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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老闆辭職後不發工資,工人可以向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您可以到當地勞動局申請仲裁並要求支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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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者上班提供勞動時,有權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 您可以與雇主協商,辦理相關辭職手續並領取工資。 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通常是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或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2、勞動者違反法律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賠償用人單位因此造成的損失。 但是,用人單位承擔損失的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勞動法
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職業選擇權、勞動報酬領取權、休息休假權、勞動安全衛生保障權、職業技能培訓權、享受社會保險福利待遇權、提交勞動爭議解決權; 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第五十條 工資應按月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工人本人。 不得扣減或無理拖延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規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和社會保障監督條例》
第十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開展勞動安全檢查,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落實;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
(三)受理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舉報和投訴;
(四)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依法進行糾正、查處。
勞動爭議調解與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勞動關係確認而產生的糾紛;
2)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而產生的糾紛;
3)因撤職、解雇、辭職、辭職而產生的糾紛;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用、經濟補償或補償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在達成和解協議後不願協商、協商不力或者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 申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調解、調解協議達成後仍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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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監察大隊,這個部門反應迅速,半小時就通過了,不管是合同還是沒有合同,只要你有證人,而且用工事實沒問題,我欠我當著公司面的獎金不給,投訴就直接去調查取證, 先不說罰款5-10萬,如果同意調解,再看效果,如果不簽合同那他就倒霉了,勞動法有明確規定,不管是試用期還是正式簽訂勞動合同,並給繳納社保措施,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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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定,報酬按實際工作時間支付。 也就是說,如果你工作幾天,你應該得到幾天的報酬。 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報酬的,勞動者可以憑工作證明(如勞動合同、打卡證明)到當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仲裁機構將要求用人單位繳納不低於實際工資兩倍的罰款。
換句話說,你工作了多少天? 你知道企業主雇用你要花多少錢嗎? 如果當時有培訓,企業主為培訓支付多少費用?
你過去幾天的工作是否為企業帶來了紅利? 你是否意識到你的快速改變導致雇主再次支付招聘成本?
如果沒有合適的理由工作幾天就離開,這種不負責任的工人到處都不會受到歡迎,甚至勞動仲裁機構也會理性處理這種事情,執法機構的工作不花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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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很難說,因為有些工廠就是這樣,說要壓乙個月的工資,但勞動法卻有規定。 你只需要工作乙個月就可以辭職,如果你不簽合同,你可以起訴他。 但我建議你忘記它。
才幾百塊錢,起訴人就很麻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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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如果您為雇主工作,有兩種方式可以要求工資:
1.勞動監察投訴。 優點:方法很簡單,可以自己去,不用請律師。 缺點:勞動監察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強,不可能要求支付雙倍工資和賠償金等;
2、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如果您沒有勞動合同,您可以要求未簽署勞動合同的工資翻倍。 如果終止僱傭關係是基於拖欠工資,雇員也可能被要求支付遣散費。
優點:除了工資,還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雙倍工資、補償等,一般最終可以解決,比勞動監察更可靠; 缺點:申請勞動仲裁是勞動訴訟,程式和專業指導略多。
2. 如果是針對個人的,則不被視為僱傭關係。 您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個別老闆,要求支付勞動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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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老闆黑,你一辭職,他首先想到的就是不發你的工資,這是欺負老實人,當然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你還有錄音,你怕他幹什麼。 我建議您按照以下步驟操作:1
最後一次告訴你的老闆,讓他支付你所欠的所有工資。 並明確告訴他,如果還是不給,就申請勞動仲裁。 2.
如果他不給。 如果協商不成,不要拖延,立即到單位所在地勞動局投訴,要求勞動仲裁。 3.
