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車輛和行人應當按照交通訊號通過; 交警現場指揮的,交通應當按照交警指揮;在沒有交通訊號燈的道路上,應按照保證安全暢通的原則進行交通。
-
中式十字路口"問題主要依據《道路交通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由各省根據實際情況具體規定。
“中國式過馬路”不僅是行人面臨的問題,也反映了中國交通設施和交通規則存在的問題。 在我國的紅綠燈中,存在著闖紅燈長度超過行人容忍極限的問題,相關研究表明,行人在十字路口訊號燈處的等待時間不應大於80秒,但行人在北京許多十字路口的等待時間,尤其是在立交橋交叉口, 顯然太長了;不但行人等紅燈的時間長,道路太寬,綠燈時間太短,30秒的綠燈讓行人過馬路近百公尺,年輕人沒事,但這怎麼會讓老弱婦孺尷尬? 在交通規則方面,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規定“闖紅燈時,右轉的車輛可以通行,不妨礙被放行的車輛和行人通行”,所以現實中就有這樣的尷尬,面對霸道的裸露機動車,行人即使綠燈亮,也要小心避開斑馬線上的機動車。
-
《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實施條例》。
-
法律分析:中國式交叉路口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該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為基礎。
第六十一條 行人應當在行人路上行走,沒有行人路的,在路邊行走。
第六十二條 行人通過交叉路口、橫穿道路,應當採用人行橫道或者皇家掩護過境設施; 穿過有交通訊號燈的人行橫道時,應聽從交通訊號燈的指示; 在沒有紅綠燈或人行橫道的十字路口過馬路時,或在沒有人行橫道設施的悶熱路段上過馬路時,應在確認安全後進行。
-
法律分析 Sail Poor:
中國寬闊的老式橫穿馬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一條 行人應當在行人路上行走,沒有行人路的,在路邊行走。
第六十二條 行人通過交叉路口或者橫穿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人行橫道設施; 通過有紅綠燈的人行橫道時,應按照紅綠燈指示小心通過; 在沒有紅綠燈或人行橫道的十字路口,或在沒有人行橫道設施的路段上過馬路時,有必要確認這樣做是安全的。
-
首先要說明的是,這是一種不文明的現象,這不僅是由於規則意識薄弱,也是由於規則本身的不完善。 應堅決反對和糾正。 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一般有三個:
一是缺乏法治意識,安全意識薄弱,缺乏個人素質。
二是長期形成的隨波逐流的不良習慣和不追究公眾對法律責任的心態。
第三,與酒後駕車和車輛對行人禮貌相比,宣傳教育不到位,處罰規則不明確,處罰不嚴格,使行人失去規則感。 如此之多,以至於在現實中,當個別行人違規行為得到糾正時,往往會出現過度行為。 簡很好。
需要做什麼:
一些交通基礎設施並不完善,特別是在中小城市,有很多路口沒有紅綠燈,讓很多行人養成了這種不良的交通習慣。 加強法治和公民道德宣傳教育(可提拔小紅帽等志願者進行交通引導和提醒督導)。 明確懲戒標準,加大懲戒力度,讓規章意識深入人心。
加快交通基礎設施建設。 “中國式過馬路”既是公民素質問題,更是社會管理問題,需要輿論的參與和監督。 只有人人行動,人人承擔責任,共同遵守和捍衛良性規則,才能實現社會的和諧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