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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品牌選擇流量明星作為代言人,其中很多都是對粉絲經濟感興趣的,而這種享受模式往往非常成功,只要粉絲數量足夠,那麼產品的銷量就不會差。 當然,也有很多人質疑明星會不會嘗試自己代言的產品,這也需要因產品而異,比如一些手機或者其他奢侈品牌,很多明星會在一些重要場合宣傳自己,私下也會用到它們
但有些產品其實只是代言,但未必必能嘗試。 而作為某位公眾人物,在代言一些小眾品牌時,未必會親自試一試,作為普通人,也會根據自己的喜好進行選擇。
這其實是乙個互惠互利的過程,明星代言品牌起到宣傳推廣的作用,有利於促進企業營銷和發展,品牌代言給明星帶來經濟效益。
有很多人認為,使用很多明星代言品牌並不理想,更嚴重的甚至是惡意的謠言誹謗**藝人,但對於明星來說,這是他們的工作,做乙個品牌是可以理解的。 對於粉絲來說,如果自己喜歡的明星代言某個品牌,如果他們真的覺得價值合理也恰好是你需要的,通過消費,你不僅支援偶像,還滿足了自己的需求,這也是兩全其美。 因此,更重要的是依靠自己的判斷來合理消費,而不是盲目消費,不隨波逐流,選擇最適合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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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認為他們會使用它。 如果它是便宜的東西,他們真的不會使用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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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大多不會親自試一試,因為有很多產品非常貼近老百姓,在高收入明星眼中是絕對不能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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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他們並沒有嘗試過明星代言的各種產品,明星們純粹是給經銷商做廣告,經銷商為了擴大產品的知名度,提高經濟效益,投入了大量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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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里代言各種產品,他們一般不會親自試穿,經銷商請他們代言產品,就是利用明星的光芒來提高產品的知名度,讓產品為人所熟知,購買提高經濟利益,明星也能從中獲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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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數產品他們都會親自試用,可能也有一些,所以他們會直接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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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有些有良心的明星肯定會親自用,也會因為自己的一些根本原因而發生,所以不需要推薦給觀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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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的產品都是他們經濟公司送給他們的,拍廣告的時候可能會看一眼就用,但是久久試用是不可能的,他們也沒有那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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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大多數有能力的名人仍然會使用它。 比如關曉彤代言的華為nova系列,你看她的微博時,經常會展示這款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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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怎麼看,有多少明星真的會嘗試自己代言的產品,還怕自己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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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如此。 我會嘗試一下,但如果我認為它不好用,我就不應該自己使用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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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我會的,我會嘗試的,但我不會做主要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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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一定,有些名人會用,大多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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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答案是否定的,如果全部用上,就不會有那麼多明星被起訴代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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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人們懂得如何維權打官司,明星代言也更加謹慎,一般都要試一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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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名人只是賺廣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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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認為我會全部嘗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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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代言看品牌。
比如,在中國發展了十幾年的傳統產業產品,可以作為自身實力的證明而生存下來。 但像藥品、保健品、金融產品、醫美一樣,不要盲目追隨潮流,不要輕易相信明星的熱度。 首先是考慮自己的健康; 二是考慮實際經濟風險。
“背書”原指代表天子起草詔書。 出自《命運之書》:“公墨四道,孟帝的話給梁碧,他的話就給。
它通常是指名人作為某個方面或某個產品的代表發言。 名人代言周杰倫、陳冠希、蔡依林、古天樂、林如意等!
2015年9月,新《廣告法》生效,廣告代言人不得為其未收到的未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背書。 如果代言虛假,廣告代言人將受到行政處罰,三年內不得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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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尤其是明星彩妝、營養護膚品,使用者和潛在使用者要謹慎 明星與廠家達成協議,代言自己的產品,一旦發生意外,直接法則是廠家,與明星無關,一心一意為錢藝人不少, 不講究商品的質量和消費的權益,這樣的人比比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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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我真的不敢相信? 看看發生了什麼! 明星也不知道產品的質量! 他們也不使用該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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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要看明星的素質,如果只是為了錢,大部分都不能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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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通常不相信名人代言的產品。 原因如下:
