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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建造的房屋,視為夫妻雙方和丈夫的父親共同所有,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分; 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婦女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和獎金;
2)生產經營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和其他費用;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夫妻一方的;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應當單獨或者共同擁有,或者部分單獨或者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應當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婦女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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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由於宅基地的所有者是以丈夫父母的名義登記的,因此應將其視為父親父親的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不能分割。
2.同時,如果雙方能夠證明他們在婚姻存續期間對房產的裝修做出了貢獻,那麼就應該將其視為債務關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7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經雙方協議處分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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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如果地契上只有該男子的父母或該男子的名字,則該男子是該男子的個人財產。
婚後,男方父母出資買了一塊地,但產權證沒有下來,離婚後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如果地契上只有該男子的父母或該男子的名字,則該男子是該男子的個人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司法拆解》和《民法典》婚姻家庭章節的規定,如果父母在婚前贈與夫妻的財產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如果房地產證明上只有一方的名字,並且出資人的父母明確表示是送給子女的禮物,那麼土地屬於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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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你好,親愛的,<>
房子是丈夫和父親的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分割丈夫。 如果該財產由您丈夫和他的父親共同擁有,您只能獲得您丈夫對該財產所有權的一部分。 離婚中的財產分割需要根據當地法律和雙方的具體情況來判斷,不能一概而論。
房子是我老公和他父親的共同財產,離婚後可以分割我老公嗎?
你好,親愛的,<>
房子是丈夫和父親的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分割丈夫。 該財產由您丈夫和他的父親共同擁有,因此您只能在財產中獲得丈夫孝順的一部分。離婚中的財產分割需要根據當地法律法規和雙方的具體情況來判斷,不能一概而論。
您好,親愛的,一般情況下,離婚時夫妻雙方共同的財產需要合理分割。 但是,如果這部分財產已經寫成屬於丈夫和他父親的共同財產,那麼你就不能分享丈夫的共同財產份額,你只能得到丈夫擁有的那部分,比如共同財產的一半等。
此外,如果夫妻雙方在離婚時需要分割共同財產,可以通過協商或訴訟解決。 協商無法達成共識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通過司法途徑分割財產。 需要注意的是,財產分割公平性的維護需要依靠法律渠道,因此在具體操作中要注意細節和配套材料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您好,親愛的,謹慎 簡而言之,根據您提供的資訊,您只能以您丈夫的名義分享部分,而不能分享整個財產。 具體情況,需要諮詢有關部門或專業律師尋求意見。
和乙個大男子主義的人在一起,婚後你不會幸福。 因為婚姻需要共同經營,丈夫大男子主義,一切都由他決定,妻子沒有地位,沒有自由,家庭沒有和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