申請勞動仲裁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訴書。 投訴人應當按照規定如實、準確地填寫《仲裁申請書》,一式三份提交,一式兩份由投訴人本人或者其授權人提交仲裁委員會,乙份由投訴人保留;(2)身份證明。
投訴人為勞動者的,提交其身份證明原件及影印件:如投訴人為用人單位,提交用人單位營業執照影印件、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受託人身份證明、委託委託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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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不辭職,你就不會去上班,而且有可能老闆認為你有急事要做,你沒有時間請假,只是曠工。
在這種情況下,建議您:
1.現在去找老闆,藉口你有急事要做,需要辭職。 在向他解釋了情況後,他要了他已經參加的工資。
2.如果老闆故意不給你發工資,你可以告訴老闆你很有禮貌,然後向他索要你應該得到的工資。 如果他堅持不付錢,那麼你只能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維護自己的權利,維權。 這樣一來,說不定老闆會認為這麼少的錢讓你賺這麼大一筆錢,不划算,他會付錢給你。
3、如果老闆在此之後仍不發工資,他會真的帶著證據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撥打全國12333拖欠工資熱線投訴,主張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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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辭職就不幹,先是你的錯,是無故曠工,老闆不給你工資,過去也是這麼說的,一般來說,辭職是有相關規定的,你要提前告訴人事部門,走相關手續。 你應該向你的老闆道歉,並要求他支付你欠你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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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2、解除勞動關係,只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無需用人單位同意; 3、您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 4、您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拖欠的工資; 5、您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相當於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6、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必要時也可以直接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性支付勞動者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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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辭職就不幹,老闆不給你工資,想幹就得提前和老闆商量一下,老闆會重新調人事,不要耽誤工作,你不私下做,肯定會給老闆造成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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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老闆不給你發工資,這是很正常的現象,老闆必須承認,只有為你工作的人有工資,不上班的人沒有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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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最後一款規定外,勞動者必須將勞動合同的終止通知用人單位。
否則,你總是可以算你的曠工,你可以每個月發工資給雇主,但雇主一般不這樣做,工資會被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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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種情況下,首先你應該和老闆談談,看看能不能讓老闆給你工資 如果你的公司一直都是這樣,那麼有可能他的工作環境是這樣的,問問其他老同事會不會有工資 如果你看到這裡有一些新人, 沒有老同志,要知道這家公司常年拖欠公司員工工資,這個時候也可以告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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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不辭職,你就不會工作,老闆肯定不會給你工資,這是很正常的現象,所以最好的辦法就是要錢,老闆會給你很多工資後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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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沒有按照別人事先告訴你的一些要求辦理辭職手續,那麼對方不給你發工資是正常的,但你不能說你沒有全部給,你應該給你一部分,如果你根本不給, 你可以找乙個工會或勞動仲裁部門來幫助你解決這個或那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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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不辭職就辭職了,那肯定是出了什麼問題,至少要和老闆打個招呼。 但老闆不付錢是不對的。 最好協商乙個解決方案,如果真的不給你,就找當地的勞動部門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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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辭職時,你必須提前乙個月或三個月通知公司,如果你未經人力資源部門同意突然辭職,老闆有權扣除你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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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有放棄就退出了。 老闆不發工資。 沒錯。 你不這樣做。 我必須提前乙個月提交辭職報告。 請你的老闆批准。 你會得到報酬的。 否則,您將無法獲得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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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不辭職再辭職,老闆不給你發工資,在這種情況下,我建議你還是口頭同意辭職,如果老闆還是不給你發工資,你可以直接去當地勞動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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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辭職就不幹,老闆不發工資可以直接問老闆,畢竟裡面有考勤,考勤記錄可以列印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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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辭職就不幹,那是你的錯,老闆不給你工資,也是他的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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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不成的,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試辦,協商不成的,通過仲裁解決,勞動提供的工資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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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你不辭職辭職,因為老闆不給你工資,你應該按照規定辭職,這樣你才能得到支援,如果當時老闆不給你,你可以去勞動部門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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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就得和老闆談判,如果老闆懂人情,他會給你,但是如果人家不告你,就算是好的,你也要和別人談判,是你的錯,你不辭職,你不做,你不做,你不耽誤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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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不辭職,你就不會這樣做,那麼老闆當然不會給你工資,你只是和老闆談談,老闆很客氣,也許你會給你乙份工資,但你先被扣了幾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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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辭職,沒有工資,公司也是非法的。
公司只能以“您沒有向公司流程提交辭職報告”為由扣除您的曠工工資,但不能因此扣留您的工資。 您可以前往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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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確定了正確的勞動合同,老闆不發工資,就可以用勞動法來保護自己,也可以向勞動部門舉報。
用人單位拖欠、拖欠或者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More
我覺得農民工不容易,所以如果因為矛盾而辭職,而且老闆年底不算工資,我覺得這個老闆的格局太小了,能不能擔心農民工,做乙個,大阪,所以我覺得應該像上次老闆反映的那樣, 就像上級領導對他的處境做出反應一樣,我認為是這樣。你應該得到你應得的解決方案。 我覺得矛盾就是矛盾,但如果你付工資,我覺得你還不如給別人減薪。
你好,不違法。
1、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應當在勞動合同解除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這是勞動者解除合同的程式性規定,因此您只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