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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商定保證期的最長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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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有四種觀點:
1)《保證法》允許當事人自由約定保證期限,因此,根據意志自立原則,當事人約定的保證期限,即使超過兩年,也應視為有效。
2)《擔保法》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沒有約定的保證期限或者約定的保證期限短於或者等於主債履約期限的,保證期限為主債履約期限後六個月;當事人對保函期限不明確的,應為主債履約期滿後兩年。 可以看出,最長保證期為兩年,雙方約定的保證期超過最長保證期,因此協議無效。
3)根據保證期最長兩年的規定,當事人約定保證期為三年的,約定的兩年期限有效,超出部分無效。
4)如果保修期超過兩年,應分析保修期是否有效。比較科學的方法,不是以兩年為擔保期限的最長期限,而是以擔保所擔保的主債的時效期限為擔保期限的最長期限,可以是兩年(債權人在主合同債務履行期屆滿後兩年內不向主合同債務人主張權利)或更長時間超過兩年(債權人在主合同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兩年內向主合同債務人主張權利,訴訟時效中斷後重新開始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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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一般擔保或者連帶擔保的擔保人與債權人未約定擔保期限的,擔保期限為自主債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2、擔保期可設定為排除期,約定不明確時,可按本債訴訟時效的計算方法計算,債務到期日可計為兩年。 在抵押擔保的情況下,雖然抵押權在主債權存在的整個期間都存在,但法律也給予了明確的限制,即應當在主債權的時效期限後兩年內行使,除非訴訟時效被中止或中斷。
3、司法實踐中,經常發生約定的保證期超過3年,或者。
有七八年,雖然約定的期限很明確,但與“兩年以上”的約定不同,司法機關傾向於根據主債的兩年訴訟時效來計算擔保責任期限,這樣既能及時督促債權人主張擔保權,又能確定擔保人的擔保義務,保護其按照《擔保人》的追償權行使。法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條 債權人與債務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協商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內容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變更後的債務的擔保責任; 債務加重的,擔保人不承擔加重部分的責任。
債權人和債務人未經擔保人書面同意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履行期限的,不受擔保期限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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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約定的保修期可以超過兩年。 保證期是確定擔保人對擔保人擔保證明的責任的期間。
簡單來說,就是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的時間。 如果超過約定的期限,擔保人不對批量賬簿承擔責任。 同時,保修期不會暫停、中斷或延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債權人和保證人可以約定巨集觀權證的保證期限,但約定的保證期限早於主債的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的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 視為無協議;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限為自主債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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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期限根據擔保方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未約定擔保責任的,自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此時的保修期為兩年。
《擔保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保證人與連帶責任擔保人的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限的,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自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承擔擔保責任。 債權人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限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限內不要求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的,免除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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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是的,法律只規定,如果保修期沒有約定,預設為兩年。 但是,沒有最長保修期。 換句話說,可以商定 3 年的保修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為確定擔保人保證責任的期間,不得中止、中斷或延長。 債權人和保證人可以約定擔保期限,但約定的擔保期限早於或者與主債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限為自主債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未約定履行主債的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限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1.一般擔保責任,要求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開始承擔擔保責任。 也就是說,在主合同糾紛發生前,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的,未經審判、仲裁、依法執行債務人財產仍無法履行債務的,擔保人有權拒絕。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