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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可以起訴侵權或違約。
當事人選擇起訴侵權的,賠償主體是侵權行為人,即交通事故責任方,正是因為其侵權行為,旅客遭受了人身或財產損失。 本案中,私家車司機李先生對事故承擔全部責任,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如果當事人選擇起訴違約,賠償的主體是承運人。 承運人與旅客之間有運輸合同,承運人有義務將旅客安全送達目的地,但由於事故的發生,承運人未能履行此義務,構成違約,旅客可以要求承運人承擔違約責任。
除了賠償標的物不同外,侵權違約的訴訟時效也不同,侵權訴訟時效為一年,違約訴訟時效為兩年。 此外,侵權責任賠償和違約責任的賠償範圍也不同,違約責任不能要求精神損害賠償,而侵權責任可以有精神損害賠償。
3. 借款人及貸款人因借用他人車輛而引致的交通事故,應如何承擔責任?
借用他人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借款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借人應當承擔賠償的補充責任:(一)明知車輛有缺陷而出借,且缺陷與事故發生有因果關係的;(二)明知借款人無駕駛資格,或者因飲酒、疾病不適宜駕駛的; (三)借款人下落不明的; (4)存在其他明顯缺陷。
4. 乘客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嗎?
在發生交通事故和人身傷害的情況下,法院是否支援被害人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不能一概而論,而應根據案件的具體事實來判斷。 一方面取決於受害者的受傷情況、住院**情況和殘疾鑑定情況,另一方面也取決於事故的責任分工。 本案中,計程車乘客張某本應能夠要求精神損害賠償金,一方面張某對事故的發生不負有責任,另一方面張某傷勢嚴重,構成10級殘疾。
但前提條件是張某以侵權為由選擇起訴,如果張某以違約為由選擇起訴計程車司機,則不能要求精神損害賠償金。
1. 乘坐計程車發生交通事故時,乘客向誰索賠?
在計程車發生交通事故時,在確定民事賠償主體時,應首先確定交通事故的責任分工,根據孫恆茶的責任分工分為兩種情況。 首先,在承運人對事故承擔主要、次要或者同等責任的情況下,承運人與其他事故當事人構成共同侵權行為,共同侵犯旅客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雙方都是民事賠償的主體。 其次,如果承運人對事故的發生不負有責任,而另一方對事故承擔全部責任,則存在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之間的競爭,計程車乘客不僅可以要求事故另一方承擔侵權責任,還可以要求計程車司機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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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相衝突時的處理:當事人在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之間只能選擇其中一種適用,即當事人選擇行使一項權利並實現的,其他權利即告消滅, 且當事人不能同時主張侵權和違約責任,可以有效避免當事人權利的濫用。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六條 因一方違約導致對方當事人的人身權益或者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受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第187條.
民事主體對同一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行政、刑事責任的,行政、刑事責任的承擔不影響民事責任的承擔; 民事主體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優先承擔民事責任。
1. 合同中有哪些條款來承擔Chahuren的義務?
