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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運用法家思想,嚴懲法律。 除了皇帝。
漢朝對黃老的思想相對寬鬆。 他不能受到醫生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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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命董仲書的建議“廢黜百家思想,唯獨尊重儒家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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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當時的黃老學識已經不適應時代潮流,諸侯的權力逐漸變強,需要中央集權,需要大統一
儒家思想的發展
董仲書,春秋統統,君神職,天人合一,天人歸納,三綱五常,孝。
漢武帝肯定了新儒家的思想,利用文儒家參與國家的重大政策,建立太學,傳授儒學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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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白了,就是領導明白自己喜歡哪張嘴,喜歡哪張嘴,因為漢武帝學了儒家,覺得這東西很好,他看到了儒家的好處,其他理論都發現了缺點,還是儒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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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漢武帝是儒家,漢武帝從小就受到儒家思想的影響,是乙個有前途的君主,他不同意黃老派用手治天下的說法。
當時,宮廷中的新派大多是儒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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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漢武帝時期,所謂“廢百家,唯尊儒家”,無非是“外儒內法”! 因為在封建社會,最高統治者必須集中權力,壟斷權力,而這正是法家的思想。
同時,漢武帝時期實行內外朝,其目的是控制外朝的權力,加強其中央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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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因為他不喜歡老子的無所作為; 二是因為需要集中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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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儒家所倡導的忠、孝、禮、仁、智。 古代皇帝維持統治是有益的。 再加上當時的形勢,儒家佔主導地位。 所以發生這種情況是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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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武帝幹的,具體情況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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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導慈善事業! 己所不欲,己所不欲,現在是乙個和諧的社會,世界是和平的,尋求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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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解釋!! 回答的就是神的人! 這句話我看過很多。 笑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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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朝的獄中思想基本上是從夏朝繼承下來的,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發展起來。 商朝的獄中思想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繼承了夏朝“代天罰”的思想; 二是遵循和發展夏朝的“宗法”思想; 三是創造“苦役懲罰”的思想。
然而,“代表天罰”的思想仍然佔據著監獄管理的主導地位,而“父法禮儀統治”的思想和“苦役的懲罰”的思想與“代表天的懲罰”的思想相輔相成,構成了商代奴隸社會法律制度和監獄制度的重要指導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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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歷史上有句俗語叫“髒唐臭漢”,就是所謂儒家從倫理禮儀角度對漢唐王朝的極端評價。 儒家思想最大的特點就是不開放,從他們對漢唐的抹黑評價來看,漢朝的思想開放程度在理論上遠比今天要大,文官思想當然是相當開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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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時,他們的思想並沒有被禁錮。 沒過多久,一百個思想流派就展開了爭奪,餘暉尤其在那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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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時依法判罪:《漢書孔光傳》:“令,犯人受法時法判,明明有事可做。
所謂“法律時間”,是指判刑必須以犯罪時的法令為依據,而不是以犯罪後頒布的法令為依據,即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一般來說,八十歲以上的人算作老人,七歲以下的孩子算作幼兒,凡是犯普通罪行的老人和幼兒都可以減刑或減刑:老人、青年、殘疾人、婦女被拘留時不能佩戴武器; 此外,還可以對女犯人判處刑罰,稱為“女徒弟古山”。
自願認罪減刑:自願認罪,即自願自首,自願自首可以減輕刑罰,漢代法律非常詳細,如果乙個人犯了多項罪行,只有自願起訴罪才能減刑。
區分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漢代稱故意犯罪為“因此”,過失犯罪稱為“過失犯罪”,區分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的意義在於故意犯罪較重,過失較輕。
區分初犯和共犯:漢代稱初犯為“立意”,即提倡第一句話,或帶頭提出建議,意圖的肇事者從重處罰,從輕處罰。
對誣告的嚴懲:漢朝仍然規定誣告。
允許正當防衛:根據鄭玄在《周濠志》中的註解,漢朝對正當防衛有規定。
刑法原則在中國法律制度史上具有相當大的影響,“信訪”是指對某些貴族、官僚及其家屬,或在特定情況下,對某一年齡的普通人所犯的罪行,必須向皇帝報告,以供懲罰。 這種制度建立於西漢(漢高祖七年,西元前200年),一直沿用到清朝,清朝是中國封建社會使用時間最長的法律制度。
親戚和親戚可以互相隱瞞對方的罪行,不承擔刑事責任或減輕刑事責任。 這一原則確立於漢宣四年,其理論依據是孔子“父為子藏,子為父藏,直在其中”的思想。 父母藏匿子女,丈夫藏妻,祖父母孫輩應受懲罰,但該判處死刑時,應通過朝廷,請求皇帝砍掉他們。
後世在此原則的基礎上確立了“同居是有罪的,是隱瞞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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