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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顯著特徵的標誌,是指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第(二)項以外的標誌,不具有按照社會通用概念表現商品的功能或者作為商標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的標誌。
a) 過於簡單的線條,普通的幾何圖形。
2)過於複雜的單詞、圖形、數字、字母或上述元素的組合。
c) 乙個或兩個普通表達字母。
4) 普通形式的阿拉伯數字被指定用於習慣使用數字作為型號或商品編號的商品。
但是,它不適用於普通表達或與其他元素的組合,這些元素作為乙個整體具有鮮明的特徵,或被指定用於不使用數字作為型號或商品編號的商品。
5)指定貨物常用的包裝、容器或裝飾圖案。
6)單色。
7) 表達商品或服務特徵的非原創短語或句子。
但是,它不是原創的,也不是受歡迎的,或者是與其他元素相結合,整體上具有鮮明的特色。
8)行業或相關行業常用的**地名。
9)行業或相關行業常用的商業術語或標誌,(10)企業的組織形式、行業名稱或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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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業內通用的名稱,如服裝行業中的服裝,並直接表現出產品的特性、功能或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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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如果藥品商標含有血液、女性等,如果陳述了產品的特性,就會被駁回。
然後是通用名詞:例如,“山地自行車”一詞註冊在自行車上。
註冊時的服裝:襯衫、晚禮服等。
在超市註冊:24小時被認為是無區別的。
有關詳細資訊,您可以檢視國家商標局出售的商標審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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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品牌名稱或圖案過於簡單或流行,就不容易讓人區分或容易誤導大眾,沒有原創性等等,總之,它沒有自己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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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乙個更有特色?
答案是第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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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的顯著性通常與指定的商品和服務有關,這一原則是不言而喻的。 “不能抽象地確定乙個標誌是否具有顯著性,而應考慮到它打算附著的貨物或服務。 標誌的思想或意義不能與商標的客體(即商品或服務)直接相關,或者只有很小或間接的聯絡。
同時,判斷標誌是否顯著的主體不是商標局的審查員或法官,而是相關市場的普通消費者。 普通消費者通常將商標作為乙個整體來對待,而不檢查商標的細節,他或她有合理的知識和謹慎,關注的程度會因商品或服務的型別而異。
商標制度作為商品經濟發展的產物,完全取決於具體市場,商標的使用環境決定一切。 存在顯著性程度的問題,任何滿足最低顯著性要求的標誌,即固有的顯著性,都可以註冊為商標。 事實上,商標的顯著性往往遠遠超過這一標準。
因此,一般來說,只要標誌沒有明顯的缺陷,就可以推定其獨特性。 實踐中,“商標顯著性判斷一般採用反證法,即排除某些不允許作為商標使用或者註冊為商標的標誌。 ”
從立法角度來看,各國商標法的相關顯著性規定大多是禁止性條款,即那些不合格的標誌直接被排除在商標保護之外。 就學術研究而言,“顯著商標的構成不容易從正面明確界定,但從否定面分析,判斷商標是否具有顯著性要求更有幫助。 ”
顯著性是動態的和可變的,本來不顯著的商標可能會因長期使用而變得顯著,反之,原本具有顯著性的商標會因使用不當而失去顯著性。 這就引出了獲得獨特性的問題。
在實踐中,經常會出現這種誤解。 人們認為,競爭對手不使用的詞語往往具有顯著性,而競爭對手經常使用的詞語則不太可能具有顯著性。 但事實並非如此。
首先,競爭對手不使用某個詞的事實不會影響該詞的描述或獨特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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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則缺乏鮮明的特徵。 前款所列標誌,經使用具有鮮明特徵,易於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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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缺乏顯著性是指商標在設計或使用商標過程中,無法通過消費者的關注和認知,將商標與其他競爭對手的商品或服務區分開來。 換言之,商標的獨特性和醒目性不足以將其與其他商標區分開來,人們難以識別和記住,使得商標的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護。
缺乏商標突出性的商標可能面臨以下風險:
1、被其他競爭對手抄襲或模仿,造成消費者混淆的;
2、被其他團航培訓商誤認為是自己的產品或服務的;
3.不能有效阻止他人在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近似或者相同的商標。
