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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 是指工傷職工和因公死亡職工的親屬依法應當享有的賠償專案和標準。 可分為一次性傷殘津貼和傷殘津貼兩部分,根據傷殘程度按工資月數和工資百分比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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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對於您描述的問題,律師回覆如下:
首先,申請工傷鑑定,確認傷殘程度後,作為確認賠償的依據。 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
二是索賠的主要範圍包括工傷醫療、一次性傷殘津貼、住院膳食補貼、輔助器具、就醫期間原工資福利、生活護理費等。
三是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34條、第35條、第36條、第37條、第38條、第39條、第40條的規定進行賠償。
第四,協商不成的,攜帶相關材料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直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 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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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工傷賠償標準為:1、職工因工傷事故受傷或患職業病,因工傷需要停工就醫的,停工期間原工資待遇不變,由單位按月支付; 2、根據傷殘程度,從工傷保險**中一次性支付傷殘補助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一)醫療費用、工傷費用;
2)住院餐補助;
3)總體規劃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
4)為殘疾人安裝和配置輔助器具的費用;
5)對不能自理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照顧費用;
6) 1至4級殘疾雇員的一次性傷殘津貼和每月傷殘津貼;
(七)勞動合同解除或者解除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津貼;
(八)因公死亡的,喪葬津貼、受撫養親屬撫卹金和未亡家屬領取的工傷死亡津貼;
9)勞動能力考核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由用人單位依照國家規定支付:
(一)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
(二)五年級、六級殘疾職工每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勞動合同解除、解除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殘疾就業補貼。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應當繳納工傷保險金。 用人單位不支付的,應當從工傷保險**中預付。
從工傷保險**中預先支付的工傷保險金,由用人單位報銷。 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代理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以上只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最新資訊請慎重參考!
如果您對此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資訊並與專業人士詳細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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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1至4級工傷職工,應當辦理退休手續,暫緩發放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基本養恤金核定時,基本養恤金與工傷傷殘津貼的差額由工傷保險補足。 五級、六級工傷可以自行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關係解除地上一年度勞動者月平均工資,分別支付工傷24個月、21個月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24個月、21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殘疾就業補助金:(一)勞動者自願解除勞動關係,二)用人單位依照勞動法規定解除勞動關係,三)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勞動關係。工傷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勞動關係終止或者終止時勞動者上一年度的平均月工資計算。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標準為: 7級15個月、8級12個月、9級9個月、10級6個月:7級15個月、8級12個月、9級9個月、10級6個月。
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 是指因公受傷的職工和因公死亡的職工親屬依法享有的賠償專案和標準。 可分為一次性傷殘津貼和傷殘津貼兩部分,按薪金月數和薪金比例按傷殘程度計算。
法律分析:在用人單位工作的農民工,在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後,發生事故,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工傷保險**支付:(1)醫療費,(2)****費,(3)輔助器具費,(4)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5)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傷死亡補助金。 >>>More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公死亡的,其近親屬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受撫養親屬撫卹金和工傷保險**一次性工傷死亡補助金: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