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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需在雙方登記地辦理,其他地方不予受理。 如果您起訴離婚並在其他地方起訴,您需要在居住地居住一年才能向法院提出申請。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十二條規定,配偶一方不在住所地一年以上,另一方起訴離婚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不在住所一年以上,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人慣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沒有慣常居所的,由原告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規定,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具有管轄權; 被告人住所地與被告人慣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該慣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條規定:
公民慣常居所是指從離開居住地到提起訴訟之時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居住地,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點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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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地方可以通過訴訟取得離婚,但不同地方離婚是不可能的,因為大多數民政局還沒有實現網路,其他地方也無法通過協議離婚。 《婚姻法》規定,如果雙方自願離婚,必須到一方有戶籍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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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協議離婚,一般認為是雙方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要麼到原登記結婚的民政部門,要麼到一方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 因此,一般來說,雙方協議離婚不能在不同的地方辦理,只要雙方達成離婚協議,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費、債權和債務等進行妥善處理,回到一方戶籍地以雙方協議方式辦理離婚是比較容易的, 並且無需在另乙個地方處理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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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離婚在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的,只能回到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
2、如果是訴訟離婚,可以在居住一年以上的異地法院起訴離婚;
三、法律依據:
(一)《婚姻登記條例》 第四條 大陸居民結婚時,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有永久居留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與中國大陸外國人結婚,或者大陸居民與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或中國大陸華僑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大陸居民有永久戶籍的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二)民事訴訟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一條 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對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具有管轄權;被告人住所地與被告人慣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該慣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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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雙方同意離婚 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共同到一方有永久居留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第10條)。
2.一般情況下,管轄法院應根據下列情形確定:
a 當事人均未離開居住地的,由被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包括縣(區)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院。 (參見《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基層人民法院對第一審民事案件有管轄權,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參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
b 夫妻一方離開居住地一年以上,另一方提出離婚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
三.夫妻雙方不在住所一年以上,一方提出離婚的案件,由被告人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提起訴訟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
也有一些特殊情況,很難一一列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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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通常要在夫妻一方有戶籍的地方辦理,但如果結婚在男方戶籍所在地,離婚在女方戶籍所在地,那麼可以稱為異地離婚。 還有一種情況是,夫妻雙方離開慣常居所超過一年,雙方通過訴訟離婚,並在不同地方經法院判決離婚。 所以有可能在不同的地方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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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雙方同意離婚,則無需到簽發結婚證的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但可以到任何一方登記的地方辦理。 如果雙方不同意離婚,則需要前往被告的住所(住所是指戶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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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可以在舉行婚禮的城市舉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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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離婚程式可以在其他地方辦理,但只能通過訴訟。 訴訟離婚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一)原告是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主張、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和受理訴訟人民法院管轄的。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79條 夫妻一方提出離婚請求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 如果關係確實破裂,調解失敗,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不成的,應當准予離婚:
1)重婚或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反覆嘗試養成賭博、吸毒等不良習慣;
4)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沒有兩年的乾涸狀態;
(五)其他導致夫妻關係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離婚,雙方分居滿一年,一方當事人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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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否。 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有永久居留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法律依據:根據《婚姻孝道條例》第十條規定,大陸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其中一方常住於涼亭口的黎起草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中國公民自願與中國大陸外國人離婚,或者大陸居民與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或者中國大陸華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大陸居民有永久戶籍的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如果雙方同意離婚,則無需到簽發結婚證的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但可以到任何一方登記的地方辦理。 如果雙方不同意離婚,則需要前往被告的住所(住所是指戶籍所在地)。
不同地方可以通過訴訟取得離婚,但不同地方離婚是不可能的,因為大多數民政局還沒有實現網路,其他地方也無法通過協議離婚。 《婚姻法》規定,如果雙方自願離婚,必須到一方有戶籍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協議離婚的主管機關是市區和市無區的民政部門; 在農村,是鄉、族、鄉、鎮的人。 在婚姻登記處,持有婚姻登記管理人證書的人通過雙方協議從事離婚登記。 雙方協議離婚程式: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