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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第二十九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四條均規定,女職工在懷孕期間三期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含勞動關係)或減薪; 分娩和母乳餵養。
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您支付雙倍工資,補足社會保險,並支付勞動關係解除的經濟補償(詳見《勞動合同法》第一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一條)。 關鍵是證據,這需要證明您與雇主有僱傭關係。 至於工作時間長短,可以使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由雇主在仲裁或訴訟時簽發,因為每個在乙個地方工作的人都應該填寫乙份報名表。
這樣一來,也證明了你的工作時間,你也要籤工資,工資發放單也應該由雇主出具,證明你的月收入狀況。
舉證責任倒置“在勞動法領域很普遍。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建立勞動關係的通知》第二條。工資支付憑證、社保記錄、招聘登記表、登記表、考勤記錄等,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如果你想充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建議您閱讀《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和《社會保險法》,了解用人單位在哪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權益,這將使你受益終生。
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終止時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遣散費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未按時支付的,可以按照《違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第一條或者《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辦理。 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索賠,而後者只有在勞動部門責令後仍未支付的情況下才能索賠。
如果你仔細看看我在上面的書名中所涵蓋的內容,你將能夠完全理解我的意思。
“我的空間”有上述法律規定,您可以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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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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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在懷孕、分娩、哺乳三個期間,不得終止女職工的勞動合同(包括勞動關係)和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 第二十五條 夫妻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可以享受延長產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七條 女職工產後享受產假98天,其中產前可休15天; 難產時,產假增加15天; 在多胞胎的情況下,每增加乙個孩子,產假可以增加 15 天。 女職工懷孕4個月前流產的,可享受15天產假; 如果懷孕 4 個月並且發生流產,員工有權享受 42 產假天數。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應當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職工的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產婦醫療待遇。 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中支付。 生育保險福利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第五十五條 產婦醫療費用包括下列內容:
1)分娩醫療費用;
2)計畫生育醫療費用;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專案費用。
第五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1)女職工在分娩時享有產假;
2)計畫生育手術請假;趙娜昌.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貼按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算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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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能解雇女職工,但女職工可以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五條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等原因,降低職工工資、解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僱傭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同意,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證明在試用期內不符合用工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4)女性員工懷孕、分娩或哺乳;(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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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遣散費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工資支付給勞動者。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證明在試用期內不符合用工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職業病危害性工作的勞動者未進行行前職業健康檢查的, 或在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懷疑患有職業病的患者;(二)在單位內因工病或者因工受傷,確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內發生疾病或者非工傷; 4)女性員工懷孕、分娩或哺乳;(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