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婚前財產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前獲得的財產。 離婚時,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得分割,除非雙方另有約定。 法律規定了配偶一方的財產範圍。
也就是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當事人因身體傷害取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和其他費用;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生活用品; (五)屬於一方當事人的其他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在婚前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四類:(1)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生產經營所得、智財權所得、繼承或贈與所得、資本利得等合法所得。 (二)一方婚前取得的財產權,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
3)婚前財產的利息,包括個人財產的婚前利息。(4)一方在婚前以金錢、股權等形式存在,婚後以另一種財產形式表現出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婚前財產; (二)一方當事人因身體傷害取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和其他費用;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生活用品; (五)屬於一方當事人的其他財產。
-
甲留下遺囑,說明財產將交給誰,如果沒有給甲的女兒,則與甲的女兒無關。
-
根據現行的相關法律規定,如果登記的所有權是,則該財產與他的女兒無關。
-
乙個人在再婚前買了房子嗎? 房子以誰的名義?
如果乙沒有出錢,也沒有在房簿上簽上自己的名字,那麼就是甲婚前的個人財產,與乙無關,甲的女兒當然有權繼承。
除非乙只在房簿上寫上自己的名字,即兩人同意甲將自己的個人財產捐給乙,否則與甲的女兒無關。
否則,即使把夫妻倆的名字寫在戶本上,A的女兒仍然有權繼承A的一半,也無所謂。
-
婚前財產的直接轉讓或公證,附件說明該財產歸女兒所有。
-
再婚夫婦的共同財產經雙方協議處分; 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兼顧婦女和兒童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再婚夫婦共同擁有的財產原則上平均分配。
1. 一般訴訟離婚法院會分割財產嗎?
在訴訟離婚的情況下,法院將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作出判決。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上應當平分。 如果是個人財產,則歸個人所有。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經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2.離婚,如何處理房子。
1.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兼顧婦女和兒童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2、原則上夫妻共同擁有的房產應平分,具體處理也可以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實際需要而有所不同。
3、對於不宜分割使用的房屋,應根據雙方的住房情況和照顧女方或無過錯方的原則,由一方擁有。 被分配房屋的一方應補償另一方,金額相當於房屋價值的一半。 在雙方條件平等的情況下,婦女應得到照顧。
4、如果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於一方,另一方以離婚時沒有居住地為由要求臨時居住,可以核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給予臨時居住, 但一般不超過2年。
1)要求分享被分享的權利。
2)處分自己的股份權。
3)對其他共有人的股份享有優先購買權**。
3、妻子起訴離婚,如何分配財產。
誰提出離婚對財產的分割方式沒有影響。
1.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兼顧婦女和兒童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2、原則上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應平均分配,具體處理也可以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實際情況而有所不同。
3.夫妻一方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被消耗、損壞或丟失的,另一方不予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應當由雙方協議處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百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依雙方協議處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
再婚 婚後房產分割有以下情形:1、婚後,父母一方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子女名下,屬於個人財產,不予分割; 2、房屋捐贈 不辦理轉讓手續,房產歸捐贈人所有,不予分割; 3、婚前購房、婚後還貸,是購房者的個人財產,不會分割; 4、婚後還款部分及其公升值部分由產權登記方按比例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7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依雙方協議處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
法律分析:夫妻雙方婚前後對財產沒有書面約定的,財產歸夫妻共同財產所有,夫妻各有1 2項財產權,夫妻享有同等的處分權。 女方可以與丈夫協商溝通,根據丈夫的意願,對房地產等事項作出具體安排。
也就是說,以自寫遺囑的形式,處置各種財產,包括房地產。 同時,經公證的遺囑具有優先權和限制撤銷的法律效力。 如果沒有遺囑,則適用法定繼承。
