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非企業單位政策法規

發布 社會 2024-03-06
4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1.民辦非企業單位型別。

    按主體型別可分為法人民營非企業單位、合夥民營非企業單位、個人民營非企業單位。 這是法規規定的分類,這三類的區別在於民事關係的地位和法律責任。 1.法人型民辦非企業單位,由兩人以上,或者由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力量組織,或者由上述組織和個人共同組織,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2、合夥型民辦非企業單位由兩人以上合夥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合夥企業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活動由全體合夥人承擔。 合夥人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約定的協議,以各自的資產清償。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由個人出資並擔任民辦非企業單位負責人的個體化民辦非企業單位也不具有法人資格,其債務對個人財產承擔無限責任。

    2.民辦非企業單位較為集中、較為活躍的主要領域。

    1)教育事業,如私立幼兒園、私立小學、中學、學校、大專院校、私立專業(繼續教育)學院或學校、民辦培訓(補習)學校或中心等;

    2)衛生事業,如民營門診部(院)、醫院、民營**、保健、環衛、養老院(院)等;

    3)文化事業,如民間藝術表演團體、文化中心(活動中心)、圖書館(房間)、博物館(研究所)、美術館、畫院、名人紀念館、收藏館、藝術研究院(院所)等;

    4)科技事業,如民營科研院所(研究所、中心)、民營科技傳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務中心、技術評估院(中心)等;

    5)體育,如私人體育俱樂部、私人體育場館、禮堂、研究所、俱樂部、學校等;

    (六)勞務經營,如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或中心、民營職業介紹所等;

    7)民政事業,如民營福利院、養老院、養老院、老年公寓、民營婚姻介紹所、民營社群服務中心(站)等;

    8)社會中介服務行業,如民間評價諮詢服務中心(研究所)、民間資訊諮詢調查中心(研究所)、民間人才交流中心等;

    9)法律服務。

    根據實體型別,民營非企業單位可分為法人民營非企業單位、合夥民營非企業單位和個體民營非企業單位。 這是法規規定的分類,這三類的區別在於民事關係的地位和法律責任。 以上就是民營非企業單位分類的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直到1998年,我國才引入了“私營非企業單位”的概念,即社會組織、社會組織等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組織的社會組織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 因此,私立學校(幼兒園)具有新的組織性質:

    私營非企業單位。 至此,此類社會組織在名稱上與“企業”明確分離,明確命名為“非企業”。 企業以追求利潤為主要目的,通過生產經營活動促進國民經濟增長,從而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設; 在教育(民辦幼兒園)、衛生(民辦門診部)、文化事業(民辦文藝表演團、文化館)、科技事業(民辦科技服務中心)、民政事業(民辦福利院、養老院)等領域分布了大量的民辦非企業單位,通過補充市民公共服務,緩解社會矛盾,推動民營事業建設。社會主義社會和諧。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民營非企業單位屬於其他組織型別,是由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而設立的社會組織。

    [法律依據]。

    《私營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私營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而設立的社會組織。

    第3條. 設立私營非企業單位,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准,並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

    第4條. 私營非企業單位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危害國家統一。

    1、安全和民族統一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公德風俗。 私營非企業單位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而設立的社會組織。

    民營非企業單位按照《民營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1998年10月25日令第251號公布)登記。

    私營非企業單位與社會團體的區別:

    《民營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條明確規定,“民營非企業單位”是指由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社會力量和公民個人設立的社會組織,利用非國有資產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 ”

    民營非企業單位主要為社會提供某種公共服務,非會員組織,如民辦學校、民營醫院、民營科研院所、民營博物館、民營福利機構等。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條明確規定:“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為實現其成員的共同願望,自願組建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

    社會組織主要在協會、商會、學會、研究會、促進會、聯合會、聯誼會、校友會等業務範圍內開展招商引資、行業自律、糾紛調解、交流促進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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