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刀隊”成員是出於自衛還是聚眾打架

發布 社會 2024-03-16
11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菜刀隊”成員的行為不是正當防衛,而是屬於群毆。

    1983年夏天,鄧公的車隊從北京前往夏都秦皇島,度過暑期辦公室。 當車隊行進唐山市古野區時,開路的警車被數十名揮舞著菜刀的歹徒圍攻,警察被當場砍死,警車被砸爛,鄧公的紅旗雖然有警衛護著,但也被撞了半個小時。 直到唐山市公安局局長被迅速調走,歹徒才散去,他們給鄧留下了一句話:

    今天給導演乙個面子,而不是北京。 “這是因為開車的警車不了解過馬路和支付通行費的規則。 於是,市場上有傳言稱,正是唐山“菜刀隊”的囂張氣焰,才下定了“狠狠”的決心。

    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非法侵害而採取制止違法行為的行為,給違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視為正當防衛,不承擔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打架鬥毆,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區分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或者刑法定罪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他人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金:

    1)拉幫結派毆打、傷害他人;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未滿14周歲的人、60周歲以上的;

    3)反覆毆打、傷害他人,或一次毆打、傷害多人。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鬥毆罪】,聚眾鬥毆的,對頭目和其他積極參與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頭目和其他積極參與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多次聚眾打架;

    2)聚眾鬥毆,人數眾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主要交通幹道聚眾鬥毆,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4)武裝人群戰鬥。

    群眾聚集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傷,致人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這要看你所謂的“菜刀隊”是現在的菜刀大戰砍刀的情況還是別的什麼,如果是最新訊息,我認為是正當防衛。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在古野,也就是東礦。 領導者被稱為“大鎖”,“大鎖”後來走上了正確的道路。 唐山菜刀隊是當時華北第一霸主!

    南下平天津幫! 北上,在東北三省鬧事! 東北地區受到重創!

    但他還是在東北氣勢磅礴地亮相! 以後東北流氓再也不會隨意挑釁唐山人了! 後來,“大鎖”走上了正道,是現在大名鼎鼎的巨集文集團的創始人。

    可以說,鴻文集團就是曾經的唐山菜刀隊。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正當防衛是指在他人的生命、財產受到嚴重違法侵害時,為個人或者他人進行防衛。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正當防衛的要素:1存在真正的不法侵權; 2.非法侵權行為仍在繼續; 3.防禦性; 4.為不法行為者本人辯護; 5.沒有造成超過明顯必要的重大損害。

  7. 匿名使用者2024-01-20

    攜帶、使用管制刀具與正當防衛不等法律關係,因為非法攜帶管制刀具只是違反公安管理等法律法規的行為,並不構成犯罪,應分開看待。

    正當防衛應滿足四個條件:

    一。 正當理由的辯護必須針對非法犯罪;

    二。 它必須是在非法侵占行為進行的時候;

    三。 有正當理由的抗辯必須針對不法行為人;

    四。 正當理由辯護不能超過一定限度。

  8. 匿名使用者2024-01-19

    它不應該影響。 如果您攜帶受控刀,讓我們單獨處理此案。

  9. 匿名使用者2024-01-18

    “正當防衛”是指為制止正在實施非法犯罪的人的違法行為,對違法犯罪人造成一定損害,屬於正當防衛,不承擔刑事責任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為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持續的非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違法行為,給違法行為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視為正當防衛,不承擔刑事責任。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17

    正當防衛是指利用國家、公共利益、人身或者財產為自己或者他人辯護。

    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持續的非法侵權,以及為制止非法侵權而採取的行為。

    根據規定,正當防衛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五個要素:

    1.必須為保護自己或他人的國家、公共利益、人身、財產權和其他權利不受非法侵害而實施。

    2.必須有違法行為。 所謂“違法侵害”,是指侵犯法律明文禁止的某些權利或利益,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違法侵害。

    3. 必須是持續的非法侵權行為。 正當防衛的目的是制止違法行為,避免危害後果,因此違法行為必須是正在進行的、尚未開始的、已經實施的,或者行為人確實是自願停止的。 否則,這是不適當的自衛時機,應承擔刑事責任。

    4. 它必須對不法行為者本人執行。 也就是說,正當防衛行為不能對沒有實施違法犯罪的第三人造成損害。

    5.不允許造成超過必要限度的重大損壞。 正當防衛是有益於社會的合法行為,應當受到一定限度的限制,即正當防衛應當限於足以制止違法行為的限度。

  11. 匿名使用者2024-01-16

    1.防禦性挑釁。 所謂防衛性挑釁,是指為了侵犯對方而故意挑釁對方侵犯自己,然後以正當防衛為藉口對對方造成傷害的行為。 在防衛性挑釁的情況下,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故意侵犯他人的意圖,缺乏正當防衛的意圖,因此不能視為正當防衛,屬於故意犯罪的一種特殊形式。

    2.互相爭鬥。 打架是指雙方互相攻擊,意圖侵犯對方身體的行為。 由於鬥毆雙方都有非法侵害他人的故意,沒有防衛意識,因此不構成正當防衛,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就成立聚眾鬥毆罪、故意傷害罪等罪。

    3.意外防衛。 所謂意外防衛,是指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與其他正當防衛條件相吻合的行為。 例如,當甲射殺乙時,乙恰好用槍瞄準丙實施故意殺人,但甲對乙的行為一無所知。

    我國刑法的一般學說認為,甲在本案中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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