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促進法》第68條規定的責任是什麼?

發布 社會 2024-03-10
3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首先是勞動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等相關部門的法律責任。 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第六十一條)。 二是地方各級人民群眾、有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法律責任。

    上述機構設立營利性就業中介機構,從事營利性就業中介活動的,由上級主管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將違法收取的費用返還職工,並依法對責任人處分(第六十三條)。 三是就業中介機構的法律責任。 《條例》規定,就業中介機構違法提供中介服務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和處罰。

    有違法所得的,應當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第64條至第66條)。 四是勞動中介機構、企業等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 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 構成犯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第六十八條)。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建立促進就業的主導責任制,包括通過發展經濟、實施有利於促進就業、拓寬就業渠道、增加就業的各項經濟社會政策來發展經濟和調整產業結構。 建立健全失業保險制度,依法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 建立促進就業的政策支援體系,包括產業政策、投資政策、財政政策、稅收優惠政策、金融政策、城鄉協調、區域協調、就業政策集團協調等。

    建立系統。 1.規範人力資源市場體系,為全體職工提供職業教育培訓,不斷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職工公平就業制度和困難群體就業援助制度。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勞動者依法享有的就業權利如下:1.平等就業權; 2.自由選擇就業的權利; 3. 獲得報酬的權利; 等一會。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

    雇用員工時,除國家規定不適合女性的工作型別或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雇用女性,不得提高聘用貧困、孝順、莊重女性的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職業選擇權、領取勞動報酬權、休息休假權、勞動安全衛生保障權、接受職業技能培訓權、享受社會保險福利的權利; 勞動爭議提交解決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定,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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