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對傷害和殘疾進行單獨評估以進行殘疾識別?

發布 社會 2024-03-08
11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不。 1、按照《人體傷害程度鑑定標準》作出的鑑定結果,是對傷害後果的鑑定,根據鑑定結果確定造成傷害的人的責任,輕傷以上一般承擔刑事責任。

    2、《人身傷害傷殘程度鑑定標準》是確定傷殘程度的依據,賠償金額主要由此決定。 特別是對於工傷,根據殘疾程度對賠償金額有嚴格的規定。

    但還有一件事要補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人身傷害傷殘程度鑑定標準》規定的10級傷殘標準包括一般傷殘(8-10級)、重度傷殘(3-7級)和特別嚴重傷殘(1-2級),即以特別殘忍的手段傷害乙個人,《人身傷害傷殘程度鑑定標準》規定的分級標準也影響量刑, 也就是說,如果嚴重殘疾的標準在7級以上,則犯罪人必須承擔更嚴重的刑事處罰。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1.殘疾和傷害評估是完全不同的東西。

    2、殘疾評估根據被評估人留下的組織器官損傷和功能障礙程度,失去工作、學習、日常生活和社會溝通能力的程度,並參照醫療和護理依賴狀況,分為10級殘疾,最嚴重的為1級,最低為10級。 它包括道路交通事故殘疾、工傷和勞動殘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近年來頒布的人身傷害和殘疾程度評估。

    3、傷害鑑定是指物理、化學、生物等各種外在因素對人體的作用,對組織器官結構造成一定程度的損害或功能障礙,分為輕傷、輕傷、重傷,主要用於確定是否承擔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侵權行為中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認定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 精神傷害撫慰金包括以下幾種方式:(一)致殘的,給予殘疾賠償; (二)造成死亡的,給予死亡賠償; (3)其他危害中的精神慰藉。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傷殘等級是對傷情穩定後的傷殘程度的評估,與傷情評估不同。

    傷害鑑定是在傷害發生後立即對傷害進行鑑定,分為輕傷、輕傷和重傷,主要用於決定是否承擔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是公訴案件還是自訴案件。

    傷殘程度鑑定是指受害人在傷殘期滿(即無法再治療的程度)後,對傷殘程度所作的鑑定,病情穩定,共設十個等級,主要決定傷殘賠償金和受撫養人生活費的計算。

    如果沒有殘疾等級,則不支付殘疾賠償金,但醫療費用、誤工費用、護理費用等費用仍將得到賠償。 精神損害賠償不是必需的,在刑事訴訟中也不予支援。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受傷和殘疾是一回事! 它已連線! 要做殘疾評估,你需要去指定的醫院做! 至於什麼是殘疾評估,它是一種遭受了嚴重身體傷害並會給未來生活帶來不便的殘疾水平! 分為10個級別! 1級是最嚴重的!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輕傷或者重傷是公安部制定的刑事犯罪量刑輕重評價標準,只適用於刑事犯罪。

    傷殘鑑定是對工傷事故、交通事故、醫療事故中對患者人機能的評價,一般分為1級至10級,適用於民事訴訟或賠償。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在法醫學書第6版中,寫到殘疾是分等級的,但懲罰是一起計算的......

  7. 匿名使用者2024-01-20

    傷殘鑑別只需要傷者的出院總結和好人的病理影像資料。

  8. 匿名使用者2024-01-19

    法律分析:所謂傷害鑑定,是指確定受害人所受傷害程度的過程,即確定身體組織結構的損害程度和心理精神影響和損害。

    傷害評估通過公安機關進行,目的是確定被害人的傷害程度以及是否需要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 鑑定結論分為不構成星紅傷害、輕傷、輕傷、重傷的,如果是輕傷或者重傷,行為人涉嫌故意傷害罪,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所謂傷殘評估,是指根據客觀審查傷殘情況的檔案,對交通事故中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進行評價和確定的過程。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第四十二條 交通事故當事人因受傷致殘的,可以在第一天結束後十五日內向安全機關申請殘疾鑑定。 公安機關應當根據醫院證明和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殘疾鑑定標準,自收到殘疾鑑定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殘疾程度進行鑑定。

