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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國的行政領導。
中華人民共和國,即人民,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和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工作,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行政機關的具體職權分工。
2)首席責任制。
1.總理負責。
落實總理責任制:
(一)總理全面領導工作,總理代表總理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
副總理和國務委員會成員協助總理的工作,並與秘書長、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和審計長一起對總理負責。
(二)對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總理擁有最終決策權。
(三)總理有權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議任免副總理、國務委員、部長、委員會主席、審計長和秘書長。
(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發布的決定、命令、行政法規,行政人員的任免,必須經總理簽字後才具有法律效力。
2.部長和部委主任的責任制。
各部委實行部長和司長責任制。
部長和委員會主任領導本部門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長級會議、委員會會議和委員會會議; 簽署公司下達的重要報告和命令、指示。
3.地方人民領袖責任制。
地方各級人民分別實行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省長、縣長、區長、鄉鎮長、鎮長的責任制。
3)行政監督制度。
行政監督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對國家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業務行為是否符合憲法、法律和行政命令的綜合監督和監督。
1.上級監督。
上級行政機關或者行政領導有權對下級行政機關及其人員進行監督。
上級行政機關一般通過撤銷下屬的不當決定和命令,對下級人員進行考核、獎懲,對下級行政機關的工作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等方式進行行政監督。
通過行政復議撤銷下屬的錯誤行政決定。
2.審計監督。
國家審計機關對國家財政、財政、經濟活動進行全面監督和評價,對國家財政經濟活動的分配和使用進行監督,預防和糾正違法行為。
審計機構由同級行政長官直接領導,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3.監督和監督。
行政監察機關應當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進行檢查、調查和處理。
監察機關有權對監察物件進行調查檢查,並根據調查結果提出監察建議或者監察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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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廳工作部門實行人民統一領導,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或者領導。 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人民**工作部門統一領導,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上級人民**部門的業務指導或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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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體制是國家行政機關的設立、職權分工、制度執行的總稱; 它是該國政治制度不可分割的重要組成部分。 主要型別有:行政權力制,主要包括三權分立制、議會與行政結合制、軍政合一制、政教合一制、黨政合一制;**元首制分為單一制、雙元制和多元制; 系統; 行政區劃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域劃分如下:(一)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 (二)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 (三)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 直轄市和大城市分為區和縣。
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和市。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均為民族自治地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0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域劃分如下:(一)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 (二)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 (三)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 直轄市和大城市分為區和縣。
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和市。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均為民族自治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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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系統也稱為**系統。 國家行政機關的設立、職權分工和執行制度的總稱。 它是該國政治制度不可分割的重要組成部分。
主要型別包括:(1)行政權力體系,根據國家行政機關與國家機關、政黨組織、群眾組織之間的權力分配關係,主要包括三權分立制度、議會與行政融合制度、軍政一體化、政教一體化; 以及黨政與制度的融合。(2)**首腦制,根據最高行政權力代表的關係和人數以及擔任**職位的人數,可分為單一制、雙元制和多元制。
3)****制,根據國家最高行政機關的職能和權力劃分、活動和組織形式,主要分為第一種集中式、地方分權式和集中與分權相結合的型別;合議制和酋長制; ** 總負責人責任制和集體領導責任制。 (4)行政區劃制度,國家將國家領土劃分為若干級區域單位,並建立相應的行政機關。
行政訴訟法的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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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組織制度是指國家各級與國家各部門之間各種制度規範的總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