即先確定遺產範圍,再根據一級繼承人的具體情況進行分割。 一般平分,但要照顧生活困難的繼承人。 再婚後,已形成依賴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係,與其親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繼承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三)智財權所得; (四)智民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一百一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處理遺囑的,或者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處理遺贈、贍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百一二十七條 繼承依次為:
1) 一階:配偶、子女、父母 2) 二階: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一等繼承人繼承,二等繼承人不繼承,一等繼承人繼承,由二等繼承人繼承。 就本部分而言,“子女”一詞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收養子女和受扶養繼子女。 就本部分而言,“父母”一詞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有受撫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部分所用的“兄弟姐妹”一詞包括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或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收養兄弟姐妹和有受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1130元 繼承人按同一順序繼承的份額一般相等。 生活有特殊困難、無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已履行贍養被繼承人主要義務的繼承人或與被繼承人同住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獲得多份遺產。
有撫養能力、撫養能力的繼承人不履行撫養義務的,遺產不予或者少予分配。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能是不平等的。
-
再婚後夫妻財產的分割一般與離婚財產的分割相同,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可以通過協議和判決進行分割。 離婚時,如果雙方就合法婚姻財產有約定,應當遵守約定。 一方獨有的財產歸該方所有。
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當平分,必要時不得平分,有爭議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婚姻法》司法解釋明確了房產分割的六種情形:1
如果房屋未經辦理過戶手續就贈與,則不動產退還贈與人,不予分割; 2.婚後,父母一方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子女名下,屬於個人財產,不分割; 3.婚後,雙方父母出資購房,產權登記在哪一方,按出資比例分割; 4.
婚前買房、婚後還貸是買房人的個人財產,不會分割。 婚後還款部分及其公升值部分,由產權登記方按比例補償; 5.如果雙方以父母的名義使用共同財產購買房屋,並且產權登記在父母一方的名下,則房屋的產權屬於父母,而不是夫妻雙方的財產,不能分割,只能算作債權人根據出資額償還出資的權利; 6.
婚後以按揭方式購房,夫妻雙方共同擁有,房屋產權的分割原則上應當平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父母雙方在結婚前為雙方購房的,視為對子女的個人贈與, 除非父母明確表示禮物是送給雙方的。
雙方結婚後,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的,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是贈與一方的除外。
-
夫妻雙方可以協商財產分割,如果協商不成,如果是共同財產,房子歸一方所有,另一方將獲得一半的房價補償,如果是個人財產,則不予分割。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婦女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
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取得的財產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擁有和承擔,一般為同一人的一半。 如果一方有過錯,財產分割可以少分或不分,具體分擔由法院決定。
-
婚後取得的財產是共同財產。 當然,你有你的乙份,錢從哪裡來並不重要。
-
首先,你想知道你的名字在房地產契約上嗎? 第二,你想知道你有結婚證嗎? 結婚證日期是在地契日期之後還是之前?
如果您的名字在地契上,則為共同財產。 即使你的名字不在房地產契約上,但結婚證的日期在房地產契約之前,也必須算作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根據您的情況,您已經註冊購買房屋。
所以算作共同財產! 不用擔心!
-
如果不是以雙方的名義登記,而是由另一方一次性出資購買,則屬於另一方的個人財產。
詳情請聯絡**或QQ。
北京婚姻家庭,劉達賴律師。
再婚前以個人名義登記的,是登記人婚前的個人財產,再婚後取得的共有財產有一半歸死者所有。 再婚老人去世有遺囑的,按遺囑內容分配財產。 否則,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遺產應按照法定順序繼承。 >>>More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隱瞞、轉讓、變賣、毀壞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 隱瞞、轉讓、變賣、毀壞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分得較少的份額或者不分。離婚後,如果對方發現有上述行為之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More
訴訟離婚後,由於法院判決的法律效力,當事人無權在法院生效後要求對涉案財產進行重新分割。 但是,法律仍規定了特殊情況下離婚後財產糾紛的補救措施:1、離婚時遺漏夫妻共同財產的,可以要求夫妻共同財產重新分割; 2、發現對方隱匿、轉讓、變賣、損毀財物,或者偽造債權侵占財物的,可以重新分割。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