因此,企業在註冊商標時,需要選擇具有顯著性和顯著性的商標,以確保該商標能夠有效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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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標誌不具有顯著特徵的,不得註冊為商標:(一)僅商品的通用名稱、圖樣、型號; (2)僅直接標明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性;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徵的。 前款所列標誌,使用取得顯著特徵,易於識別的,可以註冊為商標。
商標申請註冊的,如果商標申請註冊有立體標誌,則僅由商品本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獲得技術效果所必需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具有顯著特徵。
法律依據:《商標法》第十一條 下列標誌不得註冊為商標:(一)僅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和型號; (2)僅直接標明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性;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徵的。
前款所列標誌,使用取得顯著特徵,易於識別的,可以註冊為商標。 第十二條 商標註冊申請帶有立體標誌的,僅由商品本身的性質所生產的商品的形狀、取得技術效果所必需的商品的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態,不予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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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現在的年輕人,隨著時代的進步,往往更傾向於自己創業。 所以在創新自己的產品時,需要注意產品的註冊商標,因為商標是產品的生產者。
那麼在生產過程中,也要保證保質保量,在生產加工中把關後,沒有差錯。 這樣,我們就可以製造出好的產品,批量生產,給消費者更好的購物體驗。 如果產品被註冊為商標,也是對消費者的保護。
商品的區別可以通過商標來區分,商標的圖案很多,如文字、字母、數字等。 他是自己產品創造者的標誌,所以缺乏顯著性的標誌不能作為商標使用嗎? 以下是以下觀察結果,希望能幫助您解決問題。
從創作者的角度考慮 首先,從創作者的角度考慮,如果你設計了這樣的產品,那麼你需要註冊相應的商標來幫忙。 這是自己的專利,經國家批准生產,顯著標誌可以更好地區分自己創造的產品。 避免與其他產品混搭,這會導致消費者在購買時因為標誌太相似而犯錯。
從消費者的角度來看,我認為每個消費者在日常生活中都需要購買,並且通常會關注自己的產品是否有商標,因為商標是產品安全的代表。 如果不是,就相當於乙個三無產品,在使用過程中也是非常不安全的。
從市場的角度來看,我認為每個創作者都需要花費腦力來創新自己的產品,所以從市場的角度來看,有鮮明標誌的產品往往賣得更好。 因為它可以讓更多的消費者記住他的產品是什麼,這也是對消費者的保證,同時維護市場的經濟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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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其實在註冊商標的時候是有相關標準的,並不是所有的東西都可以作為商標使用,所以在這方面應該多注意標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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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這樣的標誌是普通商家不用的,因為他們看不到任何特徵,也證明不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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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這樣可以更加明確一些商標的目的,對商標的發展也是非常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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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構成商標標誌本身的要素(包括含義、呼叫和外觀組成等),如線條或圖形過於簡單,文字、數字、字母、圖形過於複雜,或元素組合過於複雜,不適合作為區分商品的標誌。
2、商標與指定使用的商品關係過於密切,例如,將商品的外觀作為商標使用,不能起到區分商品的作用,不方便將這些特定商家與消費群體中的其他同行區分開來,缺少此類商標。
3.相關公眾對商標名稱使用商品的認知習慣,而商標是區分商品或服務提供者的標誌,其標識的主體是相關公眾對特定業務或服務的使用。 也可以說,當我們看乙個標誌是否具有鮮明的特徵時,我們應該設身處地為該領域的相關公眾或消費者著想。
1)管理方法。
對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侵權案件進行調查處理。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尚未構成犯罪的侵權案件應當作出行政處理,將涉嫌構成犯罪的侵權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 當事人對工商行政機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