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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以雙方協議為準,有協議的,以協議為準。
此外,男女是平等的。 法院分割的財產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根據該法第17條,它基本上是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對這部分財產的處置權是平等的,因此,在離婚時分割這部分財產時,夫妻雙方應處於平等地位。
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分割夫妻財產時,一方面要注意不侵犯夫妻雙方子女的合法權益; 另一方面,應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婦女的經濟狀況和子女的實際需要給予必要的照顧。
尊重各方的意願。 法院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應尊重當事人的意願,這是對公民財產權的尊重。 當事人自願放棄全部或者部分權利的,法院應當尊重當事人的選擇,不得予以禁止。
有利於生產和方便生活。 法院對共有財產分割作出判決時,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作出一方歸所有。 對於夫妻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分割的效用和價值不應受到損害,以保證生產活動和經營的正常進行,特別是在目前生產資料在夫妻共同財產中所佔比例較大的情況下。
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生存手段,也應根據雙方的實際需要進行分割,以便最好地利用財產,方便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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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檢查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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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離婚過錯賠償原則。 4、經濟援助原則,離婚時,如果一方遇到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的幫助。 5.損害賠償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7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通過雙方協議處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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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夫妻雙方的意願,但前提是雙方的意願必須真實合法。 一方願意放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權的,只要不危害國家、集體、社會等的合法權益,就予以允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6條 第一百零七十六條 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書,親屬應當慎重向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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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如何分割夫妻雙方的財產。
1.夫妻的共同財產一般應平分。換言之,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原則上是平分的; 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實際需要,具體處理也可以不同。 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通常歸個人所有。
(二)分居、使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歸管理方和使用方所有;發生重大差額的,取得超額財產的一方應當補償另一方與差額相等的財產。
(三)結婚登記後按照習俗繳納彩禮,按照習俗繳納彩禮的,或者婚前支付導致支付人生活困難的,另一方可以在離婚時要求對方退還彩禮。
4)如果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另一方合夥經營,承租人的財產可以歸一方所有,擁有財產份額的一方應向另一方給予相當於財產價值一半的補償。
5)對於夫妻雙方當年共同經營的養殖、種植業,考慮到離婚時有利於生產經營的發展,應合理分割或折價。
6)雙方在婚前對一方擁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翻新、拆建,離婚時產權未發生變更,屬於另一方的乘法部分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按折扣價補償。
7)通過婚姻獲得的財產,如果婚姻時間不長,或者由於要求財產而使另一方生活困難。可以根據需要返回。 難以確定所取得的財產的性質是請求還是贈與的,可以作為贈與處理。
8)夫妻共同擁有的不宜分割使用的房屋,應根據雙方的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的原則或無過錯的一方進行分割。被分配房屋的一方應補償另一方,相當於房屋價值的一半。 當雙方處於相同條件時,應該照顧婦女。
9)離婚時一方擁有的智財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適當考慮另一方。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受到損害、消耗或丟失,離婚時一方要求夫妻共同財產賠償的,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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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重要的是要分辨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有孩子絕對不是這樣。
法律分析:在夫妻法定個人財產範圍內,下列財產屬於夫妻的個人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人身傷害領取的殘疾人醫療費和生活補助費;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確定僅屬於一方當事人的財產; (四)單面專用生活用品; (五)軍人的保險金、傷殘津貼、醫療生活津貼屬於軍人個人財產的; (六)軍人復職津貼、自營職業津貼中扣除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屬於軍人個人財產; (七)婚前一方購置並以自己名義登記的不動產,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借款的,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原則上租金所有權視為登記名所有; (8)父母一方婚後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以出資人子女名義登記的,可以視為僅贈與子女一方,不動產應當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