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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勞動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等相關部門的法律責任。 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第六十一條)。 二是地方各級人民群眾、有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法律責任。
上述機構設立營利性就業中介機構,從事營利性就業中介活動的,由上級主管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將違法收取的費用返還職工,並依法對責任人處分(第六十三條)。 三是就業中介機構的法律責任。 《條例》規定,就業中介機構違法提供中介服務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和處罰。
有違法所得的,應當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第64條至第66條)。 四是勞動中介機構、企業等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 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 構成犯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第六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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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促進就業的主導責任制,包括通過發展經濟、實施有利於促進就業、拓寬就業渠道、增加就業的各項經濟社會政策來發展經濟和調整產業結構。 建立健全失業保險制度,依法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 建立促進就業的政策支援體系,包括產業政策、投資政策、財政政策、稅收優惠政策、金融政策、城鄉協調、區域協調、就業政策集團協調等。
建立系統。 1.規範人力資源市場體系,為全體職工提供職業教育培訓,不斷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建立職工公平就業制度和困難群體就業援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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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依法享有的就業權利如下:1.平等就業權; 2.自由選擇就業的權利; 3. 獲得報酬的權利; 等一會。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
雇用員工時,除國家規定不適合女性的工作型別或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雇用女性,不得提高聘用貧困、孝順、莊重女性的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職業選擇權、領取勞動報酬權、休息休假權、勞動安全衛生保障權、接受職業技能培訓權、享受社會保險福利的權利; 勞動爭議提交解決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定,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在訴訟中,爭議民事權利義務的轉讓不影響當事人作為訴訟主體的資格和訴訟地位。 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對受讓人具有約束力。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