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可以成立有限責任公司嗎?

發布 財經 2024-03-05
14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合夥企業不能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如果覺得慢,可以取消合夥企業業務,一起註冊有限責任公司。 我認為用合夥公司的資本成立有限責任公司是不合適的,你想等你的公司註冊,你必須經營一家公司,你仍然可以經營合夥企業,最後你還是要取消它,而且,你的最終目標是把合夥企業變成公司。 我建議你按照我說的去做。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如果滿足以下條件,可以成立有限責任公司:

    1)股東達到法定人數;

    2)全體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認購出資;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架構;

    5)有公司註冊地。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是的,法人可以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但。

    國有獨資企業、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公益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這是絕對有可能的,然後按照公司法的規定,乙個法人是可以確認的,因為法人只能有乙個,但股東可以很多。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成立有限合夥企業的條件。

    1)合夥人超過2人(有限合夥企業由2人或50人以上合夥人設立; 但是,除非法律另有規定)。伴侶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有書面的合夥協議;

    (三)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支付的出資額;

    4)有合夥企業名稱和生產經營地;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這一規定表明,設立合夥企業的條件低於設立法人企業的條件,例如,《公司法》規定設立法人企業的最低註冊資本,而《合夥企業法》對設立合夥企業沒有這樣的限制。 在其他方面,情況也類似。 我們理解,這一規定的目的是鼓勵大多數中小型投資者。

    投資建立夥伴關係,以促進其投資活動; 其次,規定企業設立條件的乙個重要目的是防止企業在沒有相關條件的情況下開展經營活動,損害貿易相對方。

    效益。 《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得到相應的保護。

    始終經營和維護交易對手利益的目的。

    當然,這五個條件是合夥企業設立和經營活動最基本的條件,合夥企業的投資人必須完全滿足這些條件,才能申請設立合夥企業。 如果其他有關法律對合夥企業的設立條件有相應規定,合夥企業在申請設立登記前也應當符合這些條件。

    1.普通合夥人不得與企業進行交易,除非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另有約定; 有限合夥人可以與企業進行交易,但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2.普通合夥人不得單獨或與他人合營從事與合夥企業競爭的業務; 有限合夥人可以,除非合夥協議另有約定;

    有限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的部分區別 3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 有限合夥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其部分合夥人,除非合夥協議另有約定;

    4.如果普通合夥人將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質押,必須得到其他合夥人的一致同意; 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該行為無效; 有限合夥人可以質押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可以轉讓,請與工商部門核對。

  7. 匿名使用者2024-01-20

    法律分析:是的。 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對其認繳出資額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七十四條 有限合夥人的自有財產不足以清償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的,合夥人可以用有限合夥企業的收益清償債務; 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要求其償還。 人民法院執行有限合夥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夥人。 在相同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擁有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五條 有限合夥企業只有有限合夥人的,應當解散; 有限合夥企業中只剩下普通合夥人的,應當轉為普通合夥企業。 眾神的世界。

    第七十六條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夥人是普通合夥人,並與其進行交易的,有限合夥人應當承擔與普通合夥人相同的交易責任。 有限合夥人擅自以有限合夥的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夥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有限合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七條 新取得的合夥人應當以其認繳出資額為限,對有限合夥企業入夥前的債務承擔責任。

  8. 匿名使用者2024-01-19

    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對其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其認繳出資額的義務。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有限合夥企業”是“企業”而不是“公司”。

    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到五十名合夥人設立,其中至少應有一名普通合夥人。 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普通合夥人可以按勞務價格出資,有限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應當辦理合夥事務。 有限合夥企業只剩下有限合夥人的,應當解散; 有限合夥企業只剩下普通合夥人的,應當轉為普通合夥企業。

  9. 匿名使用者2024-01-18

    絕對。 消滅普通合夥企業只有乙個限制: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公益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對有限合夥人沒有限制,****可以是有限合夥人或普通合夥人(受上述條款約束)。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17

    合夥企業是指各合夥人簽訂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利益,分擔風險,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 也指自然人、法人等團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企業的組織形式,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自然人共同投資經營,分擔損益,通過簽訂合夥協議分擔風險。 夥伴關係分為:

    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其中,普通合夥企業包括特殊普通合夥企業。

  11. 匿名使用者2024-01-16

    合夥企業與有限責任公司的主要區別: 1.管理人的權利和義務。 在有限責任公司中,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否則主要由其在公司的股份決定。

    簡單來說,誰多付錢,誰就說了算。 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經理是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人不參與管理和執行。 2. 投資者的權利和義務。

    在有限責任公司中,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否則也由其在公司的股份決定。 誰付出更多,誰分享更多。 在有限合夥企業中,主要由合夥協議規定,具有很強的靈活性。

    3.法律責任。 在有限責任公司中,每個股東承擔的有限責任不超過出資額。 在有限合夥企業中,普通合夥人對其全部財產承擔法律責任,有限合夥人承擔不超過出資額的有限責任。

    4. 稅費。 有限責任公司的投資收益和股東股息應納稅。 在有限合夥企業中,合夥人單獨繳納所得稅。

    5.利潤分配。 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方式原則上按照合夥協議的規定進行分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合夥人實收資本比例分配,出資比例無法確定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 有限責任公司的利潤分配方式原則上按照股東繳納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但約定不按實收出資比例分配的除外。

    《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八條:有限合夥人不從事合夥事務,不得代理合夥企業等有限資訊。 有限合夥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合夥事務的執行:(一)參與普通合夥人入職或者退出的決定; (二)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三)參與承擔有限合夥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的遴選工作; (四)取得有限合夥企業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 (五)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形,查閱有限合夥企業的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六)有限合夥企業利益受到侵害時,對責任合夥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的; 7)執行合夥人不行使權利時,為企業利益,以自己的名義催促其行使權利或提起訴訟;(八)依法為企業提供擔保。

  12. 匿名使用者2024-01-15

    1)有限責任公司,又稱有限責任公司,由少於50名股東設立,每家公司以其認繳出資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承擔債務責任。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2)不同的責任形式:

    有限責任公司是企業法人,具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合法的財產權。 公司對其所有財產的債務負責。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出資的程度對公司負有責任。

    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對其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其認繳出資額的限度。 此外,在出資方式、註冊資本、企業行為基礎、納稅要求、企業負債等方面也存在差異。

    《合夥企業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本法對普通合夥人的賠償責任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13. 匿名使用者2024-01-14

    合夥企業可以成立有限責任公司。 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股東達到法定人數;

    2、全體股東按照公司章程認繳的出資額;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稱、住所,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架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3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股東達到法定人數;

    2)全體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認購出資;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具有青鷹山公司名稱,並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架構;

    5)有公司註冊地。

  14. 匿名使用者2024-01-13

    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成立有限責任公司:1)股東達到法定人數;(二)全體股份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認繳的出資額;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架構;5)有公司註冊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三條 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股東達到法定人數;2)全體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認購出資;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架構; 5)有公司註冊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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