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婚姻法》第10條關於返還“彩禮”的規定

發布 社會 2024-03-30
11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婚姻法》第二解釋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要求退還按照習俗支付的彩禮的,經查明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當事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同居的;

    3)婚前支付給付款人帶來困難的付款。

    前款第(2)項和第(3)項規定的適用應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應該不難理解:(1)如果去法院起訴要求返還彩禮,而雙方尚未收到結婚證,法院將支援返還彩禮; (2)如果雙方已取得結婚證但未同居,法院也會予以支援,但丈夫要求退還彩禮的,應以離婚請求為前提,如果雙方不離婚,則不予支援。 (3)如果雙方已取得結婚證並同居,而丈夫在離婚時或離婚後起訴要求返還彩禮的,必須證明丈夫因婚前給女方的彩禮而家庭生活困難。

    如果雙方不離婚,丈夫要求退還彩禮,或者離婚男子不能提供證據證明由於給女方的彩禮而家庭生活困難,法院將不支援,彩禮不能退還。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彩禮的發放一般要看實際情況。 如果有同居,可能會有共同支出的問題。

    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 當事人要求返還按照慣例支付的彩禮的,認定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援:

    (一)當事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同居的;

    3)婚前支付給付款人帶來困難的付款。

    前款第(2)項和第(3)項規定的適用應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以結婚為目的的彩禮在法律上是有條件的(結婚)贈與,但條件不能滿足(不結婚),贈與合同成立但不生效,應退還彩禮。 在男女關係的實際關係中,彩禮的定性比較困難,需要綜合考慮雙方的感情、經濟能力、家庭情況等,分析具體問題。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以上網友的回答存在嚴重錯誤,尤其是第2條對共同生活的理解存在概念性錯誤,而原來的法律解釋,請仔細看,只是一句話,用了逗號。 以下情況應結合前述“要求返還彩禮的一方”確定,不應斷章取義。 第二種理解請見下文:

    a 當事人要求退還彩禮的,經查明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同居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b 查明當事人要求退還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同居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在上述a中,“但不同居”一詞應與前面的“當事人要求退還彩禮”一併閱讀,在“但不同居”一詞之後省略賓語(已支付的彩禮)是正確的書寫格式。 “同居”並不意味著男人和女人住在一起或不住在一起。 它也不是指雙方'人與人之間共同生活,不發生”。

    婚後,所支付的財產用於新婚家庭的消費。 它被稱為一起生活的部分。 其餘部分,即未用於新婚夫婦消費的付款部分。

    他們不住在一起。 這是返還彩禮的法律標準。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當事人要求退還按照慣例支付的彩禮的,認定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一)當事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同居的; 3)婚前支付給付款人帶來困難的付款。上文第(2)項和第(3)項規定的適用應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懺悔書中列明的財產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當事人按照慣例要求退還已付給燕生的彩禮的,人民法院認定該彩禮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當事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同居的; 3)婚前支付給付款人帶來困難的付款。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百零四十二條 【禁止婚姻家庭】禁止包辦婚姻、買賣婚姻等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禁止以結婚為藉口索取金錢或財產。

    禁止重婚。 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

  7. 匿名使用者2024-01-20

    婚姻要建立在愛情的基礎上,所以不一定要有彩禮,我國法律也沒有明文規定,要盡量杜絕包辦婚姻、買賣婚姻等。 《民法典》對婚內彩禮返還有哪些法律規定? 讓我們來看看我給你的相應答案。

    1、《民法典》對婚內彩禮的返還有哪些法律規定?

    目前,根據我國法律,如果按照習俗支付彩禮,有三種情況可以要求退還:

    一是當事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是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同居;

    第三,婚前付款導致付款人生活困難。

    第二項和第三項應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之所以作出這樣的規定,是因為支付彩禮的情況在我國很多地方還比較普遍,如果根本不處理彩禮問題,可能會嚴重損害某些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2條[禁止婚姻和家庭]禁止包辦婚姻、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禁止以結婚為藉口索取金錢或財產。

    禁止重婚。 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一百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當事人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2. 在什麼情況下,婚禮彩禮將不予退還?

    第。 1、男女同居兩年以上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第。 2、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同居不滿兩年,但有子女。

    第。 3.收到的彩禮已用於同居。 關於司法實踐中如何把握第三種情況,現就以下幾點進行說明:

    首先,要“真實”地生活在一起。 這就要求接受彩禮的一方提供可信的、充分的證據來證實彩禮,以免以此為藉口拒絕退還彩禮; 其次,女方在“結婚”前購買的嫁妝不能視為雙方用於共同生活。 由於女方的嫁妝是女方的“婚前”財產,男方在雙方同居期間也擁有婚前財產,用於共同生活,這一規定不能使用; 此外,共同生活的定義主要限於家庭成員因生活和生產需要而產生的實際費用,例如男女一方或雙方的疾病費用、共同創業投資等。

    對此,根據《民法典》的有關審慎規定,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產。 這也間接承認了人民正常彩禮的合法性,法律禁止通過婚姻強行勒索財產或鉅額彩禮,彩禮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返還。

  8. 匿名使用者2024-01-19

    法律分析:法律規定的婚姻返還彩禮的主要情形有:當事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同居; 婚前支付的款項會給付款人帶來困難。

    如果不是他們三個人,彩禮作為禮物,一般是無法退還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 下列財產為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9. 匿名使用者2024-01-18

    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彩禮的收取,但對彩禮的返還有明確規定,男方餓死,女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已登記結婚,但尚未同居; 丈夫因婚前支付彩禮而生活困難的,應當退還彩禮。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家庭部分適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要求退還按照慣例支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認定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一)當事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同居的;

    3)給付款人造成困難的婚前付款。

    前款第(2)項和第(3)項規定的適用應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17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要求退還按照習俗支付的彩禮的,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當事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同居的;

    3)婚前支付給付款人帶來困難的付款。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以雙方離婚為模仿條件。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五條,婚姻已經登記尚未同居的,一方或者雙方收受的贈與、贈與,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原則上,各方購買和使用的財產應歸雙方所有。

    第十九條 離婚時,婚姻時間不長,或者對方因要求財產而生活困難的,可以酌情歸還。 如果難以確定所取得的財產的性質是招攬還是贈與,可以作為贈與處理。

  11. 匿名使用者2024-01-16

    法律分析:已登記結婚但尚未同居的,一方或雙方收受的贈與贈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應考慮財產的合理分割**、數量等情況。 原則上,各方購買和使用的財產應歸雙方所有。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 當事人要求退還按照慣例支付的彩禮的,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當事人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同居的;

    3)婚前支付給付款人帶來困難的付款。

    前款第(2)項和第(3)項規定的適用應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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