《民法典》中對競合責任制度的正式承認,在世界各國合同立法中是罕見的,主要確立了以下三條規則:
第。 1. 確認了競合責任的構成要件。
換言之,必須是同時侵犯非違約方的人身權益和其他財產權益的違約行為,或者如果一方的違約行為不侵犯另一方的人身和財產權益, 它不構成責任競爭。
第。 2. 允許受害人在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之間做出選擇。
所謂“受害方有”。
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這意味著在責任競合發生後,應由被害人作出選擇,而不是由司法裁判員為被害人選擇某種責任模式。 一般情況下,受害人能夠選擇最有利的責任方式,如果受害人選擇不當,受害人應承擔不利後果。
允許受害者選擇,恰恰是市場經濟要求私法自治和契約自由的內在要素。
第。 3、受害人只能選擇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中的一種提出索賠,不能同時基於兩種責任提出索賠。
所謂“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承擔侵權責任”。 “在實踐中,這意味著受害人只能選擇一種責任形式提出索賠,法院只能滿足受害人的請求,不能同時適用兩種責任。 如果受害人在提出一項訴訟請求後,因訴訟時效屆滿等原因被駁回或無法成立,受害人也可以提出另一項請求,但無論如何,受害人不能同時基於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提出請求。
其實我國的合同責任主要是指違約責任,當然,違約責任往往與我國的侵權責任並不多,這時當事人需要做出選擇,不能獲得雙重賠償,這也是我國民法典的立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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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承擔合同義務的債務人不能預見合同關係之外的侵權責任,而只能預見其債務範圍和不履行的後果。
2.限制競爭。 也就是說,原則上承認競合責任,但對訴訟的選擇有一定的限制。 法院認為,只有當被告同時違反合同法律規範和侵權行為法律規範時,原告才有權提起雙重訴訟,即使不存在合同關係,隨後違反侵權法律規範的行為也構成侵權。
同時,這兩類責任並不相互排斥。
3.允許並選擇競合。 也就是說,原告可以基於違法行為或不作為引起的兩項索賠提起侵權訴訟或侵權訴訟。 此外,如果一項索賠因訴訟時效屆滿而被駁回,則可以行使另一項索賠。
據認為,合同和侵權行為的法律規範不僅應適用於典型的違約和侵權行為,而且應適用於這兩種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制止侵權、排除障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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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爭,是指義務人的違約行為既符合違約要求,又符合侵犯成交權的要件,導致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同時產生。
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受害方可以選擇行使兩項債權中的一項,這意味著受害方只能行使一項債權,如果受害方選擇行使一項債權並實現,則另一項債權將消滅。 但是,如果受害方未能行使一項索賠,而另一項索賠未因訴訟時效而消滅,則受害方仍可行使另一項索賠。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因一方違約造成對方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受害方有權選擇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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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競合責任是指違反義務的行為會引起兩個以上的法律責任。 但是,肇事者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這將導致不同的責任後果。
在人與人之間的法律關係中,有時違約也可能造成侵權的後果。 例如,供電部門未按照安全標準供電,或違約暫停供電,給使用者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失。 另乙個例子是經銷商提供有缺陷的產品,對買方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失。
違約責任是指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規定的,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違約責任是合同責任的一種重要形式,它不同於無效合同的後果,違約責任的成立是以有效合同的存在為前提的。 違約責任也不同於侵權責任,侵權責任可以在訂立合同時當事人事先約定,是一種財產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百六十七條:侵權行為危害他人人身或者財產安全的,被侵權方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制止侵權、排除障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關於競合,有乙個解釋:
法律上所謂的“競合”可以從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解釋。 從競合權利的角度來看,“競合”是指兩種或兩種以上權利在同一事物上並存並相互衝突的狀態; 從競合性法律規定的角度來看,“競爭是一種違法行為,若干法律規定都適用,但只有其中一項可以適用,而其他規定在裁判中被排除在外”。 一般說來,競爭是法律上的乙個一般概念,是指基於同一目的的法律事實,適合於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法律規範所規定的要求,在同一當事人之間產生兩個或兩個以上不同性質的法律後果,在裁判中只能選擇其中一種,排除哪些其他情形可以排除。 >>>More
1.侵犯權利不同於侵犯絕對權利,其違法性體現在違反法律直接規定的、針對普通人的義務上; 違約侵犯了相對權利,其非法性表現為違反當事人自己設定的、針對特定當事人的義務。 2、當事人關係不同,侵權人與侵權行為受害人之間不存在合同法律關係,只是由於侵權行為的發生,當事人之間才產生侵權損害賠償關係; 違約責任是以合同有效存在為前提的,只有當合同有效且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時,才會產生違約民事責任。 3.一般情況下,侵權行為主體不具體,行為人可以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也可以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有限民事行為能力人,行為人不具有民事責任能力,不影響被害人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的實現; 違約主體是合同的特定當事人,由於合同當事人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因此違約主體只能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