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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十。
四、不得為配偶、子女、配偶等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不允許黨員、領導幹部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配偶等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條件。
本項禁止為親友經商、經營企業提供便利。 一直以來,一些黨員領導幹部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配偶、子女、配偶等親屬經商經營提供便利和優惠條件的現象,嚴重損害了國家和人民群眾的利益,擾亂了經濟秩序。 造成社會分配不公,敗壞黨風、政風、社會風氣,干擾和阻礙改革程序。
這裡所說的“便利、優惠條件”,是指黨員領導幹部利用職權勢,疏通關係,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施加影響,經營企業,或向配偶提供優惠政策等優惠條件的行為, 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親屬。領導幹部同黨員在工作中要同上下各方面建立工作關係,這是領導幹部履行職責的必要條件。 良好的工作關係有利於加強彼此之間的協調與合作,減少摩擦和堵塞。
但是,少數領導幹部把這種工作關係變成了私利關係,配偶、子女、配偶等親戚做生意、辦企業時,寫便條、問候、施展影響,在市場競爭中處於特殊優勢地位。 這種行為嚴重擾亂了正常的經濟秩序,並因此滋生了各種紀律案件,這些案件都與此密切相關。 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過程中,必須高度重視切實防止商品交換原則和特權觀念侵入黨和國家的政治生活,防止黨員領導幹部的職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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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配偶。 孩子。
或者和你自己的配偶在一起。
一系列有關係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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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幹部迴避的規定。
在工作中,我們經常有這樣的疑惑:有沒有家庭關係的人不能在同乙個單位、同乙個部門工作? 如果一方擔任領導職務,其配偶、子女和其他近親屬可以在其管轄的部門工作嗎?
上述問題的答案可以在有關工作迴避的規定中找到。
2019年頒布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實行黨政領導幹部迴避制度。 逃避崗位的黨政領導幹部的基本隸屬關係如下:
夫妻關係、直系血緣關係、三代以內的旁系血緣關係、姻親關係密切。 有上述親屬關係的,不得在同一機關內擔任同一領導人員直接下屬職務或者上下級有直接領導關係的,不得在其中一人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督、審計、財務工作。
綜上所述,迴避制度,即“四類親屬關係”,不允許在同一機關中擔任“三類”職位。
四種親屬關係。
三種型別的職稱。
此外。 在討論人事問題、檢查幹部的過程中,也要遵守迴避制度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實行迴避制。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討論幹部任免問題,參與者本人及其親屬參與的,必須迴避。
幹部檢查組成員涉及其親屬參與幹部檢查工作的,必須迴避。
違反迴避制度的有關規定。
關於黨政領導幹部迴避的暫行規定”。
第十三條 領導幹部不及時報告或者故意隱瞞需要迴避的情形的,應當予以批評,情節嚴重的,由組織處理。
第十四條 領導幹部必須服從迴避決定。 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的,當場撤職或者降職。
中共紀律處分條例
第七十六條 在選任幹部工作中,存在任人唯親、排斥異見、封官許願、求情議事、競選官職、突然提拔、調整幹部等違反幹部選拔任用規定的行為,情節較輕的, 對直接責任和負有領導責任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情節較重的,給予撤職、留黨察看處分; 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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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指:
1.叔叔、叔叔、阿姨、叔叔、侄子、侄子、堂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
2.父親、母親、兄弟、姐妹、阿姨、叔叔、阿姨、叔叔、叔叔。
血緣關係是指:
1.岳父母、兄弟姐妹和配偶、侄女和侄女以及配偶的侄女、配偶及其配偶的阿姨和阿姨、父親和母親及其配偶的兄弟姐妹。
2.爺爺、祖母、祖母、叔叔、阿姨、阿姨和他們的孩子。 念檀淮.
