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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明星也是人,所以一定要遵守他(她)應該遵守的法律法規,明星只是一種職業,和普通人沒什麼區別,觸犯法律就會受到懲罰,但有些人背景比較大,有些小事解決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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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也是盯著違法明星看的人,你不記得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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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只是大家給公眾人物的稱號,明星是自然人,即是公民,應遵守所在地區和國家的法律法規。
因為他是公眾人物,應該在各個方面都發揮帶頭作用,如果有行業違法違紀,他一定會受到公正的懲罰。 之前的紅豆,臧天碩等人都是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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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違法的明星也會受到處理,很多違法的明星都受到了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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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他們應該在成為明星的前提下成為合法公民,他們有責任履行自己的義務,遵守法律。 作為公眾人物,他們應該遵守法律,他們有很多粉絲在觀看和學習,所以他們應該非常謹慎地對待自己的行為,規範自己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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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當然是非法的。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可以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對王亮萌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對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 這種犯罪的物件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 人格尊嚴權和名譽權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權利。
所謂個人尊嚴,是指公民基於自身的社會環境、地位、聲望、工作環境、家庭關係等各種客觀條件,對自己或他人的人格和社會價值的理解和尊重。 所謂名譽,是指公民在社會生活中獲得的名聲和聲譽,是社會對公民在社會生活中的道德、能力、名譽的社會評價。 所謂名譽權,是指以名譽的維護和保障為內容的人格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可以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可以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對尋釁滋事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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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乙個人對明星不滿意或不喜歡,在與朋友的私下交流中,反覆表達了這樣的意見,並沒有造成廣泛的影響,不違法,是個人喜好的表現,屬於個人言論自由。 2、如果個人的無稽之談被他人或**相信並引用,並造成廣泛影響,則該人與**應承擔連帶責任。 3、如出於其他目的,故意在公共場合或當眾散布虛假謠言**誹謗,則侵犯他人(明星)的名譽權,明星有權要求該人公開道歉並賠償損失。
有關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不得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 禁止以任何方式侮辱、誹謗或誣告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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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觸犯了法律,罵人涉嫌侮辱他人,人們有權追究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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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建議謹慎行事。
撇開你的女朋友不談,咱們說說怎麼用5萬賺50萬,其實也不難,做一些小生意,比如銷售什麼的,但一定要有特色,可以讓人吃驚,有的不需要5萬,也許幾百幾千就夠了,有個剛畢業的大學生,800塊錢,一年賺幾百萬, 他正在做十字繡銷售。你也可以向他學習。 如果只是為了你的女朋友,那就完全沒有必要了,當你遇到麻煩時,你的女朋友會在那裡幫助你,而不是發現你有麻煩。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