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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規定,乙個納稅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在中國居住滿365天的,在中國居住滿一年,符合此標準的為居民納稅人。
這一規定意味著,從某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並且還必須在年底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即納稅年度)居住了365天的人,是居民納稅人,但如果中間有臨時離開,則不扣除居住天數。 臨時離境是指一年內單次缺勤不超過30天或多次離境共90天。
在本案中,漢斯雖然在中國累計365天,但並非納稅年度,因此他不是居民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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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這個文件,就會很清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實施稅收協定和個人所得稅法若干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4〕97號.
1、關於確定納稅義務時如何計算在中國境內居住天數的問題,當在中國境內沒有住所的個人需要計算和確定其在中國境內居住的天數,從而根據稅法的規定和協議或安排確定其在中國境內承擔什麼樣的納稅義務時, 以個人在中國境內實際停留的天數計算。上述人員入境、離境、往返或者多次往返本國境內之日,按其在中國境內實際停留的日數計算為一日。
二、關於個人入境出境之日在中國境內實際工作期間如何計算的問題,在入境、離境、往返或者多次往返境內外之日,同時在境內外機構任職或者僅在境外機構任職的境內無住所個人,按照《公約》第一條的規定計算。《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個人所得稅計算與繳納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年第125號)。半天按中國實際工作日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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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不應該是居民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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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居民個人收入包括以下內容:工資和薪金按月計算; 營業收入按年計算;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附帶所得的個人所得稅,按月或者一次性計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居民個人取得的綜合所得按年繳納個人所得稅。 取得營業所得的納稅人,應當繳納年度個人所得稅。 納稅人取得利息、紅利、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附帶所得的,按月或者一次性徵收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十一條 居民個人取得的綜合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 有扣繳義務人的,扣繳義務人應當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 如需辦理最終結算的,應當在取得收入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進行最後結算。 預扣代繳辦法由主管稅務機關制定。
居民個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供專項附加扣除資訊的,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按月扣除預扣代繳稅款,不得拒收。
非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勞務報酬、著作報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有扣繳義務人的,扣繳義務人應當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不辦理最終結算。
第十二條 納稅人取得營業所得的個人所得稅按年計算,納稅人應當在當月或季度結束後15日內向稅務機關報稅申報,並提前繳納稅款; 在取得收益的次年3月31日之前,進行最終結算。
納稅人取得的利息、股利、獎金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附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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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居民納稅人的戶籍標準如下:1、規定的時間標準為在中國境內居住一年,即在乙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銷售的商品皮上居住365天,符合該標準的個人為居民納稅人; 2.對於在居住期間(即納稅年度內)暫時離開該國的人,一次離開不超過30天或多次離開不超過90天; 3.不扣除每畝天數並連續計算,個人所得稅居民納稅人標準是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無住所且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並且是中國境內個人所得稅居民納稅人; 4、個人所得稅非居民納稅人標準是指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且不居住的個人,或者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一年且無住所且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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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稅法》第一條第一款所稱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是指因戶籍、家庭和經濟利益而在中國境內慣常居住的個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管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管理,規範稅收徵收和繳納,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稅務機關依法徵收的各類稅種的徵收、管理,適用本法。
第三條 徵收、中止徵稅,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進行; 法律授權***的,依照蒙和***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徵稅、中止徵稅、減稅、免稅、退稅、補稅等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納稅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代扣代繳、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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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的規定,《稅法》第一條第一款是指因戶籍、家庭和經濟利益而在中國境內慣常居住的個人。 其中,慣常居所是判斷納稅人是居民還是非居民的法律標準,不是指在特定時期內實際居住或居住。 個人因學習、工作、探親、旅遊等原因在中國境外居住,排除原因後必須返回中國居住的,中國為納稅人的慣常居所。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條 《個人所得稅法》所稱“在中國境內戶籍”,是指因戶籍、家庭和經濟利益而在中國境內的慣常居所; 所謂從中國境內和境外獲得的收入,分別是指中國境內的收入和境外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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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居民納稅人的戶籍標準如下:1、規定的時間標準為在中國境內居住一年,即在乙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滿365天並符合該標準的個人為居民納稅人; 2.對於在居住期間(即納稅年度內)暫時離開該國的人,一次離開不超過30天或多次離開不超過90天; 3.在不扣除天數的情況下,連續計算,個人所得稅居民納稅人標準是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無住所且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並且是中國境內個人所得稅居民納稅人的個人; 4.非居民納稅人個人所得稅盲標標準,是指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且不居住在漢神順,或者無住所且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屬於中國境內非居民納稅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的規定,“稅法第一條第一款”是指因戶籍、家庭和經濟利益而慣常居住在中國境內的個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繳納,繳納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所有職工的全額扣繳申報。 >>>More
個人所得稅應計入“應納稅額-應納稅額”賬戶。 個人所得稅由企業代扣代繳,應計工資時,應同時計算個人所得稅,並記入“應付職工報酬”,並貸記“應納稅額-應納個人所得稅”和“現金(或銀行存款等)”。 它不能直接記入管理費用和/或貸記存款。 >>>More
工資、薪金所得按月收入餘額扣除費用3500元後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工資薪金收入的納稅人,以及在中國境內有住所且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收入的納稅人,可根據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和匯率變動,加計扣除人民幣1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