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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新《婚姻法》,夫妻財產的分割只能是婚後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離婚分割的一般原則是:
均勻分布。 婚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當遵循照顧婦女、照顧無辜一方、照顧撫養子女的父母、便利同等條件下生活的原則。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處理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婦女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7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夫妻雙方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a) 重婚;(二)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5)存在其他重大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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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分割規定:雙方應協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配,協商不成的,法院應按照兼顧子女、婦女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夫妻雙方的個人財產不得分割,配偶的個人財產歸配偶任何一方所有。
如果一方有過錯,另一方可以要求賠償。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87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應當經雙方協議處分; 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佐賀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婦女、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第109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離婚的損害賠償:
a) 重婚;(二)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5)存在其他重大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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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婚前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婚後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共有財產的定義:
夫妻雙方或者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稱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擁有和處分。 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主要包括以下財產:
(一)夫妻雙方或者配偶一方的工資、獎金、津貼和其他工資收入;
(二)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得;
3) 配偶任何一方或配偶一方通過其智財權獲得的收益。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能夠取得的財產收益;
(四)夫妻雙方或者夫妻一方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五)其他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主要是指:
(一)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通過投資個人財產取得的收入;
(二)男女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3)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應當獲得的養老保險和破產和解補償。
夫妻對上述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享有平等的處分權,這裡有兩層含義,第一層含義是丈夫或妻子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方面享有平等的權利。 任何一方都有權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置,以適應日常生活的需要; 第二種含義是,丈夫或妻子在作出重要決定時,應平等協商,達成共識,而不是為了日常生活的需要。 他人有理由相信這是夫妻雙方共同意志的表達,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為由反對善意的第三人。
《婚姻法》第46條規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賠償:
1)重婚罪;
(二)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或遺棄家庭成員。
根據法律規定,只有在過錯方具有上述法定情形的情況下,法院才能支援無過錯方提出的賠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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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的,平均分配,婚前個人財產的,分別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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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問題上,2015年沒有發布任何重要的法律檔案。
訴訟程式的適用法律與2014年相同。 財產分割請參照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123號、3號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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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和個人財產歸誰所有,共同財產平分,無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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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雙方協商,如果談判失敗,則按照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原則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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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一方的財產歸個人所有,除非有協議,否則無論結婚年限長短,都不會因婚姻的存在而轉化為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和獎金;
2)生產經營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對共同擁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離婚時應分割。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和其他費用;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夫妻一方的;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應當單獨或者共同擁有,或者部分單獨或者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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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均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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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婚後財產歸共同所有。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原先在同居期間產生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不足以償還,或者財產為對方所有,應當由雙方協議償還;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