    當事人對殘疾鑑定不滿意的,可以在收到鑑定檔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鑑定。 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重新評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規定的期限作出重新評估決定;

  9. 匿名使用者2024-01-18

    這是不一樣的。 重傷由法定鑑定機構鑑定,其目的是確定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依據; 殘疾鑑定是指對殘疾人是否具有勞動能力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鑑定,鑑定的目的是確定給予殘疾人的補償或優惠待遇的標準和程度。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鑑定範圍 為查明案件事實,需要解決案件中的一些專門問題時,應當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鑑定。

    第一百四十七條 鑑定人員進行鑑定後,應當寫鑑定意見並簽字。 鑑定人員故意作出虛假評價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

    第17條. 職工在事故中受傷或者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屬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 向協調區域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保險條例

    第21條.

    勞動者因工傷,病情穩定後有影響工作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17

    殘疾等級共有10級,殘疾等級根據產能障礙情況分為10級,最嚴重的是1級,最輕的是10級。 1 至 4 級為完全喪失行為能力,5 至 6 級大部分為喪失行為能力,7 至 10 級為部分喪失行為能力。

    1. 個人申請殘疾識別的流程。

    1.提交工傷認定機構出具的工傷確認函或工傷鑑定委託書影印件;

    2.填寫並提交《勞動者因工傷喪失工作能力鑑定表》影印件,需加貼一寸**,加蓋用人單位公章;

    3.提交由定點醫院醫生填寫並加蓋醫院公章的《工傷職工醫療終止臨床體檢診斷表》影印件,並附上醫院宴席各項檢查報告;

    4.員工工傷的所有病歷、體檢報告、診斷證明等材料影印件,身份證影印件。

    二、個人申請殘疾鑑定程式。

    1.凡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工傷職工,應當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指定的勞動能力鑑定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服務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按要求填寫《工傷患病職工勞動能力鑑定個人申請表》(一式三份), 並與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指定的勞動能力鑑定服務機構簽署。

    2.傷病職工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指定的勞動能力鑑定服務機構登記後,服務機構應在《鑑定表》(一式三份)中填寫個人情況、傷病情況和醫療經歷,貼上一張小一寸申請人的近期半身照片, 並蓋上服務組織的騎行印章。

    3.員工根據其傷病性質,應攜帶《鑑定表》到定點診斷醫院作出診斷結論,並由醫院相關科室蓋章,連同相關病歷和檢查結果一併提交服務機構,由服務機構提交。

    3.個人直接辦理殘疾鑑定手續。

    1.被評估人應當攜帶加蓋辦案單位公章並由辦案人簽字的殘疾鑑定申請書;

    2.攜帶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

    3.向**醫院借用相關手術病歷和檢查記錄;

    4.在評估受撫養人的工作能力時,還應攜帶評估員的身份證和戶口證明以及有關**部門的解釋;

    5.評估應基於事故直接造成的傷害或已確定的併發症的最終結果**;

    6.評稅員須親自接受視察,並繳付訂明的評稅費。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22條.

    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對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自理能力障礙程度的分級鑑定。 分娩功能障礙有 10 個殘疾級別,最嚴重的是 1 級,最少的是 10 級。 自我護理障礙分為三個級別:

    根本無法照顧自己,大半輩子都無法照顧自己,無法部分照顧自己。 勞動能力評價標準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11. 匿名使用者2024-01-16

    殘疾鑑定機構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精神病鑑定由具有精神科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鑑定機構確定完成檢查鑑定的期限,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九條 需要進行檢查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事故現場調查完成之日起三日內委託有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 屍檢應在死亡之日起3日內進行。 交通肇事逃逸車輛的檢查、掩護、鑑定,應當自扣押嫌疑車輛之日起三日內委託。

    自完成之日起三日後需要對現場調查進行檢查鑑定的,應當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 精神疾病的評價由具有精神疾病評價資質的評價機構進行。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鑑定機構確定完成檢查鑑定的期限,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超過三十日,應當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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