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記錄證據與影印件是否有效?

發布 社會 2024-04-25
9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錄音可以作為證據提交給法庭。 1.“對方的無知”不會成為將談話錄音作為證據的障礙,但障礙是非法獲取錄音的方式,例如,通過竊聽、脅迫等方式獲得的錄音。 這些話的錄音都是在對方不知情的情況下發生的,如果對方知道你在錄音,誰想和你說話。

    2、我們來談談影響錄音證據有效性的相關因素: 1、錄音機、手機等錄音的原始載體,提交錄音證據時應出示,有人會將錄音內容以錄音檔案的形式送電腦存檔, 而呈現給法庭的只是燒錄的CD,已經不是原件了,沒有原件的證據將是致命的。2.錄音應完整。

    如果錄音從頭到尾被切斷,其餘內容只是對你有利的乾貨,這樣的證據將不被接受。 3.錄音證據不會單獨作為判決的依據,因為錄音本身的侷限性決定了它無法證明當事人之間的所有法律關係和權利義務,更多的是證明案件的一些事實和某些細節,所以最好將錄音證據與其他書證一起使用, 物證和其他證據。

    三、我們來談談提交錄音證據的方法: 1、將原錄音載體提交給法院,將錄音燒錄成CD並作為副本提交給法院。 2.攜帶**裝置時,錄音需要在法庭上盤問,我覺得很多律師和當事人認為法院有透視眼,他們看CD時不用電腦就能知道裡面有什麼。

    3.將錄音內容整理成書面材料,並標明要證明自己目的的談話內容,並提醒法庭和對方。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能證明真實性的,就是有效證據。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在訴訟中,錄音算作證據。 記錄中應注意的事項有:記錄證據需要是當事人或偵查機關依法收集的證據; 它必須真實、客觀且與案件相關; 並且只有在核實其屬實之後,才能作為判決的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1)物證;2)書面證據;

    (三)證人證言;

    4)受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辯解;

    (六)鑑定意見;蘇。

    (七)勘驗、檢查、糾正、鑑定、偵查實驗的記錄;

    8)視聽資料和電子資料。證據必須經過驗證,才能作為判決的依據。

    第51條.

    人民檢察院承擔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錄音也是一種證據,也必須在舉證時限內提交。 提交時,應分幾份複製到CD-ROM中,然後整理出錄製的演講內容並分幾份提交。 對方當事人否認真實性的,應當申請鑑定證明。 空洞的凝視。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規定,丹中人民法院應當對視聽資料的真實性進行辨別,並結合案件中的其他證據進行審查,確定是否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法律分析:錄音也是一種證據,也必須在舉證時限內提交。 襪子交給公司後,要一式兩份拷貝到光碟上,然後整理錄音發言的內山氏蓉也分幾份提交。 對方當事人否認真實性的,應當申請鑑定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對音像資料的真實性進行辨別,並結合案件中的其他證據進行審查,確定是否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法律分析]錄音屬於視聽資料,也是我國司法法律證據的種類之一,是有效的。但是,即使錄音可以作為證據,也不是所有的錄音都是有效的,錄音在錄音過程中不得侵犯國家、社會或他人的相關合法權益,否則無效。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六十八條 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第六十九條 不能僅憑下列證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有疑點的音像資料。

    第七十條 一方當事人提出下列證據,另一方當事人提出異議,沒有充分證據反駁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效力。

  7.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是的,錄音屬於視聽資料,也是我國司法和法定證據的型別之一,是有效的。 但是,即使錄音可以作為證據,也並非所有崇豔的錄音都是有效的,錄音過程不能侵犯國家、社會或他人的相關合法權益。

  8. 匿名使用者2024-01-20

    錄音屬於視聽資料,也是我國司法法律證據的種類之一,是有效的。 但是,即使錄音可以作為證據,也不是所有的錄音都是有效的,錄音過程不得侵犯國家、社會或他人的相關合法權益,否則無效。 此外,錄音在取證過程中也需要一些技巧,比如在錄音中解釋清楚相關背景和主題,不以威脅的語氣錄音,事後保留原錄音。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六十八條 通過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第六十九條 不能僅憑下列證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有疑點的音像資料。

    第七十條 一方當事人提出下列證據,另一方當事人提出異議,沒有充分證據反駁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9. 匿名使用者2024-01-19

    錄音可以作為源鏈中的證據,但需要強調的是,它是合法的,而且必須真實、客觀、有效。 根據法律規定,未經對方同意而以錄音方式取得的材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不適用排除非法證據的規則。 因此,如果錄音是非法錄製的,則不得作為證據使用。

    必須提供完整的錄音證據,不得擅自編輯,否則違反客觀性。

    1、應提供原始載體,即記錄未經處理,具有連續性和真實性。 出具的錄音是手機錄音,也可以在法庭上使用,錄音連貫真實;

    2、錄音材料中記錄的內容應盡可能清晰準確,雙方應清楚說明所討論的問題及其陳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1)當事人的陳述;

    2)書面證據;3)物證;

    4)視聽資料;

    e) 電子資料;

    6)證人證言;

    7)鑑定意見;

    8) 驗屍記錄。

    證據必須經過驗證是真實的,然後才能用作確定事實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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