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代表訴訟的適用情形及股東代表訴訟的具體適用情形

發布 財經 2024-04-18
8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股東代表訴訟是指公司合法權益受到非法侵害,公司因過失提起訴訟,公司股東以自己的名義起訴,所獲得的賠償歸屬於公司的一種訴訟形式。 股東代表訴訟分為兩類:1、當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時,股東代表公司提起訴訟; 2、當他人的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時,股東提起訴訟。

    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以外的任何人侵害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集體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通過監事會、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董事會或者董事,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提起訴訟的具體程式,按照上述股東對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造成公司損失提起訴訟的程式執行。股東代表訴訟只能由股東行使,原告必須是公司的股東,法院判決的結果由公司直接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集體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或者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無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無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在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的, 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公司利益受到不可挽回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以自己的名義為公司利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為支付虛假申報的法定股息而提起的訴訟; 查閱公司賬簿及相關記錄的程式; 保護新股認購優先權的訴訟; 妨礙行使表決權的訴訟; 因違反股東協議而提起的訴訟; 因股東轉讓股份、侵害股東合法權益等行為而提起的訴訟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法律分析:股東代表人訴訟的適用情形為:1、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損害公司權益; 2、經股東書面要求,監事會或者董事會在履行維護公司利益的職責時仍存在疏忽的; 3、股東個人或者集體持股1%以上超過180天的,可以代表公司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單獨或者集體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連續180日以上的,可以書面向監事會或者有限責任監事提出申請公司無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監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無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無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在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的, 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對公司利益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以自己的名義為公司的利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股東代表訴訟是一種特殊型別的訴訟結構。 根據《公司法》第151條第2款、第3款的規定,只有股東用盡了公司內部救濟措施,才提起股東代表訴訟。 此外,發起代表人訴訟的股東必須滿足前提條件或免除前提條件,才能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股東只有在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才能啟動代表人程式:

    首先,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在履行職責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 陷入困境的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在《公司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條、第十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中,無論是由於故意還是重大過失,董事、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都因人為利避弊的天性,難以自我報告和自我懲罰。

    其次,如果他人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了損失,而公司在維權方面存在疏忽,也可以提起出行模式股東代表訴訟,但要慎重採用,畢竟維護公司合法權益的法律主體應該是公司, 特殊情況下的代表人訴訟必須履行一定的預備程式。

    本預審要求,股東代表應當先書面向監事會、監事會、監事會、執行董事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駁回的,監事會、監事 董事會、執行董事自收到書面登出申請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的,股東代表可以提起代表人訴訟。

    同時,還規定了事前程式的例外情況,即情況緊急,公司利益遭受無法彌補的損失時,如果情況緊急,公司利益將受到不可挽回的損害。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集體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無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監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無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無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在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的, 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對公司利益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以自己的名義為公司的利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1、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損害公司權益的;

    2、經股東書面要求,監事會或者董事會不履行維護公司利益職責的;

    3、股東個人或者集體持股1%以上超過180天的,可以代表公司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51條。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條、第四十九條規定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集體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無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監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書面請求沒有董春昌領導的委員會的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無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在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的, 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對公司利益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以自己的名義為公司的利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股東代表訴訟的適用情形包括:1、股東單獨或者集體持有1%以上股份超過180天的,可以代表公司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2、經股東書面要求,監事會或董事會在履行維護公司利益職責時仍存在疏忽的; 3、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損害公司權益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集體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監事沒有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無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在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的, 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會給公司利益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7.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股東代表訴訟的法定情形如下:

    1、公司董事、高管損害公司權益,股東書面提出要求,監事會、監事怠於履行職責的;

    2、監事損害公司權益,董事會、執行董事經股東書面要求不履行職責的;

    3.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51條。

    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集體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無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無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無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在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的, 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對公司利益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以自己的名義為公司利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 匿名使用者2024-01-20

    1、公司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在履行公司職責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應當通過監事會或者監事提起訴訟。 公司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在履行職責時違反法律、祥深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和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集體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公司股東可以書面要求監事會或者沒有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連續持股期限超過180日,以股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已屆滿的持股期限為準;公司持股合計1%以上,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股東持股的股份總數。

    2、監事在履行職責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股東應當通過董事會或者董事提起訴訟。 監事在履行職責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集體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東,可以書面向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提出請求沒有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股東直接提起訴訟。 監事會、無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在收到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單獨或者集體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東連續180日以上的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的, 或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損害公司利益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和股份應****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集體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東有權直接提起訴訟在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義為公司謀取利益。

    通過閱讀文章,相信大家對雙重股東代表訴訟的前期程式和相關知識一定有自己的看法,因為一般情況下,公司是訴訟的主體,是為了維護自身利益,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公司不會了解相關情況或不願意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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