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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傷害最初是嚴重的,則不可能要求評估機構將其評估為輕傷。 評估傷害有一定的原則和時間。
確定人身傷害程度的標準
識別原則。 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堅持以傷害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和損傷引起的併發症或後遺症為依據,綜合分析,綜合鑑別。
以原發性損傷及其併發症為評價依據,應以損傷時的損傷為依據,輔以損傷後果,進行綜合評價。
以面部損傷或組織器官功能障礙為評價依據的,應以損傷的後果為主要評價來源,以損傷時的損傷為輔,進行綜合評價。
確定時機。 如果以原發性損傷為主要評估依據,則可在損傷後進行評估; 以損傷引起的併發症為主要評價依據的,待損傷穩定後再進行評價。
以組織器官外觀損傷、功能障礙為主要評價依據的,應當在損傷後90日進行評價; 特殊情況下,可根據原發損傷及其併發症出具鑑定意見,但必須說明可能的後遺症,必要時應進行複查和補充鑑定。
在臨床結論或損傷穩定後,應識別疑難和複雜的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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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鑑定是依法作出的結論,不能隨意改變。 如果您對法醫檢查的結論不滿意,您可以申請重新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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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選派或者聘請具有司法鑑定權的法醫或者具有法律鑑定資格的人員擔任輕傷鑑定鑑定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查明案件事實,需要解決案件中的某些專門問題時,應當指定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鑑定。
受害人受傷,經鑑定為輕等的,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為查明案件事實,需要解決案件的某些專門問題時,應當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鑑定。
第十二條 委託人委託鑑定的,應當向鑑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材料,並對鑑定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鑑定機構應當對鑑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性質、儲存狀態、收貨時間等進行核對記錄。 訴訟當事人對鑑定材料有異議的,應當向委託人提出。
本通則所稱鑑定材料包括生物和非生物樣品、比較樣品材料以及與鑑定事項有關的其他鑑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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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法聘用享有法醫鑑定權的法醫或者具有法醫鑑定資格的人員擔任輕傷鑑定人員。
鑑定人進行鑑定後,應當寫鑑定意見並簽字。 鑑定人員故意作出虛假評價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偵查機關應當將鑑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作為證據。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的,可以補充或者重新評估。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認定為輕微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造成嚴重傷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傷,致人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146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鑑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作為證據。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的,可以補充或者重新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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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選派或者聘用具有司法鑑定權的法醫或者具有法醫鑑定資格的人員擔任輕傷鑑定鑑定人。 致人傷害,經鑑定達到輕傷以上的,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傷,致人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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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法聘用、聘用享有司法鑑定權的法醫或者具有法醫學鑑定資格的鑑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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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於公安機關立案的,可以由公安機關由法醫鑑定。 其他案件可以由法院委託的鑑定機構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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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刑事案件的,公安機關將委託鑑定。 如果侵權(人身傷害)可以自己完成,或者您可以在立案後向法院申請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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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鑑定應當由公安機關內部法醫部門進行,必要時,也可以聘請其他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鑑定。
公安機關處理傷害案件的規定
第20條. 人身傷害鑑定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鑑定機構的兩名以上鑑定人員進行。
傷害鑑定難度較大,鑑定意見可能存在爭議,或者對鑑定委託單位有明確要求的,應當由三名以上法醫主任醫師或者四級以上法醫人員進行。
需要聘用其他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鑑定的,應當製作《聘用鑑定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送交聘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