第一:廣告的本意是做廣告。目前,企業或產品推廣者喜歡找公眾人物,如影視明星等知名度高的明星作為產品的代言人,俗稱明星廣告。
有一點我相信,可能有更多的人因為廣告而知道明星推薦的產品,實際效果肯定達不到商家的期望。 當然,除了追星者在購買同款產品時可以選擇明星代言廣告外,絕大多數普通消費者未必會選擇明星推薦的產品。 可以得出結論,絕大多數消費者不會相信明星代言的產品。
二、大多數顧客在購物時習慣於思考:受歡迎且價格合理
明星代言的產品,沒有認證好或好,只是從價格上看,是虛高的,因為大平台上的廣告商家要付出代價,這些花花在明星的嘴上,體現在身上的代言費肯定會由廣大消費者承擔, 從而增加了貨物本身的成本和貨物上的**。
第三:商家邀請明星代言產品,一般來說,都是人氣或人氣產品,並尋求快速推廣自己代言的產品,並盡快在短時間內分享同類產品在市場上的市場份額。在消費習慣和合理的價格下,明星代言產品在短期內實現初衷是不現實的。
除非引入降價、低價和活動銷售可能在短期內有效。 明星代言的產品就像竹筐一樣。
最後:好的產品、好的市場、好的銷售渠道,最好的廣告是產品質量、合適的**和口碑。記得山東有個叫秦池的酒牌(記不清了)憑藉投投央視1的廣告費,拿下了當年標桿。
這些鉅額投資都是從銀行借來的。 廣告的效果確實是強大的產品效果,但對企業負擔的壓力和風險也是非常大和危險的。 很快,秦馳牌的酒就因為欠債高額而從江湖中消失了,現在也找不到這種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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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產品,你會相信的。 因為明星代言的產品基本上都是大品牌,所以在社會上的關注度很高,質量問題也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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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我會相信明星代言的產品,因為我認為他們在代言之前會先測試產品,不會隨意讓粉絲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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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因為我認為明星不代表產品的口碑,只代表產品的形象,所以我不會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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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不然,因為我只在需要的時候才買,如果我不需要它,我就不會買。 畢竟他們收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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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因為他們不僅從中獲得了鉅額代言費,而且還利用了粉絲和其他消費者對他們的信任。 更重要的是,他們是公眾人物,他們的影響力更大。 因此,其代言的產品具有更高的知名度並吸引更多關注,從而增加了劣質產品的風險。
大多數明星只能代言更多的產品,也可以從中受益。 但事實上,他們在代言之前對品牌的產品了解不多,他們實際上並沒有使用他們代言的產品。 因此,明星代言翻車事件屢見不鮮。
由於他們無法保證產品的質量,這意味著他們需要承擔自己的責任。 <>
首先,消費者購買名人代言產品是基於個人信任。 在我看來,明星必須對自己的代言負責,他們也需要承擔隨之而來的不利後果。 因為我們會基於對明星的信任來購買相關產品,但明星卻無法代言更多有品質保證的優質產品,這背叛了我們對他們的信任,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我們的合法權益。
其次,明星要對質量缺陷承擔責任。 我認為明星在某種意義上扮演著擔保人的角色,因為明星與品牌有著密切的關係,也是產品的推廣者。 他們可能會在推廣過程中使用更誇張的言論,這反過來又會吸引更多消費者的注意力。
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將認可產品的質量並購買它們,因此他們應該承擔責任。 <>
最後,明星要對消費者負責,所以他們需要提前知道產品的真實質量。 沒有消費者的支援,明星的商業價值將大大降低。 因此,他們需要為我們的福祉而努力,積極捍衛我們的合法利益。
但在他們的工作過程中,他們並不真正了解品牌及其產品,這增加了消費者受損的風險。 正因為如此,名人應該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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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需要承擔責任的情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如果明星明知P2P平台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集資詐騙,但仍為其做廣告,可能構成虛假廣告罪, 並可被判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短期拘役,和/或罰款。
換言之,如果明星明知代言產品違法或可能違法,但仍然代言,就應承擔法律責任。
2. 不需要承擔責任的情形。 如果明星在代言產品時不知道存在虛假宣傳或違法行為,代言人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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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這是負責任的。 畢竟,他們為這種代言賺到的錢應該被我們消費者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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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的時候,首先要了解產品的質量和製作過程,明星們一定要對自己代言的產品負責,否則一旦出現問題,對明星本身都會造成很大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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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翻車的可能。 在現實中,明星代言“推翻”是否存在連帶責任確實很難判斷,比如如何界定明星是否事先履行了注意義務,或者如何判定明星明知廣告中有虛假成分而沒有代言的主觀惡意。 在環境侵權、勞動爭議、醫療糾紛等案件中,可以參考舉證責任倒置,一旦代言產品出現問題,可以要求明星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已經履行了注意義務。
基本流程。 1、公司明確自身要求(代言年限、是用於圖文還是圖文影視、拍攝多少次、是否需要參加企業活動、多少次、企業總體預算);
2.是否有目標候選人,如果有,我們會給**; 如果沒有,我們將根據預算範圍對候選人進行合理的推薦;
3、確定最終發言人;
4、製作工作流程,安排藝人日程安排;
5、實施方案(本地及場外);
6、售後服務(發言人動態上報、預警、續約、換人)。
以上內容參考:百科-名人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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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大部分明星代言的產品都是有保障的,當然也有個別廠家會生產一些不合格的產品,有明星代言。 這樣的話是給那些為他們代言的明星的。 有很大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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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個人而言,我認為其中一些還可以,但其中一些確實沒有任何產品保證。
一般來說,明星代言乙個產品,他們會先了解一下,然後再選擇代言,畢竟有些明星因為代言而陷入困境,所以現在明星對代言可能會更加謹慎。
不過說實話,有些明星還是看錢的,比如某**茶,確實有用,但其實朋友用完了一點都沒用,而且還得了腹瀉,早上跑不停上廁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