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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網購包丟失,這個處理起來比較簡單,直接找賣家,賣家自己處理:補發或退款。 如果賣家拒絕處理或對處理不滿意,如果溝通沒有解決,他可以要求網購平台的負責人進行干預。
在私人郵件包裹的情況下,處理起來相對複雜。 首先,請提供郵寄單(或快遞單號)和有效檔案到當地快遞點進行索賠處理。 如您對當地快遞點的索賠結果不滿意,可聯絡快遞公司客服**進行處理。
如您對快遞公司的索賠結果不滿意,或快遞公司無法按事先約定進行賠償,您可以請求司法干預。 至於索賠標準,每個快遞公司都有規定,按照交貨時商定的賠償條款提出索賠就足夠了。 如與快遞公司就賠償條款發生爭議,《快遞市場管理辦法(2013年版)》第二十條規定,在快遞服務過程中,特快專遞(郵件)出現延誤、丟失、損壞或內部零件不一致的,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與使用者約定依法賠償。
企業與使用者之間對賠償事項沒有約定的,按照購買被保險特快專遞(郵件)的保險金額進行賠償。 對於未購買保險價值的特快專遞,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
《快遞市場管理辦法》(2013年)第二十條 在快遞服務過程中,出現快遞(郵件)延誤、遺失、損壞和內容不符的,經營快遞行業的企業應當按照與使用者約定的協議進行賠償。企業與使用者之間對賠償事項沒有約定的,按照購買被保險特快專遞(郵件)的保險金額進行賠償。 對未購買保險價值的特快專遞(郵件),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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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快遞員和凳子的客服投訴或直接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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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快遞損失的賠償為:(1)免收服務費,不包括保險價等額外費用: (2)購買投保快遞,快遞服務機構按保險金額賠償:
3)未購買保險的特快專遞,按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費用的三倍;**如信件遺失或損壞,將按收取的費用的三倍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快遞暫行條例》第二十七條 快件延誤、遺失、損壞或內部零件短件的,按照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險規則確定投保的特快專遞; 對於未投保的貨物,賠償責任應當按照民法的有關規則確定。 國家鼓勵保險公司發展各類快遞損失責任險,鼓勵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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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新的《郵政法》,它只能支付3倍的運費。 有的快遞(物流)公司在運單(背)上有運輸條款,一般都提到,按運費2-10倍對賬單,有的按託運包裹的重量補償,如每公斤20元等,快遞公司就不一樣了。
國內特快專遞(EMS)補償標準:
1、投保郵件遺失或完全損壞的,按投保金額賠償; 如果部分損壞或缺陷不足,應按申報價值的比例進行賠償。
2、郵件遺失、損毀或短件,按遺失實際價值賠償,最高賠償金額不超過已付郵資的三倍。
3、如郵件延誤(以全程向社會公布時限為準),免收郵費(不含包裝箱、單種、保險費等附加費)。
4、多件郵件的賠償應按與客戶簽訂的協議執行。
EMS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情況:
1、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投保郵件除外)。
2.擬交付的物品違反禁止和限制郵寄的規定,被國家行政機關沒收或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的。
3、外包裝完好,但內部短或破損,簽字人簽字時未提出異議。
4.因寄件人或收件人及寄出物品本身的過錯而造成的郵件丟失或延誤。
5.郵件因寄件人填寫收件人、寄件人姓名和位址,聯絡方式**不完整或錯誤而延誤。
6、客戶自交貨之日起一年內未詢問,未提出賠償要求。
7、因郵件遺失、短缺、損壞、延誤而造成的其他損失或間接損失。
8.超過交貨限額的零件丟失。
EMS免責宣告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第四十八條 郵政企業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郵件丟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1)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保險收據郵件丟失除外。
2)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質或合理磨損。
3)寄件人和收件人的過錯。
第四十九條 使用者投遞郵件後,可以自國內郵件投遞之日起一年內向收據的郵政企業查詢,自國際郵件投遞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向收據的郵政企業查詢。
查詢國際郵件或者郵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偏遠地區查詢郵件,郵政企業應當自查詢之日起60日內將查詢結果告知使用者; 查詢其他郵件的,郵政企業應當自使用者查詢之日起30日內將查詢結果告知使用者。
審查期限屆滿仍未找到郵件的,郵政企業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賠償。
使用者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查詢期限內向郵政企業查詢、未提出索賠的,郵政企業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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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服務合同不是《民法典》規定的馳名合同,但雙方的權利義務與運輸合同類似,運輸合同是發件人與快遞公司訂立的合同,快遞公司將發件人交付的貨物快速交付給特定的收件人。
1)酌情賠償:當保險條款被撤銷或確認無效時,就會出現這個問題。
2)可預見的損失:《民法典》第584條規定了可預見性規則,即“損失賠償金額應當等於因違約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約方遇到或者應該發生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的”。
3)特殊物品補償:特殊物品是指類似於人事檔案、畢業證書、相簿等,其價值難以通過客觀標準評估和衡量的物品。律師建議發件人起訴侵權並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根據《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對貨物的損壞或者滅失負有賠償責任。 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損壞或滅失是由於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的磨損,或者託運人或者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承運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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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快遞公司賠償快遞損失:
1)當事人對快遞投保的,應當按照快遞的保險價值賠償損失;快遞部門襪子破損或內容物不足的,按保險金額與郵件全價的比例賠償快遞實際損失。
2)無保險價值的,賠償以受助人實際損失為準,但最高賠償額不得超過所收取費用的三倍。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八百三十三條 當事人約定貨物損壞、滅失賠償數額的,從約定;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不能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確定的,按貨物到達或者應當交付地的市場**計算。 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金額和賠償限額的計算方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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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快遞丟失,屬於賣家免費送貨的消費者可以向賣家索賠; 賣家不提供免費送貨服務,買家如果選擇快遞公司郵寄,可以找快遞公司要求賠償。 標的物的損壞或滅失風險由賣方在交付標的物前承擔,由買方在交付後承擔。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607條。
賣方將貨物交付到買方指定的地點並按照約定交付給承運人後,標的物的損壞或滅失風險由買方承擔。 當事人未約定交貨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需要按照本法第六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運輸標的物的,在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第一承運人後,由買方承擔其損壞、滅失的風險。
你有保險嗎? 如果沒有保險價,快遞公司會支付數倍的運費,最多多付一點額外的賠償,不會全額支付。 沒有辦法將這些快遞公司帶入訴訟。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