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處罰調查和取證過程中必須遵守這些規定

發布 社會 2024-03-21
3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一、本局各執法單位進行調查、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偵查和處理違法行為的執法人員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明或者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明。

    2、執法人員需要查閱、複製有關單位與違法活動有關的記錄、檔案、業務信函等資料的,應當出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出具的調查協助函。

    法律依據:行政執法調查取證制度:

    第十三條 本局下屬各執法單位進行調查、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偵查和處理違法行為的執法人員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明或者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明。

    第十四條 執法人員需要查閱、複製有關單位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記錄、檔案、業務信函等資料的,應當出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出具的調查協助函。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答:B 本題是關於行政處罰的決定。行政部門當年處罰的一般程式是平衡作弊行政處罰決定應通過的正常普通程式。

    一般程式包括:(1)立案; (二)調查取證; (三)審查調查結果; (四)準備行政處罰決定書。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行政處罰可以通過調解解決,行政訴訟法院原則上不能通過調解結案,但在涉及行政賠償或賠償的案件中,或者行政機關有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如行政處罰案件,法院可以依法在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範圍內調解處罰幅度, 法院可以通過調解結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不接受行政拘留、臨時扣押、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罰款、警告或者其他行政處罰;(二)拒不接受限制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凍結財物等行政強制措施或者行政強制執行的; (三)行政機關拒不申請行政許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內答覆,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其他行政許可決定不服的。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二百五十九條 經調查,發現行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公安機關辦案部門公安派出所以上負責人批准,應當終止調查; 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一)沒有違法事實的;(二)違法行為的訴訟時效已經過期的; (三)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四)其他需要終止偵查的情形。 偵查終止時,犯罪嫌疑人已經受到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徵稿。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二百六十條:對在辦理行政案件過程中形成的檔案、材料,應當按照一案一檔的原則建立立案卷,案件偵查結束或者案件偵查終止後,應當移送檔案部門保管或者自行保管。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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