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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農村土地經營產權形勢複雜,承包關係不明確,權屬糾紛多,交織錯綜複雜,阻礙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確定。 綜上所述,農村土地權利認定存在的主要問題有以下幾點:
1、承包土地權利確認基礎不牢固。 在第二輪農村土地承包中,少數農村幹部沒有規範承包政策的運作,沒有落實到位,村民之間、集體與個人在土地遺留問題上的關係複雜,權屬資訊不明確。 因此,部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證》沒有及時發放到戶戶,出現了“無證土地、無證無地、一地多證、一證多地、無證無地”等現象,增加了當前確權工作的難度。
2、確權工作量大,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財力。 第二輪承包基本依靠傳統的竹竿和捲尺測量方法進行測量,證書的登記和簽發需要精確的測繪,規範的程式,主要以GPS現場測量定位為主,甚至使用航空彩色圖和魚鱗圖測繪等現代技術, 投資額大;勘測、影像解讀、地圖、資訊錄入等工作流程需要村民到場見證和簽字,解決實際問題需要村民召開多輪會議協商,費時費力,村民和農民工參與的積極性不高。
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確認帶來了諸多糾紛。 有的當地農民同意以村組、自然村為單位,每三至五年對承包土地進行一次調整,造成1998年實際承包經營情況與1998年確認發放權的情況存在差異。 部分承包土地“人為收縮”、農民需要自行開墾耕地、需要確定“新”土地承包權屬物件等引起的土地糾紛比較突出,利益協調難度大。
4、農民的心理因素不容忽視。 首先,一些村民希望通過出具確權證書來彌補土地面積的損失,對尚未解決的問題可以解決。 二是部分村民實際種植用地面積大於登記面積,希望借助新一輪確權登記,加大對受益農民的補貼。
三是有人擔心在確證過程中會因為戶口搬遷而失去土地。 同時,也有一些別有用心的人,打著農村土地權證發證工作為藉口,大談土地私有化,侵犯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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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農村土地權權確權問題,當事人可到當地鄉鎮**或土地管理辦公室要求辦理; 未被鄉鎮受理的當事人可直接向縣提出申請,受理機關將首先對土地糾紛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對調解的處理作出決定; 當事人對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分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14條。
土地權屬、使用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如果談判失敗,將由人民處理。 單位間糾紛由縣級以上人員處理;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糾紛,由鄉級以上或者縣級以上人民辦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員的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土地權屬和使用權糾紛解決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使用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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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權確權糾紛的主要問題有:
1、承包面積小於實際種植面積;
2、承包土地依法徵用;
3、不能開墾的承包用地;
(四)公益性事業占用的承包用地;
5、土地調整用地承包用地;
6、因子女結婚而分戶的承包農民;
7、因離婚而分居的承包人;
8、承包人事變動;
9、承包人自願放棄第二輪承包經營權的;
11、不符合田間分割條件的農民; 蘇多。
12、家屬死亡的承包人;
13、承包人代他人承包土地的;
14.已承包給住戶的集體土地;
15、承包人採用轉讓承包土地的方式;
16、拆除都丹進行全面整治;
17.歷史遺留下來的爭端土地。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除農村、城市郊區屬於農村和郊區集體的土地外,依法屬於村農集體,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解決農村土地權權確權問題,當事人可到當地鄉鎮**或土地管理辦公室要求辦理;當事人不接受鄉鎮的,可直接向縣提出申請,受理部門將首先對土地糾紛進行調解,並作出對調解不成效的處理的決定當事人對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分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