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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緩刑期內新犯的,按照數罪併罰的原則撤銷緩刑處罰,判處緩刑前未被拘留的,直接判處數罪合併處罰,不存在先加減刑的問題, 而如果在前判決前被羈押,羈押時間在後來判刑的合併執行期間扣除,實際上應該先合併後減少。但如果直接說是合併再減,或者減法再合併,應該是不正確的。 此外,先減刑後減刑的刑期通常比先減刑的刑期長,因此對被告人先合併後減刑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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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是一種執行刑罰的制度,是在刑罰執行過程中對罪犯作出的,犯罪人實際執行了部分刑罰,在此期間,當發生新的犯罪或者發現有遺漏的犯罪時,存在先減刑後減刑、減刑後減刑的問題;緩刑是一種自由裁量刑制度,刑罰並不實際執行,因此,當新犯罪或者發現有遺漏罪時,不存在減刑合併的問題,而是按照刑罰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直接合併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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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緩刑。
根據刑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緩刑緩刑期內,由公安機關進行調查,由其所屬單位或者基層組織配合,沒有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情形的,緩刑緩刑期滿; 原判不再執行,予以公告。
被判緩刑的罪犯在緩刑期內又犯罪或者在宣判前發現有其他犯罪未經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罪或者新發現犯罪作出判決, 對前罪和後罪的刑罰,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確定。
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安機關關於緩刑緩刑監督管理的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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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如果您被判處 1 次緩刑和 1 項新罪名,例如 3 年。 合併實施時間為 4 年。 勸告刑不好,現在算罪,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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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在緩刑期內犯新罪的處罰是撤銷緩刑,對前罪和新罪作出判決,數罪合併處罰。 無論犯罪是故意的還是過失的,對多項犯罪的懲罰都必須是實際的懲罰。
宣判前多次犯罪的,除判處死刑、無期徒刑外,應當在數刑中,刑罰應當低於總刑期,高於最高刑期,並酌情確定執行的刑罰。 判處補充刑罰的,仍應當執行補判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孕婦和年滿 75 歲的人:
(一)犯罪情節較輕的;
2)悔恨的表達;
3)沒有累犯的風險;
4) 緩刑被宣布對其居住的社群沒有重大不利影響。
緩刑宣告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期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人員。
第七十七條 第一款 被判緩刑的罪犯在緩刑緩刑期內又犯罪或者在宣判前發現有其他犯罪未經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罪或者新發現犯罪作出判決; 對前罪和後罪的處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確定。
被判緩刑的罪犯被判處補充刑罰的,仍應當執行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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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對緩刑期內新犯罪的處理,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罪或者新發現的犯罪作出判決,對前一罪和後一罪的刑罰,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刑罰、赦免期滿後,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有期徒刑、赦免刑的,屬於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但年滿18歲的人犯有過失罪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假釋罪犯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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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緩刑期內新犯罪的處理辦法是撤銷緩刑,對新犯罪或者新發現犯罪作出判決,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確定前後犯罪的刑罰。
法律依據]根據《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在宣判前犯有數項罪行的,除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刑罰外,應當根據刑罰總刑額以下和數刑最高刑期以上刑罰酌情確定,但管制釋放的最高刑期不得超過三年; 最長期限為一年,總刑期不足35年的,最高刑期不超過20年,總刑期超過35年的,最高刑期不超過25年。
法律規定的緩刑候審期分為兩種:一、被判處拘役的緩刑期:最長不超過原刑一年,最短不得少於兩個月; 二、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緩刑期: >>>More
經執法機關批准,罪犯可以離省,否則不得隨意外出。 擅自外出,情節得到執行的,可以撤銷緩刑,可以退回監獄執行。 緩刑是刑事處罰的一種執行形式,被判處緩刑的罪犯要接受社群矯正,在緩刑期間,需要嚴格遵守緩刑的規定。 >>>More
緩刑不需要保證人,取保候審需要保證人或者保證金,在押被告人,一審被判緩刑的,應當立即釋放,但由於判決有有效期,只能以取保候審的形式釋放, 判決生效後,取保候審解除,移交社群矯正機構執行緩刑,中止二審的,判決立即生效,可以立即釋放,無需採用取保候審的方式。 >>>More
對於公職人員來說,他們應該遵紀守法,以身作則,那麼如果被判處拘役和緩刑,會不會被開除公職?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罰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事處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也就是說,行政機關的公務員在被判刑後會被開除,不一定是實際判刑,但也要被判緩刑。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