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和近親不得在其中乙個機關內從事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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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從事公務的人員及其配偶、子女、配偶以及其他親屬或者有特殊關係的人贈送明顯超出正常禮節的禮品、現金禮品、消費卡等,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規定,對從事公務的人員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有特殊關係的人,給予禮品、現金禮品、消費卡、貴重**、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明顯超出正常禮遇交換範圍的財產, 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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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領導幹部經商經營企業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下發通知,要求有關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提高政治地位, 夯實管理職責,完善工作機制,嚴格執行紀律要求,不折不扣地貫徹落實《條例》。
加強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經營企業的管理,是全面從嚴治黨、從嚴管教的重要舉措。 《規定》貫徹新時期黨的組織路線,總結實踐經驗,對領導幹部配偶、子女、配偶經商辦企業的適用物件和情況、工作措施、紀律要求作出明確規定,對規範和制約權力執行具有重要意義。 從源頭上防範廉政風險,推動領導幹部家庭風範建設。
《規定》明確,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主要是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事業單位的處局級以上領導幹部和同等職務級領導幹部; 在經營企業的情況下,主要是投資創業,擔任民營企業或外資企業等高階職位,投資私募股權**,從事有償社會中介和法律服務等。 《規定》對各級、不同類別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配偶從事經商和經營企業提出了要求,領導幹部級別越高,要求越嚴格,綜合部門比其他部門更嚴格。
《規定》要求,領導幹部每年報告有關個人事項時,應當如實填寫表格,報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經營和企業情況,並在年度集中報告後及時報告新成立的經營企業的情況。 對領導幹部的舉報要進行抽查和重點檢查,發現有關經營企業違反禁止經營規定的,責令領導幹部作出解釋,其配偶、子女、配偶退出經營企業,或者領導幹部本人退任或者接受崗位調整; 對領導幹部,視情況給予祝賀和處分。其中,擬晉公升或進一步使用的領導幹部,在幹部選拔任用上要結合“四個必須”進行檢查,不符合任用崗位禁止經營業務要求的,應退出經商經營企業,不同意退出的,不予聘任。
《規定》要求,領導幹部對未如實報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經營情況,違反禁止經營企業規定,以委託、匿名投資等形式虛假退出的,以及利用職權為配偶提供便利的, 子女及其配偶經商經營企業謀取私利的,應當依照規章、紀法嚴肅處理,對管理不力造成的嚴重後果或者不良影響,由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嚴肅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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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領導幹部不予任職的親屬關係包括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係、姻親關係密切等。 實施迴避需要跨地區、跨部門調整,難以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作出同級安排的,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協調解決愚蠢的空判。 人大選出的領導幹部需要安置地域隱居的,可以在任期內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並在任期內進行調整; 任期內難以調整的,由任期屆滿後再調整。
《關於黨政領導幹部迴避任職暫行規定》第三條 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或者姻親關係密切的,不得在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或者上級、下屬,也不得在其中一人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內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督)、審計、財務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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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公職人員的家屬可以做生意。 公務員不得擔任其配偶、子女、配偶經營的企業、營利性組織的行業監督或者主管部門的領導成員。 需要指出的是,官員的配偶和子女可以做生意。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有夫妻關係、直系血緣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緣關係或者姻親關係密切的公務員,不得在同一機關內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或者上下直接領導關係的崗位上工作, 也不得在其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內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督、審計、財務工作。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七十四條:公務員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或者姻親關係密切的公務員,不得在同一機關內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崗位或者上級、下級有直接領導關係的崗位上工作, 也不得在其中一人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內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督、審計、財務工作。
公務員不得擔任其配偶、子女、配偶經營的企業、營利性組織的行業監督或者主管部門的領導成員。 因地區特殊性或者工作性質需要調整迴避的,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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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與子女遺產的分配比例為:1、如果按照法定繼承繼承,一般情況下,配偶和子女屬於第一階繼承人,原則上應平分。 但是,如果繼承人協商同意,也可能知道分配不均; 2、按照遺囑繼承方式進行繼承的,配偶與子女的遺產分配比例應按遺囑要求確定,無具體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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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領導人在任期內不得成為公司股東,離職或退休後三年內不得投資與原工作企業有業務關係的民營企業、外資企業或者中介機構。 國有企業領導人的配偶、子女不得投資國有企業的關聯企業或者與國有企業有業務關係的企業; 不得在與國有企業或者與其有出資關係的企業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公司中擔任可能侵犯公共利益或者公司利益的股東。
《國有企業領導誠信經營若干規定》第六條規定,國有企業領導應當正確行使經營管理權,防止可能侵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企業利益的行為發生。 (一)配偶、子女和其他有特殊關係的人對企業的關聯企業或者與企業有業務關係的企業進行投資; (二)將國有資產委託、出租、承包給配偶、子女等徽北州特定相關人員經營的; (三)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等有特定關係的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的; (四)利用職權,為對方、配偶、子女等有特殊關係的人參與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的;(五)配偶、子女或者其他有特定關係的人投資經營的企業與企業或者與投資人有關係的企業之間的經濟業務往來,可能侵犯公共利益或者企業利益的;(六)迴避職務或者職務,應當按照規定進行,但不存在迴避; (七)辭職、退休後三年內,在民營企業、外資企業或者與原企業有業務關係的中介機構任職或者投資,或者在上述企業或者事業單位從事與原企業事業單位業務有關的經營活動; (八)其他可能侵犯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企業利益的行為。
律師分析:為了規範國有企業領導人廉潔從業行為,加強國有企業反腐敗廉政建設,維護國家利益和投資者利益,促進國有企業科學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黨內規定,制定本規定。 >>>More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家辦公廳李烈園頒布了《關於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干預具體案件辦案的記錄、通報和問責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本次共出台了13條規定,主要建立了記錄、通知和問責三個制度。 應該說,出台這些《規定》的目的是建立防止司法干預的“防火牆”和“隔離區”,為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提供制度保障。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