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殘賠償和訴訟時效,傷殘賠償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發布 社會 2024-03-04
7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發生勞動爭議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調解不成,一方當事人請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根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的規定,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關於工傷保險待遇的糾紛屬於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限為一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此外,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職工發生事故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屬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 向協調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如遇特殊情況,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用人單位未依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 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協調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仲裁時效]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限為一年。 仲裁時效期限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在事故中受傷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 向協調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遇特殊情況,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用人單位未依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 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協調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1、確定殘疾等級的國家標準是:《職工工傷和職業病致殘程度評價》(GB T16180-2006); 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傷人員的殘疾評估標準; “人身傷害殘疾程度評估標準(試行)”。

    2、工傷保障的法律依據是《工傷保險條例》; 人身傷害賠償的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3、如果用人單位在訴訟時效屆滿後仍拒不支付賠償金,可能無法再通過法律程式維護其權益,但可以通過向有關部門請願、投訴等方式尋求可能的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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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傷殘賠償糾紛的訴訟時效為3年,訴訟時效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人受到損害並悔改之日起計算。 但是,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有特殊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延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三年。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時效期限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和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但是,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殘疾評估的結果是有時間限制的。 勞動者工傷傷殘鑑定時限為傷殘結論受理後60日,特殊情況可延長30日。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勞動者因工受傷,傷情相對穩定後殘疾,影響工作能力和與其談判的,應當對其工作能力進行評估。 《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二十八條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鑑定委託書生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鑑定。 鑑定事項涉及複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的,或者鑑定過程時間較長的,經該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完成鑑定的期限,延長的期限一般不超過30個工作日。

    延長評估期限的,應當及時通知委託人。 司法鑑定機構與委託人就鑑定期限另有約定的,依照該約定。 鑑定過程中補充或重新提取鑑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鑑定時限。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法律分析:以人身傷害、不合格貨物申報不合格、遲延或者拒付租金、交存財產滅失、損壞為由要求賠償的權利,統一適用三年訴訟時效,而不是一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民事權利保護的訴訟時效期限為三年。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時效期限從權利人知道梁金迪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債務人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但是,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給予保護,有特殊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保護期限。

    第一百八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分期履行同一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限自最後一次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屆滿的,債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屆滿後,債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限屆滿為抗辯; 債務人已經自願履行的,不得退還。

    第一百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工傷賠償訴訟時效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向人民法院提起工傷賠償訴訟時效為三年,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 人民法院不會保護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88條。

    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權利保護請求的訴訟時效為三年。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限從權利被排除的人知道或者應該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但是,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給予保護,有特殊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權利人的期限。

  7. 匿名使用者2024-01-20

    《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訴訟必須有具體的“訴訟請求”。 本案的具體訴求應當取決於原告身體所遭受的損害的後果,其後果在醫療差錯發生後繼續發展,並因後續醫療而不斷變化,一直處於不確定狀態。 那麼,什麼時候提交殘疾等級鑑定才能得到保護對於更直觀、更常見的殘疾,當事人一般可以及時申請鑑定。

    但是,對於一些內在的、難以發現的、沒有及時提交鑑定的損害賠償,大致有兩種情況:一是當事人明知身體已經受損,但不確定自己是否殘疾,不作鑑定; 其次,由於缺乏醫學知識,他們沒有意識到受傷是殘疾,而殘疾是隨著疾病的進展而發現的。 無論是因為不確定而沒有及時進行鑑定,還是因為他最終發現自己的殘疾,提起訴訟表明他沒有放棄自己的權利。

    如果一年的訴訟時效僅按照人身傷害的規定進行限制,則難以保護遲到喊叫的受害方權益,明顯不公平。 因此,建議適用最長20年的訴訟時效,以保護傷殘賠償的時間,要求傷殘賠償的訴訟時效從傷殘評估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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