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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登記條件。
1.男女必須自願(獨立)結婚。
2、結婚年齡:男22歲,女20歲。
3. 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4、三代以內雙方及旁系血親無直系血緣關係(獨立提示)。
2.提交結婚登記的檔案。
1.我的永久居留簿和居民身份證(可以接受一代和兩代)。
2. 我沒有配偶。
3.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裸頭彩色照片**(可現場拍攝)。
3.婚姻登記手續。
1、男女均需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持所需證件,共同向一方常住地的區、縣級民政局(或鎮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應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並各自填寫《婚姻登記申請書》。
3. 雙方須親身在婚姻登記官面前簽署或按手印《婚姻登記申請書》。
4、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雙方提交的檔案和宣告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應當批准登記。
4、婚姻登記的時限和收費標準。
1、報名時限:如檔案資料齊全,當場登記,並頒發結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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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也是有的,如果兩人的關係是長期的,需要什麼樣的結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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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參加還是註冊? 如果您已註冊以獲取它,則不應使用它。 如果您只是要註冊,則需要提供有效的戶籍證明或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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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戶籍本,可以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領取戶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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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婚姻登記檔案。
1.永久居留簿和居民身份證。
2.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裸頭彩色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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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光是戶口小冊子,還有身份證和戶口小冊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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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結婚了,要帶上戶口本。 申領結婚證時,原則上必須攜帶雙方戶口簿原件,以及與對方無配偶、無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的簽署宣告。
崇庫鎮戶籍本實無法報送的,可以提交公安部門或者集體戶籍管理單位出具的蓋章戶籍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9條 一男一女結婚,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登記結婚,頒發結婚證。
婚姻關係在婚姻登記後成立。 未完成結婚登記的,服務員應當重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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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無需申請結婚證。
婚姻登記需要雙方的戶口簿和身份證,可以在任何一方有戶口的地方辦理。 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必須同時出示戶口簿和身份證。
戶籍簿無法出具的,可以出具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四十六條 一男一女完全自願結婚,任何一方不得脅迫另一方,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1047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一百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男女結婚,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登記結婚,頒發結婚證。 婚姻關係在婚姻登記後成立。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1050條:結婚登記後,根據男女雙方的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成員。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 內地居民辦理離婚登記的,應當出示下列檔案和證明材料:
1)戶口簿和身份證。
2)當事人的結婚證。
3)雙方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除前款第(二)、(三)項規定的證明和證明材料外,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還應當出示本人的有效通行證和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示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應當明確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向,並就子女撫養費、財產、債務處置等事項協商達成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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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必填。 申請結婚登記時,雙方需出示戶口簿、身份證、無配偶、三代以內有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的簽名宣告。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 辦理婚姻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示下列檔案和證明材料:
1)戶口簿和身份證。
2)簽署的宣告,表明該人沒有配偶,並且在三代內沒有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
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出示下列證明及證明材料:
1)有效通行證和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員公證的證明,證明本人無配偶,與另一方三代以內無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
辦理玉寬市婚姻登記的華僑,應當出示下列檔案和證明材料:
1)申請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人或主管機關出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證明該人無配偶且與另一方三代以內無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的證明,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無配偶的證明配偶,與另一方三代以內無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示下列檔案和證明材料:
(一)申請人的有效護照或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二)由本人所在國公證人或主管機關出具的證明,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鎮品梁使館(領事館)認證或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證明,或所在國使(領館)出具的無配偶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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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證需要戶口簿。 根據法律規定,結婚所需的證件主要包括: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無配偶、三代以內無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的,如果與對方沒有直系血緣關係的。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辦理婚姻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示下列檔案和證明材料:(一)本人戶口簿、身份證; (二)簽署的與對方無配偶、三代以內無直系血親或者旁系血親的宣告。 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出示下列證明及證明材料:
1)有效通行證和身份證;(二)經居住地公證員公證的證明,證明本人無配偶,與另一方三代以內無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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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結婚,必須有戶口簿原件,也可以影印乙份。
結婚證所需檔案:
1.居民身份證。
2、申領結婚證時,原則上須攜帶雙方戶口簿原件; 如確有難以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影印件。 但是,由於影印件容易偽造,影印件無法證明原件的真實性,因此必須在影印件上加蓋發證機關的印章,並提供單位或派出所的介紹信。 《婚姻法》第8條規定,已婚男女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登記結婚,頒發結婚證。 獲得結婚證就確立了夫妻之間的關係。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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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需要戶口簿。 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需要提交的檔案是:1.本人的永久居留簿和居民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且無直系血親及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與對方張2寸近期半身裸頭彩色合影**。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049條規定,一男一女結婚,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登記結婚,頒發結婚證。 婚姻關係在婚姻登記後成立。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