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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只要多留心就會發現,一般小公司都喜歡找金子,大公司都是打進去的,畢竟小公司裡只有幾個人,有沒有融資就不好說了,更別說跑到銀行給你打卡了, 大公司就不一樣了,他們有專門的財務部門,還有負責這一塊的人員!而且人多,去銀行取現不方便,不可能用麻袋裝錢,現在搶劫的風險也很高,手續費也不多,所以大公司偏向打卡! 我認為每個行業的情況都不一樣,如果你賣的是連鎖店,那麼你應該使用現金,如果你是一家大公司的高管,你可以使用工資卡。
打卡的好處有以下幾點:一是可以避免排隊,二是避免出門遇到搶搶,三是避免外出
避免收到假鈔 第四:避免財務和個人因素對問題的影響 第五:避免互相露底,造成內部薪資鬥爭 第六:
避免上午付款,下午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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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如果你打卡了,你不知道你的工資是多少,如果你發現有錢的糾紛,如果你想賠償你,你不知道乙個月要賠償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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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情況而定,一般在打孔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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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關係,打卡的時候要收的稅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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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老闆私下結算,發現金和打卡是一樣的,如果去金融,就應該要交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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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夠支付它很好,這只是一種不同的交工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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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事實上,對於公司是向卡支付工資還是向發現付款支付,並沒有明確規定。 不過,相信稅務局肯定希望看到企業的工資打卡,以便於管理和核實。 發現沒有黃金的痕跡,在發生勞資糾紛的情況下,沒有任何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條 與職工切身利益直接相關的規章制度草案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對發出勞動模仿姿勢噪音的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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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入一半的工資和一半的現金通常不違法,但逃稅是違法的。 用人單位可以委託銀行代用人單位支付工資。 工資應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或其他有價貨幣支付。
工資必須在雇主和雇員商定的日期支付。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工資。 因故不能領取工資的,由其親屬或委託他人代為領取工資。
用人單位可以委託銀行代用人單位支付工資。
雇主必須保留書面記錄雇員工資的支付金額和時間、收款人的姓名和簽名,並儲存至少兩年以備將來參考。 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其個人工資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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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用一半的工資打卡現金並不違法,但如果是為了逃稅,那就違法了。 只要將卡內的現金和工資記入賬戶,並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就不是偷稅。 反之,一半記入賬目,一半不記賬,就會涉及逃稅、逃稅個人所得稅的問題。
法律依據:《勞動意識形態法》第50條 第50條 工資應按月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工人本人。 不得扣減或無理拖延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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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公司並沒有明確規定向卡支付工資或向李漢皮支付現金。 但是,我相信稅務局肯定希望看到公司的工資單被打卡,以方便管理和核實。 經查明,金某的蹤跡不見蹤影,萬老凳一發生勞資糾紛,就毫無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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