易程式。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 法官可以不更改文字嗎?

    正確:(事實清楚,但法律適用錯誤。 )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總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對個人處10萬元以下罰款。

    對單位處以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羈押期限不超過15天。 被羈押人由人民法院移交公安機關羈押。

    羈押期間,被羈押人認錯改正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羈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拘留期限不超過十五日。 本條內容講的是民事拘留期限,即人民法院需要對違法人給予民事拘留的,可以拘留該局15日以下,具體拘留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對個人處10萬元以下罰款。 對單位處以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羈押期限不超過15天。 被羈押人由人民法院移交公安機關羈押。 羈押期間,被羈押人認錯改正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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