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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法規具有次要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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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兩者的標準在於其適用物件是一般人或事物還是特定的人或物,規範性法律檔案與法律法規等非規範性法律檔案的區別,規範性檔案屬於法律範疇,如憲法和法律, 但不屬於法律的範疇,而只是某些法律規範的產物。非規範性檔案雖然也具有法律效力,但它們是法律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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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強制性規範和任意規範有什麼區別?
答:強制性規範是與任意規範相對應的概念。
強制性規範。
所謂強制性規範,是指必須依法適用,不能因個人意志而改變或排除的規範。
根據權利義務的剛性,法律規範可分為強制性規範和任意規範。
所謂強制性規範,是指必須依法適用,不能因個人意志而改變或排除的規範。 規則是行為人必須按照行為的指示行事或不行事。 它的特點是主體沒有為自己選擇的餘地。
強制性規範有兩種形式:強制性規範和禁止性規範,或者說,大多數強制性規範和禁止性規範都屬於強制性規範。
任意規範。
任意規範是允許主體更改、選擇應用或排除規範應用的規範。
任意性規範分為補充性任意性規範和解釋性任意性規範。 也稱為指導規則,它是一種規則,行為者可以自己決定是否按照規則的指示行事或不行事。 它的特點是主體有一定的選擇餘地。
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4條規定: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根據違約情形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而產生的損失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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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指導作用 1.對自己行為的引導 對人的行為的引導可以分為兩種型別:一種是個體引導(或個體調整),即通過特定的指令對特定的人和情況進行指導;另一種是規範性引導(或規範性調整),即通過一般規則對同一類人或情況進行指導。 (指導的物件是每個人的行為。
2.明確的準則和選擇性的準則和法律規範可分為兩種型別:授權和強制性。 這兩個規範分別代表了規範性指導的兩種形式。 強制性規範代表了確定的準則,即法律明確規定:
人們應該以這種方式行事(例如在履行合同時)或不應該以這種方式行事(例如,在履行合同時不應有欺詐行為); 它還一般規定,如果違反這一規定,將產生一些消極的法律後果(例如,國家不承認、撤銷或制裁)。 授權規範代表了一種選擇性準則,即法律規定人們可以以這種方式行事; 通常還規定,如果人們這樣做,將產生某種積極的法律後果(例如,國家承認它是有效的、合法的,並保護或獎勵它)。
確定性指導是指人們必須按照法律規範的指導行事; 選擇性指導意味著人們可以根據法律規範選擇他們所做的事情,法律允許他們自己決定是否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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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指導功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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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則是規定法律權利、義務和責任的規範或標準,或賦予某種事實狀態以法律意義的指示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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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範是指第一部門發布的成文法律、法規、規章和具有約束力的規範性檔案。
規則是有原則的原則規則,可以是成文的,也可以是不成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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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則內容的不同,法定規則可分為授權規則和強制性規則。
1.授權規則是指規定人們可以或不能做某些行為,並要求他人做或不做某些行為的規則。 委託規則可分為許可權規則和許可權規則。
(一)職能規則是規定國家機關職能和權力的規則。國家機關的職能和權力不僅是其權利(權力),而且是其義務(職責),就國家機關而言,必須行使和履行。
2)權利規則是規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利的規則,這些權利可以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也可以不行使。
2. 強制性規則是指規定人們應該或不應該以某種方式行事的規則。 強制性規則可分為命令性規則和禁止性規則。
1)命令式規則,即規定人們應該以某種方式行事的規則;
2)禁止性規則是規定人們不應以某種方式行事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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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則的內容,法律規則可分為授權規則、強制性規則和權力和意義的復合規則。
1.所謂授權規則,是指規定人們有權做某些行為或不做某些行為的規則,即規定人們“可能模式”的規則。
2.所謂強制性規則,是指人們的法律義務的內容,即人們應該做或不做某些行為的規則。 強制性規則可進一步分為命令性規則和禁止性規則。
3.所謂權利和意義的復合規則,是指既具有授予權利的性質,又具有產生義務性質的法律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