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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沒有說,而是醫生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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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造成輕傷,涉嫌故意傷害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費用、損失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損失應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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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傷是非常輕微的傷害,一般來說,即使是輕傷也不會達到。 如果對方先動,即使不構成輕傷,仍可以拘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金; 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金:
1)拉幫結派毆打、傷害他人;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未滿14周歲的人、60周歲以上的;
3)反覆毆打、傷害他人,或一次毆打、傷害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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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打了起來,導致手被劃傷了,是很輕的傷,以後也不會有痕跡,這種情況一般不處理,雙方調解,沒什麼大不了的,如果受害方不原諒,那就是給對方買點藥膏, 並道歉。以後要注意不要衝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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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人之間的打架是互相攻擊的行為,除非另一方以暴力犯罪,否則預防犯罪的行為是合理的。 對普通民事糾紛引發的打架行為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打架鬥毆或者因民事糾紛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情節較輕的。
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 調解沒有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沒有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人予以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九條 違反治安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一)情節特別輕微;
(二)積極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的後果,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三)被他人脅迫、引誘的;
(四)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陳述違法行為的;
(五)有立功人員。
第二十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1)有更嚴重的後果;
(二)教唆、脅迫、引誘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對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進行報復的;
(四)六個月內受到治安行政處罰的。
第二十一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依照本法規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年滿14周歲但不滿16周歲的;
(二)年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首次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
3)70歲以上;
4) 懷孕或哺乳 1 歲以下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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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行為屬於打架鬥毆,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停處理。 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 不能調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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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種情況下,這是一種相互攻擊,在道德層面上,先採取行動的人負有主要責任,但從法律角度來看,雙方都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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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事情很難說,雖然說第乙個人受傷了,而且其中有正當理由的辯護,但如果對方因為先舉一動而有正當理由,那麼對方就不負責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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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取決於傷勢......和前因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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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兩個人打架,先行動的人被後行動的人傷害時,根據他的違法行為來界定責任。 如果後來出手的人出於自衛而傷害了對方,先出手的人就更有責任了。 如果後來移動的人傷害了先移動的人並超出了必要的防禦範圍,則稍後移動的人則承擔更大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金:
1)拉幫結派毆打、傷害他人;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未滿14周歲的人、60周歲以上的;
3)反覆毆打、傷害他人,或一次毆打、傷害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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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受傷結果,確定重傷者承擔相對較輕的責任。
不能片面地由第一人承擔賠償責任,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
一般來說,先起手的一方對過錯的責任更大,當然,如果對方先侮辱、誹謗,情節惡劣,那麼責任就另當別論了,雙方責任的具體大小需要由法院在綜合案件中確定。
如果一方無緣無故毆打另一方,那麼被毆打的一方可以採取正當防衛,對另一方造成的傷害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打架鬥毆的主要法律是《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1)幫派鬥毆;
2)追逐、攔截他人;
(三)強行奪取或者任意毀壞、占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他人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金:
1)拉幫結派毆打、傷害他人;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未滿14周歲的人、60周歲以上的;
3)反覆毆打、傷害他人,或一次毆打、傷害多人。
鑑定結果不輕的,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追究打人人的刑事責任。 公安機關拒不立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要求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 無論是公訴還是自訴,都可以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對方賠償醫療費和其他費用。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傷,致人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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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打架屬於違法犯罪行為,先打架的人被後打架的人傷害,應根據造成傷害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不管是誰先乾的,不管誰有正當理由,只要打架造成輕傷,涉嫌故意傷害罪的,就應當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嚴重傷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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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理說,第乙個這樣做的人應該是負責任的人,但請注意,這是事實,而不是現實。 現實是不合理的。 現實情況是,無論誰先出手,無論出於何種原因,打人總是“不合理”,受傷總是“有道理”的。 這就是現實,沒有理由談論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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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做的人罵人,後做的人打先做的人,後做的人更負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金:
1)拉幫結派毆打、傷害他人;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未滿14周歲的人、60周歲以上的;
3)反覆毆打、傷害他人,或一次毆打、傷害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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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都是打架中弄錯的事,不如先把傷者治好,再說,讓派出所處理,法律會給你乙個表態,這樣你以後就可以吸取教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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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誰先動手的,看傷勢,輕拘留重,重住院,大家都很高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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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誰先出手,誰出手重,誰責任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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