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在沒有勞動關係的情況下終止合同,我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嗎?

發布 社會 2024-03-22
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無勞動合同,辭職後發生糾紛的,屬於勞動仲裁範圍,當事人可以收集勞動證據,如打卡記錄、員工證、工資單、同事證等,提起勞動仲裁。

    勞動仲裁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勞動爭議進行調解和裁決,由當事人進行仲裁。 在中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要程式。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提起勞動仲裁的當事人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除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申請仲裁外,依法規定的仲裁期限屆滿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1、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的,不受仲裁時效期限的限制; 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在許多勞動爭議中,勞動關係的終止時間對案件能否進入實質審理起著重要作用。 因此,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應對勞動爭議時,都必須做好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據或盤問等方面的相應準備。

    2、勞動仲裁委員會原則上不應主動審查勞動仲裁訴訟時效問題。 這是因為仲裁的訴訟時效受訴訟時效的制約,是乙個被忽略的程式問題。 對方當事人在法庭上未提及時效期限的,勞動仲裁委員會不應主動審查。

    但遺憾的是,勞動仲裁委員會在仲裁實踐中主動審查仲裁時效的情況並不少見,這種現象的存在不能完全歸咎於部分勞動仲裁委員會司法標準的不準確,更不能完全歸咎於《勞動爭議仲裁法》本身條款的不合理布局。 勞動爭議仲裁的訴訟時效問題在《勞動爭議仲裁法》“第二節”適用和接受“一節中直接規定,因此仲裁委員會很容易將訴訟時效作為是否受理勞動爭議仲裁的條件。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沒有勞動關係? 那麼還有什麼合同要終止呢???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法律分析:若勞動合同未解除,可申請弘子勞動仲裁。 發生勞動爭議時,即使勞動者仍在工作,也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勞動關係確認而產生的糾紛;

    2)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而產生的糾紛;

    3)因罷免、解雇、辭職、辭職而產生的糾紛;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用、經濟補償或賠償等引起的糾紛;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要求工會或者第三人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在達成和解協議後不願協商、協商不力或者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 申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調解、調解協議達成後仍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勞動合同未解除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發生勞動爭議時,即使員工仍在工作,也可以向勞動領導和勃起糾紛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要求工會或者第三方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後不願協商、協商不力或者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 申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決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仍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委託工會或者第三方與用人單位共同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在達成和解協議後不願協商、協商不力或者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 申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調解、調解協議達成後仍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法律分析:勞動關係的終止是不能仲裁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勞動關係確認而發生的糾紛; 2)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而產生的糾紛;3)因罷免、解雇、辭職、辭職而產生的糾紛;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原因引起的糾紛;(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用、經濟補償或者賠償等引起的糾紛。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法律分析:是的。

    勞動合同雖未解除,但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勞動關係確認而產生的糾紛;

    2)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而產生的糾紛;

    3)因罷免、解雇、辭職、辭職而產生的糾紛;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賠償、世界基金賠償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七條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限為一年。 仲裁時效期限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機關請求權利和救濟,或者另一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的,應當中斷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 自中斷之時起,仲裁時效期限應重新計算。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效期限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期限應當中止。 仲裁時效期限自中止理由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的,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限的限制; 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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