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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割傷滿半年的人,可以進行法醫鑑定,並儲存相關診斷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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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是的,但需要確定患者目前的狀況是由於割傷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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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對傷害進行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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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打架後乙個月是否可以進行傷害鑑定取決於具體情況,如果傷勢在造成傷害乙個月後穩定下來,則可以進行傷害鑑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造成嚴重傷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傷,致人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傷害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因醫療**而發生的一切費用**和因失去工作而造成的收入損失,包括醫療費、工作損失費; 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餐費、必要的營養費。受害人因受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受害人因生活需要增加和喪失工作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損失而發生的必要費用,包括傷殘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用、受撫養人生活費以及必要的費用; 護理費用,以及因護理和繼續護理而實際發生的隨訪費用。被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救助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受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費以及交通費等其他合理費用; 受害人親屬因辦理喪葬事宜而產生的住宿費及工費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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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是的,只要傷勢沒有完全癒合,三個月內就能鑑定出來。 法律規定,對受害方進行評估的時限必須在受傷完好無損之前。
一般來說,傷勢穩定後,受傷後三個月左右就足夠了。 殘疾鑑定是指對殘疾程度的鑑定。 傷殘評估範圍包括交通事故傷殘、手嫉妒導致工傷事故傷殘、意外傷害傷殘、打鬥鬥毆傷殘等。
一般由司法部門(如交警、派出所、法院)委託殘疾鑑定機構進行相應的鑑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為查明案件事實,需要解決案件的某些專門問題時,應當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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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如果說是這樣的話,一般由體檢醫師根據醫院的住院和出院記錄做出判斷。
雖然已經說了將近乙個月,但不會影響是否受傷的結果。 如果你沒有住院,沒有經過正式的手續,那麼就很難正常進行這種傷害評估。
我被別人打傷快乙個月了,現在還能做傷勢監測嗎?
如果說這是正常情況,一般來說,體檢醫生會根據醫院的住院和出院記錄做出判斷。 雖然已經說了將近乙個月,但不會影響是否受傷的結果。 如果你沒有住院,沒有經過正式的手續,那麼就很難正常進行這種傷害評估。
橡樹坍塌。 當時我只是覺得沒事,沒有住院,但現在我發現有問題。
當時我只是覺得沒事,沒有住院,但現在我發現有問題。
這將是困難的。
我當時報了警,但現在很難找到當時的人。
我當時報了警,但現在很難找到當時的人。
已經乙個月了。
很難做這樣的事情。
很難做這樣的事情。
是的,這很難做到。 這種事情一定要到醫院去開具結果沒有的證明,時間長了再處理這種交接給**就很難了。
這種事情一定要到醫院去開具結果沒有的證明,時間長了再處理這種交接給**就很難了。
是的,通常是 24 小時。 你已經來這裡乙個多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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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他人打架一周後,當事人仍然可以進行傷害評估; 鑑定結果為輕傷以上的,可以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冒充橡樹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公安機關處理傷害、腐爛纖維案件規定》第十八條: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後,應當在24小時內出具傷害鑑定委託書,並通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鑑定機構進行傷害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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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與他人打架一周後,仍然可以對傷勢和微妙情況進行評估; 鑑定結果為輕傷以上的,可以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出具傷害鑑定委託書,通知受害人到指定的鑑定機構進行傷害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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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構成輕傷的,屬於刑事案件,屬於公安機關受理範圍。
2.“派出所逮捕人”應出具相應的法律檔案,如拘留證或書面傳喚證明,而不是口頭宣告該人被逮捕。
3.輕傷的法醫鑑定一般由當地公安機關的法醫進行,如有疑問,建議先聯絡縣公安局法醫。
4.在故意傷害案件中,如果受害方被免除,他可以免除刑事責任。
5.你說的“網路通緝令”,應該由縣公安局批准進行刑事拘留,然後在公安系統網路登記逃犯資訊,各地公安機關可以查詢。 警察局無權對刑事拘留作出獨立決定。
6.此類案件一般由當地派出所管轄,但縣公安局法務辦會進行法律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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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院後,您可以進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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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準扶貧。 “八比”:一是將人口資訊與公安機關比對; 二、與房管部門對比是否購房、外牆; 3、與財務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比是否有財務保障人員; 四、與交管部門比較是否購置轎車、貨車、工程車等; 5、與工商部門比較是否有工商經營登記; 6、與殘聯部門核對殘疾證上的資訊是否屬實,是否遺漏了有關殘疾人的資訊; 7、與民政部門比較是否領取定額補貼、優惠照料等; 8、與住建部門對比,城鎮、城區是否有自建房。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